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並納入文明城市創建工作的總體布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研究、協調和解決重大問題。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規劃實施、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和考評。第五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宣傳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倡導文明行為。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應當積極支持和參與文明行為的宣傳。
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CPPCC委員、社會公眾人物和教育工作者應當在倡導文明行為中發揮表率作用。第二章鼓勵和規範第六條公民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自覺遵守公民公約、村規民約、學生守則和行業規範,尊重公序良俗。第七條鼓勵下列文明行為:
(壹)愛護公共環境和設施,自覺維護公共衛生,開展垃圾分類,愛護城市公園、廣場和公共綠地種植的花草樹木;
(2)遵守公共秩序,在公共場所著裝整潔,言行文明,購買商品或等待服務時依次排隊,使用電梯先進後出,參加文藝演出、體育比賽、展覽等公共活動服從現場管理;
(三)文明出行,乘坐城鄉公共交通工具自覺排隊上下車,優先下車,主動為有需要的人讓座,愛護公共交通設施;駕駛車輛禮讓行人,規範有序停放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及時救助受傷人員和有需要的人員,通過友好協商解決交通糾紛;騎非機動車註意避讓行人,在指定區域享受自行車有序停放;
(四)文明旅遊,愛護景區環境和設施,保護名勝古跡、珍貴文物、古樹名木等重要歷史文化遺產,尊重當地風俗習慣和文化傳統;
(五)文明醫療,遵循醫學規律,配合診療,維護正常醫療秩序,通過正當渠道處理醫療糾紛;
(六)文明施工,科學規範管理施工現場,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避免對周圍正常生產生活造成影響;
(七)文明經營、誠信經營、文明服務,履行協議和法定義務,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八)文明上網,倡導積極健康的網絡文化,遵守社會公德,尊重他人合法權利,不信謠、不傳謠、不造謠;
(九)家庭文明,尊敬長輩,夫妻和睦,關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培養和傳承良好家風;
(10)社區文明,鄰裏團結互助,和睦相處,不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維護公共空間,愛護公共設施,文明處理矛盾糾紛,在指定區域有序停車;
(十壹)校園文明,堅持道德教育,培養學生文明行為,開展多種形式的校園文化活動,培育優秀的校風、教風、學風和健康向上的校園文化;
(十二)文明鄉風,參與美麗鄉村建設,倡導文明、健康、積極的生活方式,移風易俗,摒棄陋習,婚喪嫁娶從簡,文明祭祀;
(十三)保護山水林田湖草生態環境,保持江河湖泊水庫整潔,參加滇池保護、義務植樹、護林防火、綠化等活動;
(十四)尊重英雄烈士,尊重道德模範,機關、團體、村、社區、學校、企事業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組織開展紀念學習活動。第八條禁止下列不文明行為:
(壹)隨地吐痰、便溺,亂扔煙頭、紙屑、塑料袋、食物殘渣等垃圾,在非指定地點擺攤設點,隨意排放或傾倒汙水、汙物和焚燒垃圾;
(二)在設有禁止吸煙標誌的公共場所吸煙;
(三)在圖書館、紀念館、博物館、影劇院、車站、機場、公園等公共場所大聲喧嘩、爭吵罵人、躺在公共座位上;
(四)從房屋或者車輛內外投擲物品的;
(五)攀爬公共綠地內的花草樹木,損壞花壇、草坪,雕刻樹木;
(六)在正在施工的建築物、樓道、樓梯和人行道、樹木、電線桿、室外管線等市政設施上塗寫,或者非法張貼、懸掛、散發商業廣告;
(七)攜犬外出不拴犬鏈,不及時清理犬糞,攜帶除導盲犬以外的犬只進入學校、醫院、影劇院、圖書館、展覽館、飯店等公共場所;
(八)停放車輛或者放置其他物品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消防通道,非法占用公共走廊、人行道、盲道、非機動車道和機動車道;
(九)行人過馬路不走人行橫道、過街設施、亂穿馬路、闖紅燈、穿越交通隔離設施的;
(十)駕駛非機動車在人行道、人行橫道、道口、廣場、步行街等路段行駛的;駕駛非機動車闖紅燈、逆行、違反規定在機動車道行駛的;
(十壹)駕駛機動車超車、隨意變道、急轉彎和緊急停車,過人行橫道時不減速,遇遵守交通信號的行人通過人行橫道時不停車讓行;
(十二)在市區、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開展廣場舞、商業促銷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發出過大音量,幹擾他人正常工作、生活和學習的;
(十三)在湖泊、河流中違反規定從事養殖、遊泳、垂釣、排汙、洗滌等不文明活動;
(十四)傷害、捕捉、獵捕、買賣紅嘴鷗等野生動物,或者投餵有毒、有害及其他不利於其健康的食品、物品的;
(十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文明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