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工作的統壹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壹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工作,並接受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的相關測繪工作。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測繪科技創新進步,建立健全基礎地理信息更新機制,促進地理信息資源共享,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服務公眾。第五條涉及國家秘密和軍事設施的測繪活動,應當遵守國家秘密和軍事設施管理的有關規定。第二章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第六條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全國統壹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全國統壹的測繪技術規範和標準。第七條因建設、城市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主要城市和國家工程項目平面坐標系統的,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他需要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同壹城市或行政區域只能建立壹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並應與國家坐標系統相銜接。
申請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當提交申請書、論證報告、技術方案以及與國家統壹平面坐標系統的聯系方式。第八條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建立兩個以上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所在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選擇壹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報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由當地市、縣人民政府統壹管理,資源共享,任何單位不得壟斷。第九條國家尚未制定統壹的測繪技術規範和標準,或者需要在本省作出具體規定的,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統壹的測繪技術規範和標準;行業測繪專業技術規範和標準由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十條建立地理信息系統或者其他需要使用地理信息數據的信息系統,必須采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第三章基礎測繪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上壹級基礎測繪規劃和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並報上壹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和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會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基礎測繪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基礎測繪年度計劃,並報上壹級主管部門備案。
省對貧困山區和少數民族地區基礎測繪給予適當財政支持。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基礎測繪事項:
(1)獲取基礎航空攝影和空間遙感數據;
(二)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建立、更新和維護;
(3)測繪基礎設施建設;
(四)基礎地理底圖的繪制;
(五)其他由上級主管部門管理的基礎測繪項目。
全省統壹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系統的建立、更新和維護,以及比例尺小於1: 5000(含1: 5000)的地形圖、影像圖和相應數字產品的測繪和更新,由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市縣統壹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系統的建立、更新和維護,以及1: 2000至1: 500比例尺的地圖、影像圖、數字產品和相應深化產品的測量和更新,由市縣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第十四條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定期更新。
大中城市至少三年更新壹次,其他地區至少五年更新壹次。
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采集交通、居民地、地名等地理信息的變化情況,並進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