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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2017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證股票發行審核工作貫徹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提高股票發行審核的質量、效率和透明度,更好地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設立發行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發行審核委員會)和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並購重組委)。

本辦法適用於發審委對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和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申請(以下簡稱股票發行申請)的審核。

並購重組委的組成、職責和工作程序另行規定。第三條發審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文件和中國證監會相關職能部門的初審報告進行審核。

發審委應當以投票方式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表決,並提出審核意見。

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股票發行申請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第四條發審委通過發審委工作會議(以下簡稱發審委會議)履行職責。第五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負責發審委的日常事務管理和對發審委委員的考核監督。第二章發審委的組成第六條發審委委員由中國證監會的專業人士和中國證監會以外的有關專家組成,由中國證監會聘任。

發審委委員人數為66人,部分發審委委員可能為全職。

發審委設會議召集人。第七條發審委委員任期壹年,可以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兩屆。發審委委員每年至少更換壹半。

發審委委員和M&A與重組委員會委員不得相互兼任。第八條中國證監會設立發審委遴選委員會,按照合法、公開、擇優的原則遴選發審委委員,發審委委員候選人向市場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第九條發審委委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理論水平和道德修養;

(二)堅持原則,公正廉潔,忠於職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三)熟悉證券、會計業務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四)精通本行業的專業知識,並在該領域有較高聲譽;

(五)沒有違法違紀記錄;

(六)中國證監會認為必要的其他條件。第十條發審委委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國證監會予以解聘:

(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發行審核紀律的;

(二)未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盡職調查;

(3)本人申請辭職;

(四)無故兩次以上不參加發審委會議的;

(五)中國證監會認為不適合擔任發審委委員的其他情形。

發審委委員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屆滿的限制。發審委委員被解聘後,中國證監會應當及時遴選新的發審委委員。

發審委委員因違法違規被解聘的,取消其所在單位五年內再次推薦發審委委員的資格。發審委委員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應當告知其所在單位,由其所在單位做出相應處分。第三章發審委的職責第十壹條發審委的職責是: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審核股票發行申請是否符合相關條件;審核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證券服務機構及相關人員為股票發行出具的相關材料和意見;審核中國證監會相關職能部門出具的初審報告;依法對股票發行申請提出審核意見。第十二條發審委委員以個人身份出席發審委會議,依法履行職責,獨立發表審計意見,行使表決權。第十三條發審委委員可以通過中國證監會相關職能部門查閱履行職責所需的發行人相關資料。第十四條發審委委員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壹)按要求出席發審委會議,在審核工作中盡職盡責;

(二)保守國家秘密和發行人的商業秘密。

(三)不得泄露發審委會議的討論內容、表決情況及其他相關信息;

(四)不得利用作為發審委委員或者在履行職責中獲得的非公開信息,直接或者間接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利益;

(五)與發行人無利害關系,不直接或間接接受發行人及相關單位或個人提供的資金、物品等饋贈及其他利益,不直接或以化名、他人名義持有經核準發行的股票,不私下接觸發行人及其他相關單位或個人;

(六)不存在與其他發審委委員串通投票或者誘導其他發審委委員投票的行為;

(7)專職委員在中國證監會以外任職期間,應當執行中國證監會禁止買賣股票的規定。相關人員持有的股票,原則上應在具備合法轉讓條件的壹個月內清理完畢。兼職委員在中國證監會以外任職期間,對股票的交易限制另行規定;

(八)中國證監會的其他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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