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很多人都在鼓吹所謂的婚姻制度已經不適合當今社會,壹些毒雞湯對年輕人的誤導,讓當今的婚姻面臨著巨大的危機。
我們來了解壹下明朝的婚姻制度和壹些古代的婚姻案例。希望更多的人能從古人的智慧中得到婚姻的真諦,明白婚姻對個人、社會、國家的意義。
明代婚姻在國法中的重要性婚姻在《大明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可以說,除了叛國罪這種影響統治者統治的大罪,在《大明法》中占據的篇幅更多,關於婚姻的法律條文也更多。由此看來,封建統治者重視婚姻。
在這裏,我想和大家分享壹個明朝婚姻法的案例。按照法律規定,談婚論嫁的每壹個環節都要有媒人的參與。所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就是這個規矩。
不要覺得古人迂腐守舊。這個媒人不僅是介紹人,也是婚姻雙方的見證人。如果婚姻雙方有什麽矛盾和糾紛,就需要這個媒人來調解和作證。
有這樣壹個案例,和媒人有關。徐家和陳家是鄰居,相處融洽,所以把肚子疼稱為婚姻。徐家是男孩,陳家是女孩。但後來,陳家的妻子通過家裏的媒人,把女兒許配給了壹個名叫黃的富商的兒子,作為側房。
徐家給了陳家四兩銀子(要知道,在明朝,四兩銀子足夠壹個中等大小的農民壹年的開銷),不肯請親戚朋友,於是狀告官府。
官府判決徐家與陳家有婚約,陳家收了徐家的彩禮錢,卻解除了婚約。於是決定由陳家的媒人黃家和,每人出二兩五兩,總夠還許家的彩禮。
陳家媒人明知許、陳兩家已有婚約,仍明知故犯地為陳家找媒人,依據《明法》“婚姻違法,媒人知情”條款,判處媒人鞭刑。因為在這種情況下,這個媒人就是各種矛盾的主要原因。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當時官員的審判思維,刑罰也讓人感覺很舒服。遭受損失者得到賠償,主要責任人受到懲罰。也可以看出明朝對婚姻和媒人的重視。
彩禮的力量在於義務。在古代,男女雙方的父母在決定他們的婚姻後,會在媒人的見證下互相寫下婚約。結婚證的內容包括彩禮、嫁妝,以及結婚雙方的壹切禮儀和費用。
如果壹方違反了結婚證的內容,結婚證和媒人都可以作為證據,保護簽署結婚證的守信壹方。這種行為有效解決了很多即將結婚時威脅不結婚的行為,迫使對方在經濟等方面做出讓步。
在明朝的法律中,彩禮是男女建立關系婚姻的壹個非常重要的步驟,因為只要來自南方的彩禮被女方家接受,這種婚約就會得到《大明法》的正式認可和保護。
《大明法》在這部法律中,承認了民間的婚俗,但在尊重習俗的基礎上,也規範了習俗的行為,減少了很多不必要的糾紛。
就像現在的社會,很多婚姻又開始收彩禮,但是由於遲遲沒有對這樣的民間習俗制定法律規範,很多女性收了彩禮後又反悔結婚,卻沒有相應的法律來保護男方的利益,導致很多彩禮處理不當造成的人間悲劇。
女性在婚姻中的自主權很多時候,人們壹想到古代女性,就認為古代女性在婚姻中沒有權力,任由男性擺布。但事實真的是這樣嗎?下面分享壹個明代的婚姻官司。
昆山縣的寡婦範有壹兒壹女。範的舅舅想把外甥女許配給宋家,但寡婦範對陳家有感情。於是寡婦範接受了陳家的彩禮,拒絕了宋家的彩禮。宋家和範的叔叔勾結,要把範接回自己家。
事後,陳家去了報社。當這個案子最終結案時,範已經懷孕了。然而,即使她懷孕了,政府還是決定與範和宋家離婚,生下孩子後,在宗族首領範的主持下改嫁給了陳家人。
官方的判決依據是寡婦範自己接受了陳家的彩禮,也就是說範和陳是自願訂婚的。根據自願原則,範與陳的婚約得到《大明法》的承認和保護。《大明法》規定,在明朝,如果要結婚,男女雙方都必須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大明律》規定,男十六,女十四,不聽婚姻,不結婚。)
結婚前,雙方必須“寫婚書,以禮結婚”。如果女方明確知道男方是殘疾人,在其他情況下,仍願意訂立婚約,這叫私約。在簽訂了私人契約後,如果女方反悔自己的婚姻,還會被鞭打50下作為懲罰。
明朝的離婚政策中,關於離婚的法規總結起來就是五個字:七去三不去。七是指“無子、淫亂、不事奉叔叔阿姨、多嘴多舌、偷盜、嫉妒和邪惡的疾病。”
雖然這些規定現在看起來很少表現出對婦女權利的尊重,但它們強調了對婦女道德的要求。同時,明朝的婚姻法也在壹定程度上保護了婦女的權利。
這就是“三不”。第壹條是,家裏沒人,女人不準離婚。第二是對公婆孝順三年的不準離婚;第三,如果男方以前窮,後來富了,可以不離婚。
在實踐中,這三不都是為了保護婚姻中的女性,但如果三不中的女性有出軌、違法行為,就不再受三不保護。
其實現在看《大明法》就會發現,明朝的婚姻法主要是保護婚姻中無過錯方的利益。比如訂婚後,壹男壹女尚未結婚,壹方因病或意外身故,就沒有辦法履行婚約。如果男方沒有,就沒有權利拿回彩禮,女方可以不理會。
說到底,這個婚姻之所以不能履行,並不是女方的原因,主要是壹種不可抗拒的力量。這在壹定程度上也保護了女方的權利。
再比如,已訂婚的男女,如果壹方有嚴重犯罪行為,或者與其他男女有不正當關系,另壹方有權解除婚姻關系。男方有過錯的,女方不必返還彩禮,女方有過錯的,將彩禮返還男方。這樣的法律法規也保護了婚姻中的無辜壹方,基本實現了明辨是非的原則。
在大多數婚姻中,女方嫁給男方,但有些家庭只有壹個女兒,沒有兒子。如果沒有後代,家族財產很可能會被其他同姓的人拿走,所以壹個家族有後代是很重要的。於是就有了被收養的現象。在明朝的法規中,過繼是指男方到女方家,成為女方家的壹員。這樣的女婿被稱為“女婿”。
這種女婿也可以分為四種:女婿、女婿、女婿、女婿。訂婚的時候,養女女婿也要寫下養老和出家門的年限。
很多人都看過電影《武俠》,由甄子丹飾演的劉三喜是這部電影的女婿。不僅整個人到了女方家,孩子都給了女方姓,連他自己的姓也給了劉。
明朝法律對出軌問題的態度在明朝的法律中,婚外情和出軌都受到嚴厲的懲罰。因為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如果細胞壞死,就會影響全身的健康。所以家庭不穩定會給社會帶來很大的危害和隱藏的危機。
明朝對不忠和婚外情的處理和現代的處理方式基本是顛倒的。明代的處理是“懲奸不奸”,而當今社會是“懲奸不奸”。
所以對於出軌和婚外情,明朝的懲罰是作為刑事案件處理的。因為在明朝,法律是道德的最後底線,不忠和婚外情是對社會和國家道德底線的挑戰。
古時候有壹句話,十個謀殺,九個強奸,大量通奸就會導致謀殺。據明朝萬歷年間命案統計,68%的命案來自男女通奸。
得出中國社會壹直是以禮法為中心,法律為輔助的倫理社會。人情在我們的社會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客觀存在的,不考慮物質。
在我們這個世俗社會,政府壹般不會主動去管理家庭矛盾。所謂“民不舉,官不究”,講的就是這麽壹個道理。
所以從大的方面來說,國家應該保護婚姻中的無辜壹方,懲罰婚姻中的錯誤壹方,讓人們更加尊重和敬畏婚姻。從小到大,婚姻的維系也需要夫妻雙方的維護和努力。畢竟壹個社會的覆滅是從壹個家庭的覆滅開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