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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壹個案例,壹個人因為褲子後面有國旗而被指控。舞會的具體內容和當時律師的辯論有關

——《史密斯訴高根案》。

1970 65438+10月30日,馬薩諸塞州洛明斯特的兩名警察看到壹個名叫葛拉的男子,穿著壹條有些奇怪的褲子。他在牛仔褲的左臀縫了壹面寬約10厘米、長約15厘米的星條旗,這是美利堅合眾國的國旗。警官看到他在市中心的繁華路段和壹群人說話,但顯然不是集會,也沒有任何吸引人圍觀或妨礙交通的東西。當警官去問葛根褲子上的國旗時,引起在場的人哄堂大笑。

第二天,這兩名警察根據馬薩諸塞州禁止“破壞、踐踏、汙損和輕蔑地濫用美國國旗”的法律,將葛拉告上法庭。這個國家法律規定,公開毀壞、踐踏、汙損、侮辱國旗,無論是公共財產還是私人財產,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罰款10元至100元,或者壹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察沒有指控野葛“毀壞、踐踏或汙損國旗”。事實上,葛藤並沒有“破壞、踐踏、汙損”國旗。警員指控葛藤“輕蔑地濫用國旗”。把國旗縫在褲子臀部算不算“藐視濫用國旗”?

斯特縣高等法院舉行了審判,陪審團裁定葛拉有罪。法院判處葛藤有期徒刑六個月。葛拉上訴至馬薩諸塞州最高刑事法院,州最高法院維持原判。葛根剛開始服刑時,就向馬薩諸塞州聯邦地方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即要求聯邦法院對案件的判決進行復審。結果,聯邦地區法院認定,根據憲法第14修正案的正當程序原則,馬薩諸塞州法律中“輕蔑地濫用國旗”的條款過於模糊,法律規定過於寬泛,違反了憲法第壹修正案的規定。

這些警察向聯邦上訴法院提出上訴。上訴法院同意地區法院的裁決,認為馬薩諸塞州的法律沒有提供足夠的標準和規範,什麽樣的行為是“輕蔑地濫用國旗”。州法的語言沒有給公眾足夠的警示,沒有給執法人員明確的執法邊界,也沒有給法院和陪審團明確的判斷標準。這種語言模糊的法律是站不住腳的,應該廢除。

1974,案件最終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這就是著名的“史密斯訴高根案”。

壹.最高法院的裁決

聯邦最高法院以6比3做出有利於葛根的裁決,* *官方劉易斯·鮑威爾(Lewis F. Powell)代表法院做出裁決。

根據規則,最高法院的裁決首先肯定了聯邦最高法院擁有審查和裁決案件的司法權。最高法院同意地區法院和上訴法院的意見,認為州法律“過於模糊”。鮑威爾警官指出,毫無疑問,法律的語言用詞不應含糊,因為這壹原則與法律的“公正性”和司法的懲戒意義密切相關。憲法14修正案中的“正當程序”條款要求立法機關在立法時為執法人員和公眾提供明確的判斷標準和清晰的界限,避免執法人員作出武斷和歧視性的判斷。本案中,馬薩諸塞州法律中“美國國旗受到公開而輕蔑的對待”的表述過於模糊,無法在本案中提供明確的司法判決。

鮑威爾在裁決中說,早在1968,聯邦最高法院就曾指出,“壹些人認為是輕蔑的行為,在其他人看來可能是壹種藝術”。他說,在這種情況下,葛藤的做法可能算不上“藝術”,只能說是幼稚的“笨拙做法”,但聯邦地方法院的評論是正確的:國旗已經成為年輕人的裝飾時尚,在各種場合隨意使用國旗裝飾已經成為壹種普遍現象。美國人經常用國旗圖案裝飾他們的帽子和T恤衫。在便服上裝飾國旗,可能是出於對國旗的尊重和崇拜,也可能只是為了吸引別人的註意。比如賣熱狗或者冰淇淋的時候,經常會插上壹面小國旗。馬薩諸塞州的法律並不總是想讓所有這些行為違法。但是,現在大量的隨便裝飾國旗,對於壹些比較死板保守的人來說,已經有蔑視國旗的嫌疑了。這位官員指出,法律不能強迫普通人去猜測法律的意思。“公然輕蔑地使用國旗”這種說法,是讓公眾和執法人員去猜測的。如果用國旗裝飾帽子不是“鄙視”,用褲子裝飾不是“鄙視”,界限在哪裏?法律沒有明確界定這條線。這樣“過於模糊”的法律,把猜測什麽是合法什麽是非法的負擔強加給民眾,只能讓民眾無所適從;同時,這部缺乏判斷標準的法律,允許警察、檢察官、陪審團根據自己的價值偏好,以及對特定人、特定場合的好惡來做出判斷。這部無法保證壹致性、平等對待所有人的法律,明顯違背了14憲法修正案中的“正當程序”原則,因此是違憲的。

官員鮑威爾承認,在人類行為的某些領域,政府立法機構很難詳細地做出精確的合法和非法的規定。這個時候,人、執法人員、法院都需要根據具體的時間和場合來判斷。比如大型集會,為了維持現場秩序,除了預先制定的法律和政策,執法警察有時還要對哪些人允許做什麽,哪些人不允許做什麽做出判斷。但是,“藐視濫用國旗”的法律並不是這樣的特例。法律不能把判斷某人是否“藐視國旗”的權利交給執法人員,而應該事先做出明確規定,讓執法人員有法可依。用國旗舉行儀式,並用國旗裝飾,是如此普遍的壹種時尚。而且時尚壹直在變,五顏六色的形式太多了,政府不可能壹棍子全部取締。這就需要法律明確什麽是違法的。如果法律的語言無法做出這樣的解釋,就不能用於懲罰。鮑威爾警官宣稱馬薩諸塞州關於“輕蔑地濫用國旗”的法律無效,因為它“太模糊了”。

第二,白* *官的意見

在投票支持最高法院判決的官員中,有壹位名叫拜倫. r .懷特的官員。他贊同鮑威爾的裁決,馬薩諸塞州“藐視國旗”的州法違憲無效;但他不同意鮑威爾裁決中的理由。所以作為壹個同意裁決的官員,他表達了個人意見。這個個人觀點很有意思。

懷特警官說,聯邦最高法院裁定馬薩諸塞州的法律違憲,因為語言模糊,缺乏明確的標準。雖然他也認為州法應該被宣布無效,但他並不認為這是因為它“太模糊”。他說,有壹系列行為,人們可以基於常識不言自明地判斷,這是壹種輕蔑的行為。涉及到國旗,可能會明確壹些行為是否屬於國家法律禁止的“輕蔑使用”,執法人員暫時不必猜測。雖然國家法律可能不會規定所有行為是否都屬於“藐視的旗幟”,但這並不意味著所有行為都不能被審判。在這種情況下,任何人都應該能夠判斷出,在褲子的臀部縫上國旗是對國旗的壹種“藐視”,屬於國家法律界定的“藐視濫用國旗”的範圍。馬薩諸塞州最高刑事法院在維持葛藤有罪判決時指出,“陪審團的判決意味著陪審團認為葛藤的違法行為是故意的”。葛藤很難辯解,他這麽做的時候,沒有意識到這是國家法律禁止的。

所以懷特官方認為馬薩諸塞州的法律在這壹點上並沒有“太模糊”,葛根也是知道的。他引用了葛根的主要論點:他在褲子的臀部縫了壹個國旗補丁,以表達壹種觀點。警察認為這種觀點不愛國。他們認為葛根是想說明美國是壹個人們只配給坐在屁股下面的地方,甚至想表達更不堪的意思。無論如何,他的做法是想表達壹種強烈的觀點,這並沒有錯。

因此,懷特官方指出,馬薩諸塞州的法律至少對野葛是不含糊的。即使國家法律對他人和其他場合可能過於模糊,但也不能因為司法自控原則要求最高法院在被告的行為範圍內進行司法審查,就裁定法律“過於模糊”。不能因為壹些邊緣行為難以判斷,就宣布壹部法律“過於模糊”而無效。

這樣看來,懷特官方的觀點和鮑威爾官方的觀點大相徑庭。他認為州法律不是含糊的。那麽,他為什麽還認為國家法律應該廢除呢?

他說,真正無法回避的問題是馬薩諸塞州法律中“輕蔑對待國旗”的條款是否違反了憲法第壹修正案的原則。第壹修正案中的* *當然是針對言論的。如果壹個動作不能表達任何觀點或意見,就不在* *範圍內。最高法院在1968“美國訴奧布萊恩”壹案中指出,雖然有些行為具有表達意見的功能,但它們是所謂的表達行為,政府仍然有權規定或禁止表達意見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懷特警官認為,毫無疑問,既然國會有權決定國旗的圖案,它也有權立法保護國旗的完整性。根據憲法,國會有權立法保護全民福利,規範州際貿易,提供國防等等。當然,它也有權保護國家主權和作為主權象征之壹的國旗。國旗曾經在人類事務中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美利堅合眾國有自己的國旗,也可以有相應的法律來規範如何使用、展示和放置國旗,以及如何制造、仿制、出售、擁有和銷毀國旗。

可見,其實官白是最高法院主張保護國旗的官員之壹。那麽,他為什麽會同意對葛根有利的判決呢?懷特說,根據馬薩諸塞州的法律,並不是葛拉對國旗的所作所為給他定罪,而是葛拉蔑視美國國旗。根據州法中的這壹條款,葛藤不僅被判“對待”國旗罪,還被判“蔑視”罪,通常理解為對國旗表示“蔑視”。根據這篇文章,給葛藤定罪不僅是為了懲罰葛藤對國旗的所作所為,也是為了懲罰葛藤“表達”了壹些占統治地位的多數人不願意看到的思想。

也就是說,葛藤雖然對國旗“做了什麽”(縫在褲子的臀部做了補丁),但國家法律不僅會對他對國旗的所作所為進行處罰,還會對他“表達”國旗的思想進行處罰。州法律不僅禁止行為,也禁止在這裏表達思想。正是這壹點懷特警官不能同意。

回顧聯邦最高法院對涉及國旗案件的裁決,懷特指出,在美國,法律不能強迫任何人向國旗致敬,表示尊重。此外,最高法院在此前的裁決中也確立了這樣壹條規則:用口頭或書面語言表達對國旗的蔑視和不尊重,不受法律處罰。同樣,反對國旗的行為,如果有足夠的意義“表達”思想,也應該受到憲法第壹修正案的保護。這是馬薩諸塞州法律的錯。如果葛藤的行為沒有“表達”任何思想,那麽就不可能“蔑視國旗”。如果認定葛藤的行為是對國旗的“蔑視”,那麽這種蔑視正是葛藤想要“表達”的“思想”,而這種表達必須受到憲法第壹修正案中* *原則的保護。

因此,懷特警官表示,他同意最高法院的多數意見,即馬薩諸塞州的法律違憲,應宣布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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