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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基本農田占用條件

壹、永久基本農田的認定和壹般規定

永久基本農田是為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和重要農產品供應而永久特別保護的耕地。是指在壹定時期內根據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不能占用的耕地。哪些土地是永久基本農田,需要對照當地國土空間總體規劃進行核查。

對於永久基本農田,《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

1.新《土地管理法》明確,國家實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第三十三條);永久基本農田要落實到地塊,納入國家永久基本農田數據庫嚴格管理(第三十四條);永久基本農田依法劃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第三十五條);禁止通過擅自調整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避農用地轉用或者永久基本農田土地征收審批(第三十五條);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第三十七條)。

2.新《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明確,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守耕地保護紅線,嚴格控制耕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耕地應優先用於生產糧食和棉、油、糖、蔬菜等農產品(第12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國務院確定的耕地保護儲備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任務分解到具體地塊(13條)。

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於2006年10月27日聯合發布了《關於嚴格控制耕地占用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要嚴格執行永久基本農田特別保護制度。永久基本農田種植糧食作物的現狀保持不變;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界定的永久基本農田範圍,目前可以維持棉花、油料、糖料、蔬菜等非糧食作物,也可以結合國家和地方糧食補貼的相關政策,調整為種植糧食作物。種植糧食作物的情況包括在耕地上每年至少種植壹季糧食作物並達到全國土地調查耕地認定標準,采取糧食與非糧食作物間作、輪作、套種的土地利用方式。永久基本農田不得改作林地、草地、園地等農用地和農業設施建設用地。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嚴禁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種植苗木、草皮等用於綠化和裝飾的植物以及其他損害耕層的植物;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挖湖造園、建設綠化帶;嚴禁新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建設破壞耕作層的畜禽養殖設施、水產養殖設施和種植設施。

壹般來說,永久基本農田是需要特別保護的耕地(水田或旱地),主要是農作物(包括谷類、蔬菜等。,以及棉花、油、糖等。,如新疆的棉田、廣西的甘蔗、東北的大豆、山東的蔬菜、河南的芝麻、花生、城市郊區的蔬菜、草莓等。).種植糧食作物的情況包括在耕地上每年至少種植壹季糧食。壹般耕地主要用於生產糧、棉、油、糖、蔬菜等農產品和飼草料;在不破壞耕地、不改變耕地類型的前提下,可以適度種植其他作物。新政策規定,永久基本農田或壹般耕地不得種植草皮。這些規定在執行層面並不容易把握。有些地方甚至連草莓、麥冬等草本水果和藥材都不允許種植,讓人無法理解。

那麽,除了種糧,是不是絕對不能占用和調整永久基本農田?顯然不是。符合規定條件和要求的,也可以占用、使用或者調整永久基本農田。

二、符合條件的重大建設項目,經批準可以占用和調整永久基本農田。

1.新《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條明確,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難以避開永久基本農田,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征收必須經國務院批準。

2.《自然資源部關於做好重大建設項目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用地預審工作的通知》(自然資源規[2018]3號)將上述允許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重大建設項目分為六類:

(壹)黨中央、國務院明確支持的重大建設項目(包括黨中央、國務院文件中有具體名稱的項目或經國務院批準的計劃、項目)。

(2)軍事和國防。中央軍事委員會及其有關部門批準的軍事國防項目。

(3)交通運輸。

1.機場項目。國家規劃(指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頒布的民用運輸機場項目,下同)。

2.鐵路項目。有明確規劃的國家級鐵路項目,《促進交通運輸結構調整行動計劃(2018~2020)》中明確的鐵路專用線項目、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城際鐵路建設有明確規劃的城際鐵路項目、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城市軌道交通建設有明確規劃的城市軌道交通項目。

3.高速公路項目。國家級規劃較好的公路項目包括《國家公路網規劃(2013~2030)》中規定的國道、國道項目和規劃明確的國防公路項目。

特殊政策:省高速公路網規劃的省道和連接深度貧困地區、直接服務於該地區的省道,可以占用永久基本農田。

(4)能源。國家級精心規劃的能源項目。電網項目,包括500千伏及以上DC電網項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電網項目,以及國家有明確規劃的其他電網項目。其他能源項目,包括國家有明確規劃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能源開采、油氣管道、水電、核電項目。

(5)水利。國家級精心規劃的水利工程。

(六)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會同有關部門支持和認定的交通、能源、水利基礎設施項目。

3.明確:嚴格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重大建設項目範圍。(1)黨中央、國務院明確支持的重大建設項目;(2)根據《關於清理國家重大項目清單加強建設用地保護的通知》(發改投資〔2020〕688號)要求,納入需要中央財政加強用地保護清單的項目;(三)中央軍事委員會及其有關部門批準的軍事和國防項目;(四)列入國家規劃的機場、鐵路、公路、水運、能源和水利工程;(5)省高速公路網規劃的省道和直接服務於原深度貧困地區的省道項目;(6)原有深度貧困地區、集中連片貧困地區、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省級以下基礎設施項目、民生發展項目。

雖然後兩個文件中的表述略有不同,但通過對比分析可以看出,允許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重大建設項目內容是壹致的,基本限於符合要求的國家級或省級重大項目。唯壹不同的是,新文件第六類針對符合條件的貧困地區和國家扶貧工作重點縣,允許將可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建設項目擴展到省級以下基礎設施和民生發展項目(省級以下是否包括鄉鎮?)。

由於各地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率較高,80%以上甚至90%以上的耕地被劃入永久基本農田,特別是在《國土資源部關於全面劃定特殊保護永久基本農田的通知》(國土資規[2065 438+06]10號)中,取消彈性提供更多永久基本農田後,線性項目和壹些面積較大的單項選擇項目完全選址。也就是說,對於上述重大建設項目之外的其他建設項目,尤其是線性項目,比如省級以下的高速公路、壹般省級公路、市級以下的公路、水利,包括農村公路、道路,如何落地將面臨很大的挑戰。

需要註意的是,壹些地方有時會對建設項目占用永久基本農田進行壹些削減。如浙江省近期出臺的15經濟穩定政策措施提出,對急需建設的鄉村振興建設項目,在增加耕地面積、提高質量、改善生態、優化空間布局的前提下,調整永久基本農田布局。

3.符合條件的臨時用地經批準可以臨時占用永久基本農田(鏈接:妳問我|臨時用地可以占用基本農田嗎?)

1.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於加強和改進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的通知》(自然資源規[2019]1號)規定,臨時用地壹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探需要臨時用地,且選址確實難以避開永久性基本農田的,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構)築物和復墾。土地使用者按法定程序申請臨時用地並編制土地復墾方案,經縣級自然資源部門批準並向市自然資源部門備案後,可臨時占用,壹般不超過兩年。

自然資源部2008年10月4日發布的《關於規範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165438明確指出,梁場、攪拌站等難以恢復原有種植條件的,臨時用地可以不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但建設用地或者臨時占用未利用地可以占用土地。臨時用地確需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必須能夠恢復原有種植條件,符合《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於加強和改進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的通知》(自然資源規[2065 438+09]1號)的有關規定,如申請條件、土壤剝離、復墾驗收等。同時,文件還提高了臨時用地審批級別:原臨時用地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由縣級自然資源部門審批,並報市級自然資源部門備案,調整為:臨時用地由縣(市)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審批,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由市級以上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審批。不得將臨時用地審批權下放或委托有關部門行使審批權。

3.《自然資源部關於積極做好土地利用和海洋要素保障工作的通知》(中發發[2022]129號)明確提出:落實臨時用地政策。建設期較長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的臨時用地不得超過四年。直接服務於鐵路工程建設的制梁場、攪拌站如需臨時使用土地,將進行土地復墾方案論證,並與業主單位簽訂承諾書,明確復墾完成時限和恢復責任,確保恢復種植條件,可占用耕地,但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

也就是說,梁場、攪拌站等難以恢復原有種植條件的臨時用地,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符合條件,直接為鐵路建設服務(為什麽不是公路?)梁場、攪拌站臨時用地,可占用壹般耕地);其他臨時用地難以避免,確需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的,應當在不修建永久性建(構)築物,復墾後能夠恢復原有種植條件的前提下,通過土壤剝離、編制土地復墾方案、用後復墾驗收並報市級以上自然資源部門審批後返還。

四、符合設施農業嚴格條件的,可以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

65438+2006年2月65438+7月,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聯合下發了《關於保護地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源規[2019]4號),規定保護地農業屬於農業內部結構調整,壹般耕地都可以利用,不需要實行占補平衡。種植設施不破壞耕地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農田,無需補充規劃;如果耕地遭到破壞,但由於位置原因難以避開永久基本農田的,允許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但必須補充。養殖設施原則上不得使用永久性基本農田。少量永久基本農田確實難以避免的,允許使用,但必須補充。

165438 10月27日,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發布《關於嚴格控制耕地用途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提出永久基本農田不得轉為農業設施用地。嚴禁新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建設破壞耕作層的畜禽養殖設施、水產養殖設施和種植設施。

也就是說,種植設施不破壞耕作層的農用地,可以占用永久基本農田。2021 11 27以後,嚴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建設破壞耕作層的畜禽養殖設施、水產養殖設施和種植設施。

五、曾經合格的樹和草可以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但是2021 11 27以後,就要取締。

1.新的土地管理法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2.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於加強和改進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的通知》(自然資源規[2019]1號)規定,永久基本農田不得種植楊樹、案樹、構樹等喬木(非全部)、草坪、草皮等用於綠化和裝飾的植物,以及其他破壞耕作層的植物。已經種植的,由縣級自然資源部門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農業生產現狀和對耕作層的影響程度,在5年內可以恢復糧食作物生產;確實無法恢復的,將在核查整改工作中調出永久基本農田,並按要求補充。

165438 10月27日,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發布《關於嚴格控制耕地用途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永久基本農田不得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和其他農業設施用地。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嚴禁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種植苗木、草皮等用於綠化和裝飾的植物以及其他損害耕層的植物;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挖湖造園、建設綠化帶。

也就是說,2021 11 27之後,永久基本農田不得植樹種草,不得用於發展果業、綠化帶等。

六、符合條件的勘查、開采,經批準占用或臨時使用永久基本農田:

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於加強和改進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的通知》(自然資源規1 [2065438]號)規定:

石油、天然氣、頁巖氣、煤層氣等油氣戰略礦產的地質勘探,經批準可臨時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布設勘探井。試采取得采礦權後轉為采礦井的,可以直接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手續,按規定補充永久基本農田。

對煤炭等非油氣戰略礦產,采礦權人申請采礦權涉及永久基本農田的,按照露天和地下開采方式實行差異化管理。露天開采的,開采項目應當符合永久基本農田重大建設項目占用土地的要求;地下開采的,應當在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生態保護與恢復方案中落實保護性開發措施。地下開采方式配套建設地面工業廣場等設施,滿足重大建設項目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要求。

采礦權與永久基本農田重疊的,地方各級自然資源部門要加強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和土地復墾的日常監管,允許在原采礦權範圍內辦理延續、變更等登記手續。已取得探礦權的申請劃定礦區範圍或者將探礦權轉為采礦權的,按照上述《煤炭等非油氣戰略礦產管理規定》執行。采礦權人申請擴大勘查區塊範圍或者擴大礦區範圍,申請將勘查或者開采的礦種由戰略礦種變更為非戰略礦種,涉及與永久基本農田空間重疊的,按照新設立的采礦權辦理。采礦權人未依法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不得批準新增采礦權或者新增建設用地。

七、符合生態用地條件的,批準使用永久基本農田: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國土空間規劃三條控制線總體劃定和實施的指導意見》明確,逐步有序退出已納入自然保護區核心保護區的永久基本農田、村鎮和礦業權;已納入自然保護區壹般控制區的,根據對生態功能的影響確定是否撤銷,其中,影響明顯的逐步有序撤銷,影響不明顯的可依法采取調整壹般控制區範圍等措施妥善處理。協調過程中退出的永久基本農田,在縣級行政區域內同步補充,確實無法補充的,在市級行政區域內補充。

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於加強和改進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的通知》(自然資源規[2019]1號)規定,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重大生態建設項目確實難以避開永久基本農田的,應當調整永久基本農田,並按照有關要求修改相應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省級人民政府提出了具有全國意義的生態建設工程。經國務院同意,確實難以避開永久基本農田的,補充規劃應當按照有關要求進行調整。嚴禁景觀公園、湖泊濕地、植樹造林、建設綠色通道和城市綠化帶等其他人為工程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

位於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禁止人類活動區域的永久基本農田,經自然資源部和農業農村部論證後,應當逐步退出。原則上應在其所在縣域內補充。實在無法補充的,應當在其所在城市範圍內補充。在不禁止人類活動的保護區,應結合國土空間規劃調整生態保護紅線和永久基本農田控制線。

對水土保持25度以上陡坡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的坡耕地、荒漠化和石漠化嚴重的耕地、汙染嚴重的耕地、搬遷後確實無法耕種的耕地,綜合考慮糧食生產實際種植情況,經國務院同意,結合生態退耕,有序退出永久基本農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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