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業費糾紛涉及哪些法律法規?
《物業收費條例》第二條:物業管理企業為業主提供服務(包括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物業服務和受業主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
應當按照本規定明碼標價,標明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相關信息。
《物業收費條例》第三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遵循公開、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國家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物業收費條例》第四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房地產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管理。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物業管理企業執行明碼標價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物業費是指業主和使用人委托的住宅區房屋、建築物及設備、公共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環境的日常維護;
維修、改造和提供其他與居民生活相關服務的費用。
2.物業費糾紛的原因有哪些?
(1)業主無理拒絕交費的,責令業主按照合同規定交納物業管理費,並承擔遲延交費的違約責任;
(二)對於因自身原因未入住房屋的業主,以此為由要求減免物業管理費的,壹般不予支持;
(3)因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務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而導致物業管理公司拒付費用的,屬於物業管理公司違約在先,業主拒付物業管理費是在合同履行中行使抗辯權的行為,是依法采取的壹種自我救濟手段。在這種情況下,根據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務質量,物業管理公司可以決定駁回要求業主繳納物業管理費的訴訟,也可以決定減免業主的物業管理費,但應付的維修費用不限。
(四)對因公共費用分攤不合理導致業主拒交費用引發的糾紛,在按照政府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合理確定各業主應分攤費用的基礎上,責令相關業主繳納其應分攤的物業管理費和維修費;
(5)物業管理公司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重復收費,業主拒不繳納的,判定業主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繳納物業管理費,拒絕物業管理公司未經業主同意增加的服務項目收費不合理部分,建議政府價格監督管理機關對物業管理公司違法收費行為進行處罰;
(六)雙方未簽訂書面物業管理合同引起的糾紛案件如何處理。因為沒有財產合同,雙方沒有確定權利義務的書面協議。在訴訟中,業主會以此為抗辯理由,拒絕繳納物業管理費。我們認為,雙方雖未簽訂書面物業管理合同,但業主實際享有物業管理服務並從中受益,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已構成事實上的物業管理關系。法院可根據公平合理、誠實信用的原則,參照政府規定的收費標準或類似的物業服務項目,判決業主支付相應的物業服務費。
(七)對於業主拖欠物業管理費,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約定要求繳納滯納金的,應予支持。滯納金數額過高的,可以根據違約方的要求適當調整,調整後的滯納金壹般不超過欠款數額。此外,在審理此類案件的過程中,還應註意物業管理公司的收費標準是否經過物價部門審核,是否明碼標價;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的合同中是否有關於專項服務收費的約定;合同約定的物業費是否可以提前收取,提前收取的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等等。
與物業費相關的法律法規主要是物業費的規定。根據這壹規定,壹般情況下,業主不能無故拖欠或拒付費用。但是故意違約或者拒付,那麽業主可能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