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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工業部化學情報工作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化學工業系統信息工作的管理,充分發揮化工信息網絡的作用,促進化學工業的發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化工信息工作應當緊緊圍繞化學工業的發展,深入調查、分析和研究國內外化學工業的發展趨勢,及時掌握和報道國內外化學工業的科技發展、生產建設、市場供求和經營動態,提供專題材料和研究報告,組織信息和技術成果交流,開拓技術市場,促進信息和科技成果向生產力轉化。第三條各級化工主管部門應當重視化工情報工作,落實化工情報工作的機構、人員和經費,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第四條各級情報機構應在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範圍內積極開展有償服務,提高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第五條信息工作是科學技術工作的組成部分,從事信息工作的科學技術人員在評定和晉升職稱時,應當與其他科學技術人員享受同等待遇。第六條本規定適用於全國化學情報工作,各有關單位應嚴格執行。第二章機構和任務第七條化學工業部科技情報研究所是全國綜合性化學情報研究中心和文獻檢索咨詢服務中心,負責全國化學情報工作的歸口管理、組織和協調。其主要任務是:

1.貫徹國家信息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制定化工信息政策、法規和制度;組織全國化工情報網,指導化工專業和區域情報中心站及基層情報工作;全國化學科技期刊的集中管理。

2.規劃、組織和協調化學信息檢索系統和化學信息數據庫的建設,協調重大信息的調查、研究和交流活動。

3.收集、整理、加工國內外化工信息文獻,提供文獻咨詢、檢索、咨詢和聲像技術服務。

4.根據國內外化學工業的發展水平和趨勢,研究世界化學工業的發展水平和趨勢,開展信息研究和文獻分析,編輯、出版和發行化學科技期刊、手冊和資料,提供多種形式的信息服務,促進化學工業的發展。

5.負責組織化學情報成果的部級評審。

6.組織開展情報理論、方法和信息技術在化學情報工作中的應用研究,規劃和組織化學情報人員的專業培訓。

7.組織化學信息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第八條專業科技信息中心站由化學工業部委托有關科研院所、研究所(廠、校)承辦。科研院所、研究所(廠、校)根據各種化工行業的需要設立專職業務機構;也可以與原情報信息處或部、室合並,不另設機構。中心站站長是主管信息工作的科研院所、研究所(廠、校)的所長;副站長由專職情報業務機構負責人擔任;配備壹定數量的專職工作人員。根據行業需要,專業科技信息中心站可以組織信息協作組(網)或分站。第九條專業科技信息中心站承擔化學工程專業的信息工作,成為本專業的信息研究和咨詢服務中心。其具體任務是:

1.收集、整理、加工本專業國內外文獻資料,建立本專業信息數據庫,組建本專業文獻檢索咨詢服務中心。

2.組織本專業科技信息和技術經濟信息的調查研究,及時掌握本專業的國內外水平和發展趨勢,為科研開發、規劃、生產、建設和管理提供信息服務。

3 .辦好經國家科委和化學工業部批準的全國性科技信息刊物。

4 .指導各專業信息協作組(網)或分站開展信息交流與協作活動。

5.承擔化工部交辦的專業情報任務。第十條地區化工科技信息中心站(所)是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公司)直屬的專職情報機構,應配備壹定數量的能滿足本地區化工事業發展需要並保證正常工作的專職人員(壹般化工發達地區應在30人以上,其他地區約10人)。應該在有條件的地區設立獨立的情報機構。站長由化工部(局、公司)或主管信息工作單位的領導擔任。各地區化工科技信息中心站(站)可根據需要設立信息網(站)。第十壹條地區化工科技信息中心站是本地區的信息研究和咨詢服務中心,並歸口管理、組織和協調本地區的化工信息工作,其具體任務是:

1.緊緊圍繞本地區化學工業發展的需求,開展面向規劃、科學決策、技術開發和生產建設的信息調查研究,掌握國內外化學工業的科技、經濟和市場水平及發展趨勢,提供有針對性的信息服務。

2.收集和積累情報資料,做好基礎情報工作,建立區內化工企業和產品情報數據庫,逐步建立區內化工信息咨詢服務中心。

3 .指導地方化工信息網(站)開展信息交流活動。

4.負責編輯版塊內的化學信息出版物。

5 .參加化工系統信息交流網的相關活動,結合本地區的需要承擔相關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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