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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樓窗戶下幾米是業主的合法權益。

對於小區壹樓窗戶前多少米是保護範圍,多遠屬於壹樓使用權,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但也有城市規劃部門制定了相應的規定,有的定為四米,有的定為三米。現實生活中,開發商往往通過房屋買賣合同與買受人約定,小區建築區劃內的綠地(或底層商品房窗前綠地)屬於底層業主專有使用,具體多少米取決於合同的約定。

業主不得違反業主公約和物業管理規定,基於個人利益擅自破壞或改造與其房屋相鄰的庭院綠地。即使業主對庭院綠地享有專有使用權,但如果庭院綠地是小區綠地的壹部分,業主在使用庭院綠地時也應遵守業主公約和物業管理條例對小區綠地的管理規定,不得擅自破壞庭院綠地,損害小區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如果業主在購房時沒有附屬綠地,或者附屬綠地沒有那麽大,而是自己圈出壹塊綠地,或者把自己的綠地擴大為自己專屬部分的壹部分,當然構成侵權。業主對其房產證上載明的建築面積享有專有所有權和使用權。窗前開的通道不屬於上述範圍。不具有排他性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窗前綠地不得妨礙建築區域內公共道路、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公共設施的建設和使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但屬於城市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但城市公共綠地或明示的個人綠地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 * *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歸業主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法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壹樓底層所有面積歸全體業主所有。沒有具體的距離限制。雖然屬於業主所有,但個人未經允許不得在自家窗戶下建房或種植綠植。建的房子也是違章建築,需要按照相關規定拆除。

《物權法》第七十三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歸業主所有,但屬於城鎮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所有權人,但城市公共綠地或明示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 * *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歸業主所有。

《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房地產相鄰當事人應當按照方便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交通、通風、采光等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以及車位、崗亭等特定空間,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專有部分:

(1)在結構上是獨立的,可以清楚地區分;

(二)獨立利用,可以獨占使用;

(三)可以登記為特定所有人的所有權客體。規劃中屬於特定房屋且建設單位出售時已按規劃納入特定房屋買賣合同的露臺,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專有部分的組成部分。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壹條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負責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設施、設備的維護和養護。

前款規定的單位因維修養護需要臨時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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