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事案件
1.第壹審簡易程序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結案,第壹審普通程序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結案。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延長6個月。
2.第二審民事案件的審理,應當自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延長3個月。審理不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第二,刑事案件
1.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壹審刑事公訴案件、羈押被告人的自訴案件和刑事二審案件的審判期限為壹個月,至遲不得超過壹個半月;經本院院長批準,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期限可以延長兩個月。有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壹個月。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
三。行政案件
1.第壹審普通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壹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需要延長審理第壹審案件的,應當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2.第壹審簡易程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3.第二審程序: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需要延長審理上訴案件的,應當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民事訴訟壹審無限期案件
1.因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法院決定延期壹個月審理;
2、民事案件的公告期和評議期;
3.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管轄權爭議的期限;
4、案件審理期間由相關專業機構進行的審計、評估、資產清算;
5.中止訴訟(審理)或執行至恢復訴訟(審理)或執行的期間。(《關於審理期限的若幹規定》第九條)
民事訴訟壹審期限的延長
1.民事案件應當在10天的審理期限屆滿前向本院院長提出申請;需要延長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前10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試用期若幹規定第12條);
2.對於下級人民法院申請延長辦案期限的報告,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3日前作出決定,並通知申請延長審理期限的人民法院。如需本院院長批準延長辦案期限,應在審理期限屆滿前由院長批準或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六十壹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
第壹百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對不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
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五十八條對下列案件的偵查,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
(壹)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犯罪集團案件;
(三)重大、復雜的流竄作案案件;
(四)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