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有其生效時間,生效後當事人才能申請執行。
壹、壹審民事判決生效時間如何確定?
1.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回執,受送達人應當在回執上記明收到日期,並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第92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通過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應當公告送達。公告後六十日,視為送達。根據上述規定,受送達人或者其代理人通過現場送達或者郵寄送達方式送達裁判文書的,裁判文書的收到日期為送達日期;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達,自公告後第二日起計算,滿六十日視為送達。
2.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根據上述規定,當事人收到判決書,不服壹審判決內容的,應當在收到壹審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上訴;當事人收到壹審裁定書,對裁定書內容不服的,應當自收到壹審裁定書的次日起十日內提出上訴。
壹審裁判文書生效日期為上訴期的次日,但需要註意的是,如果壹審裁判文書上訴期的最後壹天是節假日,則需要順延至下壹個工作日,壹審裁判文書生效日期需要相應順延。
第二,二審民事判決生效時間是多少?
壹旦收到二審判決,即生效。但如果申請強制執行,要看義務人收到二審判決書的時間。
如果二審是維持原判,那就要看壹審的判決了。如果是交錢,壹般是說判決生效後xx天內交多少。這是自動執行階段。只有過了這個期限,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才能申請強制執行。
二審改判的,根據二審判決確定,申請執行只能在債務人自動履行期後進行。
三、二審判決生效日期的確定有什麽意義?
1.二審判決生效時間直接影響申請強制執行兩年的起算點。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
申請期限為兩年。怎麽算?出發點特別重要。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有三種起算點:壹是從二審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算;二是二審判決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個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第三,二審判決沒有規定履行期限的,從生效之日起計算。
因此,二審判決何時生效對確定申請的執行期限具有重要意義。
2.二審判決生效時間直接影響當事人申請再審權利的行使。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但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的四種情形是: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該法官在審理此案時犯有貪汙受賄、徇私枉法的罪行。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71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83條
人民法院對不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
人民法院審理不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自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