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地方立法活動,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質量,充分發揮立法的引領、推動和保障作用,全面推進依法治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 和《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第二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修改、廢止、解釋地方性法規及相關立法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制定地方性法規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不得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第四條制定地方性法規應當體現人民意誌,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堅持立法公開,保障人民通過多種渠道參與立法活動。第五條制定地方性法規應當目的明確、內容具體,符合本市實際,突出地方特色,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第六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地方立法工作的組織協調,完善地方立法工作機制,發揮地方立法工作的主導作用。第七條地方立法經費應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二章立法權限第八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地方立法權。第九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就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和歷史文化保護的下列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

(壹)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市實際情況作出具體規定的;

(二)屬於本市地方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

(三)除《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外,國家和省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需要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規的。

法律對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十條規定本市特別重大事項的地方性法規,應當由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第十壹條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進行補充和部分修改,但不得與法規的基本原則相抵觸。第三章立法準備第十二條常務委員會通過編制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統籌安排地方立法工作。

常務委員會法制辦公室負責編制立法規劃草案和年度立法計劃草案,並按照常務委員會的要求,督促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的實施。第十三條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和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征求立法建議。征求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立法建議;向公眾征求立法建議。第十四條立法建議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

單位提出的立法建議應當包括法規名稱、立法依據、立法目的和宗旨、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和擬采取的對策;個人可以只提供法規名稱和提出立法項目的主要理由。第十五條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和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對立法建議進行調研、評估和論證,提出是否列入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的意見。第十六條常務委員會法制辦公室應當召開項目立項會議,聽取提出項目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說明,對項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和立法時機進行論證,並根據論證情況擬定立法規劃草案和年度立法計劃草案。

項目會議應當邀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和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參加。根據工作需要,可邀請專家學者參加項目會議。第十七條立法規劃草案和年度立法計劃草案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通過後,向社會公布,並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十八條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需要調整的,由常務委員會法制辦公室提出調整意見,提交主任會議討論決定,並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十九條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計劃中的法規項目應當與常務委員會立法計劃相銜接。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應當及時了解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實施立法計劃的情況,加強組織、協調、監督和指導。

列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計劃的規章項目,還應當告知常務委員會法制辦公室。

  • 上一篇:黃河的源頭說了什麽?
  • 下一篇:以互聯網+推動養老保險全覆蓋。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