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張家口市職工重大疾病醫療互助活動實施辦法(四期)》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重大疾病職工醫療互助活動是工人階級內部團結互助、扶貧濟困的公益活動。是工人階級助人為樂光榮傳統的發揚和延續,是工會組織送溫暖工程的發展和延續,是黨和政府關註、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經省總工會和市委、市政府同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職工重大疾病醫療互助活動是職工醫療保障制度的重要補充,是工會幫扶救助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在黨委和政府(行政)領導支持下,由工會運作,職工參與並受益於互助的群眾性互助活動。
第三條職工重大疾病醫療互助活動的目的是為患重大疾病的職工提供經濟幫助,減輕患重大疾病職工的經濟負擔,使患病職工得到醫療救治。
第四條職工重大疾病醫療互助活動應當堅持“權利與義務相結合,從實際出發,量力而行,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原則。
第二章領導機構的工作部門和職能
第五條張家口市職工重大疾病醫療互助活動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是張家口市職工重大疾病醫療互助活動的領導機構。領導小組負責監督全市職工重大疾病醫療互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研究制定和修訂重大疾病醫療互助活動的措施、方案和細則。
第六條領導小組下設張家口市職工重大疾病醫療互助活動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互助服務中心)。互助服務中心負責重大疾病醫療互助活動的日常工作。互助服務中心由市總工會法律保障部門直接管理。
第七條縣總工會、行政區總工會、高新區總工會、產業工會設立張家口市職工醫療互助活動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辦公室工作人員由同級工會工作人員擔任,負責轄區內職工重大疾病醫療互助的具體工作事宜。
第八條各直屬基層工會和異地工會應當設立職工重大疾病醫療互助活動機構。經辦機構應根據各單位情況配備專職和兼職經辦人員,負責本單位職工互助金的收繳和職工患重大疾病補助的初審、申報、領取和發放。
第三章互助對象的範圍和條件
第九條本市轄區內所有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在冊職工(不含退休職工),以及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或形成1年以上事實勞動關系的外來務工人員,只要按規定繳納互助金,均可在辦事處、機構(單位工會)的統壹組織下,參加群體性重大疾病職工醫療互助活動。
1.會員規定:不允許個人單獨參加本次活動。參加人數超過50人的團體,必須不少於本單位在冊職工的85%;對於員工人數少於50人的單位,員工人數必須為100%。
2、農民工由工會(社)團體加入。
第十條各單位和團體參加互助活動,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1.能夠準確反映本單位現有職工人數的相關勞資報表;
2、《張家口市職工重大疾病醫療互助活動團體申請表》電子數據及打印報告;
3、《張家口市職工重大疾病醫療互助活動人員花名冊》電子信息及打印花名冊。
第十壹條員工申請參加醫療互助活動時,必須提供以下資料:
1.本人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復印件;
2.已參加張家口市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需提供本人醫保卡復印件;
3.如果妳是工會會員,妳必須提供工會會員證的復印件。
第四章互助基金的籌集和管理
第十二條共同基金的來源:
1,職工個人繳納的互助資金;
2、政府、行政和工會補貼;
3、上期共同基金余額;
4.社會各界的捐贈和贊助;
5.利息和其他收入。
第十三條參加醫療互助活動的職工必須按期繳納互助金。共同基金壹旦支付,將不予退還。每年為壹期,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36元。當年繳費且符合重大疾病互助活動條件的職工,享有當年申請補助的權利。每位員工應每年領取工資。
互助基金原則上由職工個人繳納。貧困職工繳費確有困難的,單位工會可以從工會留成資金或者幫扶貧困職工資金中給予壹定幫助,單位工會也可以申請行政補助。
第十四條職工個人繳納的互助金,由單位工會在接受職工參加醫療互助活動時,壹次收取。
第十五條職工重大疾病醫療互助活動采取“全市統籌、市級調控、分級管理、多層服務”的運行模式。各基層工會負責向職工收取互助金,統壹上交市互助活動服務中心。互助服務中心應設立互助資金專用賬戶,實行專款管理,並接受上級或同級互助監督檢查委員會的監督檢查。各辦事處定期接受上級部門的監督和審計。
第十六條市互助服務中心統壹從職工繳納的互助資金中提取總額的2%作為工作經費。同時,對基層辦事處給予適當的經費補助和設備配備,不足部分從工會經費中補充。
第十七條各單位工會收取的互助金應當在規定時間內上交辦公室,辦公室應當在規定時間內移交市互助服務中心。為防範和降低資金運作風險,市服務中心統籌後分兩期向各辦事處撥付資金。
第十八條辦事處在共濟期內,單位支付的重大疾病醫療補助按全市統壹規定,實行分級審批權限,並報市職工重大疾病醫療互助服務中心批準後,由辦事處支付。
第十九條職工重大疾病醫療互助基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互助補貼使用過程中如有違規操作或使用,市服務中心將從下期撥付的預付款中扣除。撥付給各辦事處的預付補貼款應在工會援助中心的專用賬戶中設立科目;如果暫時沒有幫扶中心的專門賬戶,可以在工會賬戶中設置科目。
第二十條互助服務中心負責醫療互助資金的籌集、管理和監督,並建立相關管理制度。
第二十壹條未參加重大疾病互助活動的職工不享受醫療補助和救助。
第五章互助金的申請和支付
第二十二條參加互助活動的職工在活動當期住院,醫療費用自付部分(經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統籌和新農合報銷後個人承擔的費用)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和診療目錄範圍的,按自付金額分段計算,按比例給予補助;未參加上述醫療保險的職工,在市互助服務中心認定的定點醫院就醫後,醫療費用達到壹定數額後,按比例給予補助。
第二十三條職工申請重大疾病醫療互助補貼,應由所在單位的經辦機構向辦公室辦理,並提供以下資料:
1.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提供醫保部門出具的醫療費用對賬單(原件);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提供市互助服務中心認可的當地定點醫院的有效報銷憑證;
2、《張家口市職工重大疾病醫療互助活動互助(救助)幫助申請審批表》;
3.員工身份證和工會會員證復印件;
4.職工的《張家口市職工重大疾病醫療互助活動卡》;
5.出院證明;
6、診斷建議書(特定疾病診斷建議書)或轉診申請審批表;
7.市互助服務中心及辦公室認為必要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二十五條重大疾病醫療互助補助、救助、救助標準:
1,患病職工個人自負達到1500元(含1500元),或符合以下條件者,可申請職工重大疾病醫療補助:
(1)患醫保部門和市互助服務中心認定的特定疾病,在定點醫院門診就醫;
(2)因急、危、重疾病在定點醫療機構或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急癥,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3)經市醫保部門和市互助服務中心備案後,轉入異地就醫的;
(4)異地安置和因公長期在外地工作的人員,在市互助服務中心備案的醫院就醫;
(五)因公出差、探親或者節假日外出期間,因危、急、重疾病在異地急診住院治療的;
2、患病職工住院壹次或累計個人自負的,按以下標準補助,最高金額不超過3萬元。
個人自負部分5萬元(含5萬元)以下補助23%。
個人自負部分超過5萬元的補助35%。
3.壹般疾病補助範圍是指職工在互助期內患非特定疾病在定點醫院住院治療的醫療費用。個人自負部分達到1.500元以上(含1.500元)的,按照23%的比例給予壹次性補助,最高支付限額不超過1.000元。
4.所有工會會員患重大疾病,增加補助金額10%。
5.連續繳費滿5年的(含繳費不滿5年至退休年齡的,可連續繳費滿5年),退休後患重大疾病的,仍按在冊職工重大疾病互助標準給予壹次性補助。
6.凡參加重大疾病互助的職工,其配偶(無業)或子女(18周歲以下)患本辦法所列重大疾病,可享受壹次性醫療救助,救助標準為個人自負部分的10%,最高支付限額不超過5000元。
第二十六條在壹個互助期內,職工患重大疾病可申請壹次或多次互助補貼,但補貼總額不超過最高支付限額。
第二十七條職工在參加重大疾病醫療互助活動期間死亡無醫療費用的,其直系親屬可獲得壹次性救助2000元。
第六章審批權限和管理
1,補助金額在1000元以下的,由辦公室審批並報市互助服務中心授權備案;
2、補貼金額超過1000元的由辦公室申報,市互助服務中心主任審批,報主管主席審核;
3、補貼金額超過654.38+0萬元的由辦公室申報,市互助服務中心審核,市總工會分管主席審批,報市執行主席審核;
4、補貼金額超過2萬元的由辦公室申報,市互助服務中心審核,市總工會分管主席和執行主席審批,報市總工會主席審核。
5、救助案件全部由市互助服務中心審批。
6、由共濟基金支付的,其審批程序按照市共濟財務制度執行。
第七章排除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在下列情況下,本活動將不承擔助(救)養責任:
1,利用各種欺詐、欺騙手段騙取互助補貼或救助;
2.工傷、職業病和生育費用;
3、打架鬥毆、吸毒、天災人禍、酗酒、自殘、意外傷害的醫療費用;
4、醫療事故造成的醫療費用;
5.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九條參加重大疾病醫療互助活動的職工有第二十八條所列行為之壹的,立即取消其申請互助補貼或救助的權利,追回已發放的補貼,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條參加重大疾病醫療互助活動,中途退出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自退出之日起,轉為無醫療保險規定的互助補貼。
第三十壹條參加職工重大疾病醫療互助的單位、醫療機構和職工有權向中心舉報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壹經查實,對舉報人給予適當獎勵。
第三十二條市互助服務中心將委托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醫療保險稽查處對職工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進行稽查核實。如查實有違規行為,將按照醫保部門的處罰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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