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從法律上講,醫患關系是壹種醫療合同關系。
(2)從倫理上講,醫患關系是壹種信任關系。
醫患關系模式
65438-0956年,美國醫生ThonsasSzasa和MareHollender在《內科學成就》中發表了《醫患關系的基本模式》。根據醫患雙方在醫療措施決策和實施中的主動性,可分為主動-被動模式、引導-合作模式和* * *參與模式。
1.主動-被動模式在這種模式下,醫生和患者不是雙向作用,而是醫生單向作用於患者。醫生處於主動地位,患者處於被動地位,服從是前提。這種模式適用於昏迷、休克、精神病、重度智障、嬰幼兒等難以表達主觀意願的患者。這種模式類似於父母和嬰兒的關系,醫生的職責是“為病人做什麽”。這雖然有利於發揮醫生的主動性,但不利於具有獨立能力的患者發揮主動性,對患者的感受、主訴等信息缺乏了解,可能會影響診療效果,甚至導致誤診誤治。
2.引導-配合模式在這種模式下,患者作為壹個有意識、有思想的人,具有壹定的主動性,能夠主動告知病情,反映診療情況,配合檢查治療。但對醫生的診療措施沒有異議或反對,醫生仍然是權威的,仍然處於主導地位。這種模式適合大多數病人。類似於父母和青少年的關系,醫生的職責是“告訴病人該怎麽做”。與主被動模式相比,這種模式有助於發揮患者的積極性,提高診療效果,也是應用更廣泛的模式。
3.* * *參與模式在這種模式下,醫患雙方擁有大致相同的權利,* * *參與醫療方案的決策和實施。這種模式適合有壹定醫學知識背景或時間較長的慢性病患者。類似於成年人之間的關系,醫生的職責是“幫助病人治療自己”。從理論上講,這種模式是最理想的,既能提高診療水平,又有助於建立和諧的醫患關系。但是,並不是所有的患者都有能力或意願參與,即使是有自主權的患者,也往往因為缺乏必要的醫學知識而難以真正實施。
醫患雙方的道德權利和義務
醫務人員的道德權利和義務
1.醫生的道德權利是醫生在醫療活動中道德上享有的合法權益。壹般來說,法律權利就是道德權利,道德權利不壹定是法律權利,也可能是法律權利的理想。法律權利是強制性的,有些法律權利可能不符合特定的道德規範;道德權利沒有強制性或只有弱強制性,可以作為捍衛合法權利的依據,有時也可以用來批判合法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利:①在註冊的執業範圍內進行醫學檢查、疾病調查、醫療,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保健方案;(2)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標準,獲得與本人執業活動相當的醫療設備基本條件;③從事醫學研究和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四)參加專業培訓,接受繼續醫學教育;⑤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在實踐中不可侵犯;⑥領取工資和津貼,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⑦對醫療機構的醫療、預防、保健和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依法參與醫療機構的管理。以上既是醫生的法律權利,也是他的道德權利。此外,醫生也有道德上的權利要求患者及家屬配合診療,並在特殊情況下幹涉患者的行為。
2.醫師的道德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①遵守法律法規,遵守技術操作規範;(2)樹立敬業精神,恪守職業道德,履行醫生職責,盡職盡責為患者服務;③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隱私;(4)努力學習,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⑤宣傳保健知識,為患者提供健康教育。以上既是醫生的法律義務,也是醫德義務。此外,醫生的道德義務還要求將對患者的義務與對他人和社會的義務統壹起來,將患者的權利也視為應盡的義務。
患者的道德權利和道德義務
1.患者的精神權利患者有平等的醫療權、知情同意權、隱私權保護權、損害賠償請求權、醫療監督權等。這不僅是患者的合法權利,也是他的道德權利。
2.患者的道德義務在醫療活動中,患者應當履行的道德義務主要包括:①配合醫生診療的義務。(2)遵守醫院規章制度,尊重醫務人員及其勞動義務。③支付醫療費用的義務。(4)保持和恢復健康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