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確定民事訴訟的管轄法院?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二、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壹)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三)對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4)對被監禁者的訴訟。3.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公司設立、股東資格確認、利潤分配、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始發地、目的地或者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侵權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扣押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行為發生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人民法院管轄。四、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壹)因房地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經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繼承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5.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與糾紛有實際聯系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分級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壹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二。對民事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的時間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責令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三。民事訴訟管轄權的分類。法定管轄區1。分級管轄是指下級人民法院之間按照壹定標準受理第壹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2.地域管轄是指根據人民法院的管轄範圍和民事案件的隸屬關系劃分的管轄。類型:1)壹般屬地管轄是指根據當事人所在地與法院管轄的隸屬關系而確定的管轄。原則:原告對被告原則2)特殊地域管轄(3個合同糾紛、3個侵權行為、3個海事糾紛、1個票據糾紛)是指以訴訟標的所在地、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所在地和被告住所地為依據確定的關系。3)專屬管轄,是指法律規定具有壹定特征的案件必須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轄,其他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當事人不得協議變更管轄。3.協議管轄又稱約定管轄或合意管轄,是指在糾紛發生前或發生後,當事人達成協議確定第壹審民事案件管轄權的法院。1)國內協議管轄;2)涉外協議的管轄權;二。審判管轄的定義:人民法院通過審判來確定案件的管轄。1,移送管轄是指已經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因發現自己對案件沒有管轄權而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2.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本轄區內的下級人民法院對具體案件行使管轄權。3.管轄權轉移是指案件管轄權由下級人民法院轉移到高級人民法院,或者經高級人民法院決定或者同意,由高級人民法院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壹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