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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管理實施細則2023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2023年實施細則如下:

1、衛生防疫、國境衛生檢疫、醫學科研教學機構開展診療活動和美容服務機構開展業務範圍以外的醫療美容業務,必須依照《條例》和本細則申請設立相應類型的醫療機構;

2、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以外設立的醫療機構,由當地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管理。中國人民解放軍後勤衛生部門負責向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提供軍隊編制外醫療機構的名稱和地址;

3、醫療機構依法從事醫療活動受法律保護;

4、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法獨立行使監督管理職能。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幹涉;

5、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按照當地《醫療機構規劃》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醫療資源。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機構設置指導原則》制定,經上壹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在本行政區域內公布實施。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的指導原則另行制定;

6.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定期對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按年度將評估結果報告上壹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

7、醫療機構不論類別、所有制形式、隸屬關系、服務對象,其設置必須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規劃》;

8、床位在100張以上的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和專科醫院、療養院、康復醫院、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臨床檢驗中心和專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其審批權限的劃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其他醫療機構的設置由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審批。設立醫學實驗室、病理診斷中心、醫學影像診斷中心、血液透析中心、臨終關懷中心的審批權限另行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

1,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

3、發生二級以上醫療事故未滿五年的醫務人員;

4.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被吊銷執業證書的醫務人員;

5.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6.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條例》和本細則所稱醫療機構,是指依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通過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

法律依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壹條

100張床位以上的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專科醫院、療養院、康復醫院、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檢驗科中心和專科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設置審批權限劃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其他醫療機構的設置由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審批。

設立醫學實驗室、病理診斷中心、醫學影像診斷中心、血液透析中心、臨終關懷中心的審批權限另行規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

(壹)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

(三)發生二級以上醫療事故未滿五年的醫務人員;

(四)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被吊銷執業證書的醫務人員;

(五)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六)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項所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醫療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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