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機構介紹
法律援助機構是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和實施本地區法律援助工作的機構,統稱為“法律援助中心”。司法部成立了法律援助中心,指導和協調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積極向黨委政府匯報,爭取有關部門的支持,盡快成立法律援助中心,指導、協調和組織本地區的法律援助工作。沒有法律援助中心的地方,由司法局指派人員擔任法律援助中心。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和基層法律服務機構應當在當地法律援助中心的統壹協調下實施法律援助。其他組織和學校開展的法律援助活動,應當接受當地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範圍
1.法律規定: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公民因經濟困難需要代理的下列事項,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2.補充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
公民可以就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自人民法院受理以來,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同時,條例還擴大了法律援助範圍,將家庭暴力、虐待、環境汙染等維權事項納入法律援助範圍。申請法律援助的範圍包括:
(壹)因工傷、交通事故、醫療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造成人身傷害的;
(二)因合法勞動權益受到損害的;
(三)因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行為受到傷害的;
(四)合法權益因征地拆遷受到損害的;(五)因假冒偽劣種子、農藥、化肥和環境汙染損害合法權益的。
協助的形式有:解答法律咨詢,代他人起草法律文書;刑事案件的辯護及其代理人,民事、行政訴訟代理人;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等。
三、主要形式
(1)刑事辯護與刑事代理
(2)民事和行政訴訟代理
(3)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
(4)公證證明
(5)法律咨詢和法律文件的起草。
(六)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務。
四。應用條件
壹、公民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就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撫恤和救濟經費。
(四)請求支付贍養費和扶養費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第二,在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自人民法院受理以來,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法律援助第三,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四是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不審查被告人的經濟狀況。
動詞 (verb的縮寫)申請程序
(壹)申請人向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請,由看守所在24小時內移送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所需的相關文件和證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予以協助。
註意:
申請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並填寫申請表;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或者轉發申請的相關機構工作人員做好書面記錄。
(二)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後,應當進行審查。
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決定提供法律援助;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
不及物動詞施藥方法
可以向區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請。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在偵查機關第壹次詢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後,犯罪嫌疑人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3.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後,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四、公訴人出庭公訴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5.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不審查被告人的經濟狀況。
七。相關規定
《法律援助條例》第六條明確規定了律師提供法律援助的質量。“律師應當依照《律師法》和本條例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依法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接受律師協會和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督。”而《條例》第28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或者終止法律援助案件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的處罰。"然而,這並不意味著法律援助不能中途停止。
《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核實,應當終止法律援助:
(壹)受援人經濟收入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
(2)案件的審理已經終止或者已經撤銷。
(三)受贈人自行委托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
申請法律援助的註意事項
1.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證明材料不齊全的,法律援助機構要求申請人進行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申請人未按照要求補充或者說明的,該申請視為撤銷。
二、申請人應當如實陳述申請法律援助的事實和情況,並保證其提供的證件和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三、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通知有異議的,可以向確定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
四、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核實後有權終止法律援助:
(壹)受援人以欺騙手段獲得法律援助的;
(二)受援人經濟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
(三)案件審理已經終結或者被撤銷的;
(四)受贈人自行委托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五)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希望對妳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