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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2020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序,保障公安機關正確履行辦理行政案件的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機關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違法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和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決定的案件。

本規定所稱公安機關,是指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獨立執法資格的公安機關業務部門和出入境邊防檢查站。第三條辦理行政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第四條辦理行政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公開、及時的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第五條辦理行政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覺守法。第六條審理未成年人行政案件,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保護其合法權益。第七條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雜居的地區辦理行政案件,應當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詢問。應為不熟悉當地語言和文字的當事人提供翻譯。第八條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行政案件,應當保守所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第九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章管轄第十條行政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由犯罪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但賣淫、嫖娼、賭博、毒品案件除外。

違法行為發生地包括違法行為發生地和違法結果發生地。違法行為發生的地點,包括實施違法行為的地點和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起止地點等;違法行為連續、持續或者連續的,違法行為連續、持續或者連續的地點屬於違法行為發生地。違法結果發生地包括違法客體被侵害地、違法所得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

住所包括住所和經常居住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除住院治療外,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

移送犯罪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的行政案件時,犯罪人居住地公安機關應當在移交前及時收集證據,並配合犯罪人居住地公安機關進行調查取證。第十壹條針對或者利用互聯網實施的違法行為,可以由實施違法行為的網站服務器所在地、網站建設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權網絡及其經營者所在地、違法過程中違法行為人和被侵權人及其經營者使用的網絡所在地、侵權行為發生時被侵權人所在地、被侵權人財產遭受損失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第十二條發生在行駛中的公共汽車上的行政案件,由事發後公共汽車最先停靠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始發地、中轉地和到達地的公安機關也可以有管轄權。第十三條行政案件由縣級公安機關及其派出所、依法具有獨立執法資格的公安機關業務部門、出入境邊防檢查站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授權和管轄分工辦理,但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辦理的除外。第十四條幾個公安機關都有管轄權的行政案件,由最先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違法行為實施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第十五條對管轄有爭議的,應當報請* * *的同級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對於重大復雜的案件,上級公安機關可以直接辦理或者指定管轄。

上級公安機關直接辦理或者指定管轄的,應當書面通知指定的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公安機關。

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機關自接到上級公安機關書面通知之日起不再行使管轄權,並立即將案卷材料移送指定管轄的公安機關或者上級公安機關,及時書面通知當事人。第十六條鐵路公安機關管轄發生在列車上、車站作業區、鐵路系統機關、工廠、段、站、隊等單位的行政案件,以及在鐵路線路上設置障礙、損毀或者移動鐵路設施等可能影響鐵路運輸安全、盜竊鐵路設施的行政案件。倒賣、偽造、變造火車票的案件,由原受理的鐵路或者地方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移送主要違法行為發生地的鐵路或者地方公安機關。

交通公安機關管轄發生在港航管理機構管理的船舶、港口、碼頭和港航系統機關、工廠、研究所、隊伍等單位的行政案件。

民航公安機關管轄民航管理機構管理的機場工作區以及民航系統的機關、工廠、研究所、隊伍等單位和民用航空航空器上的行政案件。

國有林區的森林公安機關管轄發生在林區的行政案件。

海關緝私機構對阻礙海關緝私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治安案件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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