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玷汙國旗是什麽罪?

法律分析:

不要隨便踩國旗。國旗是中國人的象征和標誌。每個公民和組織都應該尊重和愛護國旗。在公共場合故意焚燒、損毀、塗汙、玷汙、踐踏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公安機關處15日以下拘留。

法律依據:

壹、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旗、國徽的國家管理制度,類似的客體是國家社會管理秩序。《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四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旗的升掛和使用實施監督管理。外交部、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對本轄區內國旗的升掛和使用實施監督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第14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國徽的使用實施監督管理。”可見,國旗國徽的管理是通過授權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進行具體管理來實現的。任何侮辱國旗國徽的行為,都是對國家關於國旗國徽管理制度的侵犯。所以,侮辱國旗國徽雖然會損害國家的尊嚴,但實際上大多數人這麽做是為了發泄對國家的不滿或者是為了炫耀、炫耀自己的囂張氣焰、尋求精神刺激,壹般沒有推翻中國國家政權、顛覆政府的目的。因此,本罪應歸為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罪,而非危害國家安全罪。當然,如果行為人以侮辱國旗、國徽為手段,輔以其他行為,目的是推翻我國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廢政,顛覆人民政府,則該行為已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不能再以侮辱國旗、國徽論處。本罪的客體僅為中國人民的國旗、國徽,侮辱外國國旗、國徽不構成本罪。中國人民的國旗和國徽的範圍應以法律規定為依據。首先,國旗、國徽要符合法定規格,具體標準要根據國旗法、國旗法、國徽法和國徽圖案制作說明確定。其次,國旗、國徽要由合法企業制作。因此,侮辱屬於不合規格的國旗、國徽或者自制的國旗、國徽的,不構成本罪。國旗和國徽是國家的象征和標誌,代表著國家的主權和尊嚴。中國人民和中國的每壹個公民和組織都應該尊重和愛護國旗和國徽。二、客觀要件在客觀方面,行為人必須具有以焚燒、損毀、塗寫、汙損、踐踏等方式在公共場所侮辱國旗、國徽的行為。1,本罪的行為方式主要表現為焚燒、損毀、塗寫、砧汙、踐踏等積極行為。所謂焚燒,是指將國旗、國徽直接點燃或置於其他燃燒器具中燃燒,化為灰燼;所謂破損,是指國旗、國徽因用手或其他外力撕、刺、搗、割、砸、劈等使其發生殘缺、變形、缺損,從而失去原貌或完全成為碎片;所謂亂塗亂畫,是指隨意用油漆、顏料等有色物體塗寫國旗、國徽,或者用汙物弄臟國旗、國徽,破壞國旗、國徽的嚴肅性和整潔性;所謂砧汙,是指通過粘東西、吸煙等方式使國旗、國徽變臟;所謂踐踏,是指以踩踏、車輪滾動、動物蹄子踩踏等方式侮辱國旗、國徽;其他方式是指除上述五種方式以外的侮辱國旗、國徽的其他方式,如在廣告、商標上使用國旗、國徽,將國旗、國徽倒掛,在墓地懸掛國旗、國徽,在私人葬禮上使用國旗、國徽,讓國旗在地上拖行等。本罪是選擇性犯罪,所以只要行為人實施了上述行為之壹,侮辱國旗、國徽,或者以上述行為侮辱國旗、國徽之壹的,都可以構成本罪。行為人同時實施上述行為或者侮辱國旗、國徽的,也應當以壹罪論處,不構成數罪的,不實行數罪並罰。本罪壹般只有行為人個人實施了上述行為才構成犯罪,不作為壹般不構成犯罪。但如果是教唆他人或者利用他人的疏忽、無知侮辱國旗、國徽的,也應當以本罪論處。2.侮辱國旗國徽必須發生在公共場合。所謂公共場合,包括《國旗法》第六條至第11條規定的場合,即天安門廣場、新華門、NPC常委、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政協、國務院各部門、機場、港口、火車站等邊境口岸、邊防哨所。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委員會、全日制學校、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城市居民住宅(樓)、廣場、公園、重大慶典、紀念性會議、大型文化體育場館、外交場館、駐外使(領)館,還包括“國家慣例”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場合, 即:(1)懸掛國徽的機構: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央軍委、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外交部、各國駐外使(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二)懸掛國徽的場所:北京市天安門門、人民大會堂、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會議廳、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庭和專門人民法院以及出入境口岸的適當場所。(三)NPC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或者國務院辦公廳會同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需要懸掛國徽的場所。此外,還包括其他公眾下車的場所,如街道、碼頭、商店等。3.本罪的侮辱行為必須是公然的,並且是在多人面前公然侮辱或者能夠使多人知道。如果行為人在所有人都能看到的地方,被侮辱後呈現國旗、國徽的違法狀態,並且被所有人知道或者可能被所有人知道,也應當認定為公開侮辱。否則,即使行為人侮辱了國旗國徽,也不算明目張膽。比如,如果行為人晚上在公共場所侮辱國旗、國徽,當時不可能所有人都知道,行為人及時消除了侮辱國旗、國徽的痕跡,那麽這種行為就不構成本罪。4.侮辱國旗國徽要達到壹定程度才構成犯罪。根據《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百九十九條規定,侮辱國旗國徽罪不需要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但根據本法第13條規定,情節明顯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國旗法》第19條和《國徽法》第13條也規定,情節較輕的,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規定,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顯然,並非所有侮辱國旗國徽的違法行為都構成犯罪。只有實施了侮辱國旗國徽的行為,且情節不明顯、輕微、無害,才構成本罪。判斷侮辱國旗國徽的危害程度,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1)侮辱手段是否惡劣;(2)侮辱對象的數量和侮辱次數;(3)侮辱的動機是什麽?比如,對黨的方針路線、政府法規的痛恨,其動機與單純發泄個人怨恨有明顯區別。(4)影響的大小。比如侮辱天安門廣場懸掛的國旗,和侮辱居民樓懸掛的國旗有明顯區別,其危害也不同;(5)實際後果。例如,壹點點改動與全面改動國旗國徽明顯不同;(6)犯罪人犯罪後的態度。比如行為人是主動坦白還是主動消除影響,還是拒不認罪。如果綜合上述因素,認為行為人情節較輕或者明顯輕微無害的,不能作為犯罪處罰。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屬於壹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均可構成本罪的主體。四。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方面必須出於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犯罪。關於間接故意能否構成本罪,存在兩種對立的觀點。壹種觀點認為,侮辱國旗國徽罪僅限於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在公共場合侮辱國旗國徽的行為的性質和後果。並希望通過其行為達到當眾羞辱國旗國徽、損害民族尊嚴的目的;另壹種觀點認為,侮辱國旗國徽罪雖然多由直接故意構成,但也不排除少數情況下可以構成間接故意。比如,為了宣傳,明明知道國旗國徽會被侮辱,卻實施自己的行為,是可以侮辱國旗國徽的。我們同意前壹種觀點。雖然根據這壹條,沒有明文規定侮辱國旗國徽罪必須是直接故意,但根據《國旗法》和《國徽法》的規定,情節輕微的普通違法行為不認定為犯罪。因此,根據立法精神,可以認為間接故意侮辱國旗國徽的壹般行為屬於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至於以實施其他犯罪為目的而放任侮辱國旗國徽的,雖然不能認定為未成年,但這種情況屬於想象競合犯,可以按照其他罪處罰。當然,這個罪沒必要再罰了。另外,這種犯罪的動機可能是多種多樣的,有的可能是對社會主義制度不滿,對黨或國家的壹些政策不滿,有的可能是對某些領導不滿等。,但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的構成,在量刑時可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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