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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鼓勵外商投資企業發展來料加工裝配業務的優惠辦法。

1.外商投資企業有權在批準的合同範圍內,自主制定生產經營計劃,籌集資金,使用資金,購買生產資料和銷售產品,自主決定工資標準、工資形式和獎勵津貼制度。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頭兩年免征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所得稅。減免稅期滿後,屬於產品出口企業,出口產值達到該企業當年產品產值70%以上的,減半征收所得稅;作為先進技術企業,所得稅可延長三年,減半征收。

先進技術企業和產品出口企業,在按照國家規定減免所得稅期間,免征地方所得稅。出口產值達到企業產值50%以上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當年免征地方所得稅。投資總額超過300萬美元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減免稅期滿後,其利潤低於100萬元人民幣的,可免征當年地方所得稅。

從事農業、林業、畜牧業等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免征地方所得稅。三、外商投資企業的出口產品,除原油、成品油和國家另有規定的產品外,免征工商統壹稅;內銷產品在經營初期繳納工商統壹稅有困難的,可以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減免。四、外商投資企業所需土地,根據實際需要優先安排。產品出口型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免征土地使用費,其他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按每年每平方米不超過壹元的標準收取;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可免交基礎設施配套費,其他外商投資企業基礎設施配套費按國內同類企業標準壹次性收取,每平方米七至九元。5.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從國外匯出利潤時,免征所得稅。六、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國內外匯、人民幣貸款優先;生產所需的水、電、氣、原材料、交通、通訊設施的供應和收費享受國有企業同等待遇。七、加工裝配項目,由市外經貿委加工裝配業務辦公室審批,隨辦。八、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再投資於中國境內興辦或擴大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經營不少於五年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後,其再投資部分全部繳納企業所得稅。九、承接加工裝配業務的企業,其工作費收入,從第壹次經營同類產品起,免征營業稅和所得稅三年。十、承接加工裝配業務必須進行的技術改造和小型基礎設施建設免稅。十壹、承接加工裝配的企業,加工裝配生產所需的水電供應。12.南寧港澳船隊運輸的外商投資企業、來料加工裝配和補償貿易項目的進出口貨物,低於現行國營水運運價,進口貨物低20%,出口貨物低10%。十三、承接加工裝配業務的企業,其外匯支付的85%為企業。

外貿公司直接承接來料加工裝配業務,委托加工企業完成的,外貿公司支付的外匯,50%留給加工企業。十四、為引進外資企業牽線搭橋的單位或個人,項目建成投產後,由合資企業中方,按實際外資654.38+萬美元,獎勵人民幣2000元,用於來料加工裝配和補償貿易項目的牽線搭橋,合同生效後,由加工企業按合同金額2%的比例支付人民幣。15.外商投資承接加工裝配和補償貿易項目的企業,可根據生產需要招收合同工和臨時工,外方親屬和項目牽線人或其親屬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收其到企業工作。外來投資者每投資654.38+萬美元辦廠,可安排2名親屬落戶南寧。十六、上述優惠措施也適用於香港、澳門和臺灣省的投資者。

本辦法自壹九八八年四月壹日起實行,由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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