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級審計機關可以授權下級審計機關。審計機關和企業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社會審計組織進行審計。
社會審計組織實行有償服務,委托審計驗證所需費用由委托單位支付。第四條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主管部門審計機關和社會審計組織的指導、檢查和監督,確保承包經營責任審計質量。第五條承包經營責任審計的依據是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政府規章以及依法成立的承包經營合同。第六條承包經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如下:
(壹)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二)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和效益的真實情況;
(三)技術改造和國有資產的保值、增殖;
(四)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
(五)國家指令性供應計劃和產品生產計劃的完成情況;
(六)企業上繳稅金、利潤等主要經濟技術指標的完成情況;
(七)簽約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履行情況;
(八)其他需要審計的內容。第七條承包經營責任審計應當分階段進行。合同訂立時,主要監督企業核實資產、債權債務;合同執行期間,主要審查和評價主要經濟技術指標的完成情況;承包經營合同結束時,主要是核實承包經營目標的實現情況,對承包經營者的經濟責任進行審計和評價。第八條承包經營合同雙方應按照審核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a)合同及其附件;
(二)企業資產的清查和清算;
(三)承包經營目標的計算依據;
(四)財務計劃、會計報表和財務分析;
(五)企業承包人的年度工作報告和任期總結報告;
(6)其他相關資料。第九條審計機關和主管部門依法作出的審計結論和決定,被審計單位和有關部門必須執行,並作為評價企業和年終結算、兌現效益工資、獎懲承包單位的依據。第十條審計機關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壹級審計機關報告下列重大事項;
(壹)合同內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
(二)確定的利潤(或減虧)基數和增分比例不合理;
(三)企業經營活動嚴重損害國家利益,違反財經法規的;
(四)嚴重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
(五)承包經營責任制實施中帶有普遍性、傾向性的問題;
(六)其他需要進行政策研究的重大問題。第十壹條對審計中發現的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按照國務院發布的《違反財經法規處罰暫行規定》及其他有關財經法規進行處罰。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向紀檢監察部門提出建議;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第十二條承包經營責任審計的程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的規定執行。
審計前,企業應當進行自查,核對財產、物資、債權債務,並做好其他準備工作。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結論和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核。第十三條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承包責任審計,可參照本辦法執行。第十四條各市和有關部門可根據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第十五條本辦法由省審計局負責解釋。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