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死刑是最嚴厲的刑罰,是調整社會關系的最極端的手段。如今,許多國家都廢除了死刑制度,但中國仍保留死刑。本文從死刑的產生及其在中國法律中的地位等方面描述了中國死刑制度的現狀,並對中國未來是否繼續保留死刑以及如何改革死刑制度進行了思考。
[關鍵詞]死刑;預訂;廢除
死刑是壹種古老的刑罰方法,對罪犯有威懾作用,但又不同於其他刑罰。死刑剝奪了壹個人的生命。當今中國的死刑制度現狀如何?因為中國目前的犯罪形勢非常嚴峻,中國應該保留死刑制度,但應該嚴格限制並逐步廢除。
壹、死刑的概念及其在中國的產生
死刑的概念
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方法,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緩期二年執行。死刑的內容是剝奪犯罪分子的生命,所以又叫無期徒刑。死刑是所有懲罰方法中最嚴厲的懲罰,也稱為極刑。
(二)中國死刑的出現
死刑的出現可以追溯到法律產生的時代。最早的刑罰記錄中就有關於死刑的記載。在人類歷史的發展中,死刑是作為原始血族復仇和同形復仇的替代品出現的。在原始社會,氏族之間的沖突是通過血族復仇來解決的,這往往會帶來氏族混戰,對社會造成嚴重破壞。國家產生後,建立了刑罰制度,包括死刑制度,讓無節制的復仇得以終止。在我國歷史上,最初的刑罰方法只有墨家、宮刑和大君,死刑(大君)發揮了重要作用。經過幾千年的歷史發展,死刑壹直存在。
二、當今中國的死刑制度
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個國家完全廢除了死刑制度,其中包括歐盟國家和中國香港、澳門。許多國家每年都在廢除死刑。發達國家只剩下美國和日本。然而,在仍然執行死刑的國家中,只有謀殺等嚴重暴力犯罪被判處死刑。中國是世界上保留死刑絕對數量最多的國家。下面介紹當今中國的死刑制度:
法律規定的死刑
我國刑法(1997)的413個罪名中,死刑罪名已達68個。危害國家安全罪有七個罪名;危害公共安全罪有14項罪名;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有15個罪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罪有六個罪名;侵犯財產罪有兩個罪名;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罪有八項罪名;危害國防利益罪有兩個罪名;貪汙賄賂罪有兩個罪名;軍人違反職責罪有12起。1997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二)中國死刑適用的特點
我國1997刑法中死刑的適用有以下幾個特點。
1,死刑適用範圍廣,罪名多。
目前我國死刑的適用範圍比刑法1979中的適用範圍要多。刑法分則十章中有九章或多或少規定了死刑,* * *涉及刑法52條,約占刑法分則條文數的15%;規定死刑的罪名也很多,約占刑法罪名總數的17%。
2.死刑的選擇性犯罪多,死刑的絕對性犯罪少。
在我國理論界,關於選擇性罪名的認定有三種情況:壹是行為選擇性犯罪,如生產、銷售假藥罪;二是對象選擇性犯罪,如拐賣婦女兒童罪;第三,行為和對象同時是選擇性犯罪,如盜竊、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法分則中選擇性犯罪過多,而絕對死刑犯罪較少。
3.經濟犯罪有很多死刑。
在刑法分則中,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規定的死刑罪名有17個,居刑法分則各類罪名之首。如果把盜竊、貪汙、賄賂等廣義的經濟犯罪加起來,刑法中對經濟犯罪適用死刑的罪名至少有20個。
(3)中國對死刑適用的限制性規定
1.在適用條件上,我國1997刑法第48條第1款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所謂“罪行極其嚴重”,是指對社會危害極大,犯罪的客觀危害和後果特別嚴重;罪犯的主觀惡性特別大。根據我國1997刑法的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死刑必須是“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大,情節特別惡劣”,重大刑事犯罪的死刑必須是“特別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危害特別嚴重”。
2.從適用對象上,我國1997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審判的時候是孕婦的,不適用死刑。”
3.從適用死刑的程序上,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規定,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審判。我國1997刑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處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4.從死刑的執行制度來看,我國刑法(1997)第48條第1款後半段規定:“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四)死刑復核程序
1983起,《人民法院組織法》修改,規定部分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核準權,只有在“必要”的情況下,才能下放給高級人民法院。這壹規定以來,死刑核準權不斷下放,下放的範圍越來越大,嚴重違反了“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核準權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的規定。它給死刑案件的審理造成了嚴重的弊端。
第三,我國現階段保留死刑制度的原因
迄今為止,中國保留了死刑,原因有三:
(1)從現實生活中的實際來看,我國目前的社會發展水平還不足以滿足廢除死刑的條件。在十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辦公廳主任、發言人孫華普3月11日下午表示,壹方面,我國物質文明水平還不夠高;另壹方面,“殺人償命”的觀念在大眾心中根深蒂固,立即廢除死刑不會得到廣大人民群眾的認同和支持。是的,目前中國社會發展還不夠成熟,犯罪現象非常嚴重。沒有死刑,就很難制止嚴重的犯罪現象。保留死刑有利於懲治這些犯罪,從而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切身利益。
(2)保留死刑有利於我國刑罰目的的實現。執行死刑的目的是為了預防犯罪,保護人民,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只有對各種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適用死刑,才能制止犯罪,達到刑罰特殊預防的目的。同時使意圖實施極其嚴重犯罪的人害怕而不敢犯罪,從而達到震懾作用,從而達到壹般預防處罰的目的。
(3)從我國目前的價值觀來看,死刑的執行能夠得到廣大民眾的支持,滿足民眾安全心理的需要。普通大眾對死刑的觀念還比較落後,他們往往只強調死刑的積極益處,而忽視死刑的消極作用。
四。對死刑存廢之爭的思考
死刑的存廢在中國乃至世界範圍內引起了激烈的爭論。廢除主義者認為,廢除死刑是教育刑理論的必然產物,是糾正死刑缺陷的實踐基礎,是刑罰發展的終極目標;死刑存論者認為,死刑是倫理正義的必然要求,可以達到壹勞永逸消滅害蟲的效果,具有最大的威懾作用。廢奴主義者和廢奴主義者都各持己見。雖然死刑制度表面上看起來侵犯了罪犯的人權,但目前我國的犯罪十分猖獗。如果不適用死刑,就很難遏制嚴重刑事犯罪。鑒於上述原因,中國目前的情況是必須保留死刑制度。但是,中國沒有必要保留死刑制度。如果未來中國符合廢除死刑的條件,完全可以廢除死刑,這就需要對中國的死刑制度進行改革。
動詞 (verb的縮寫)充分發揮死刑效力的改革
在中國未來的刑法改革中,應充分發揮死刑改革的有效性,從以下幾點入手:
(1)限制死刑的適用。
如前所述,我國刑法對死刑的限制性規定是:“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從這壹限制來看,刑法對適用對象的限制性規定過於狹窄。如果不能對單純的政治犯和犯罪時已滿70周歲的人適用死刑,會更好地體現人道主義精神。如果政治犯同時實施、參與、策劃或者教唆其他普通刑事犯罪,如爆炸、殺人等,完全可以適用死刑,但單純的政治犯沒有必要適用死刑。我國法律可以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犯罪時年齡超過70歲的人不能適用死刑嗎?如果刑法改革,對犯罪時已滿70周歲的人不判死刑,普通大眾應該還是能接受的。
(2)逐步減少死刑數量。
1,減少刑法分則中死刑的規定。
我國死刑立法不僅適用於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暴力犯罪,也適用於犯罪行為侵犯的客體價值低於人的生命的非暴力犯罪。比如走私、偽造貨幣、金融詐騙、組織他人的壹些犯罪。這種犯罪是以單純攫取經濟利益為目標的非暴力犯罪。對其適用死刑,實際上是以財產的經濟價值來衡量人的生命,對這類犯罪沒有適用死刑的必要。非暴力犯罪占死刑犯罪的大部分。如果廢除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刑法分則中的死刑罪名將大大減少,這也是我國廢除死刑的壹個突破。
2.取消實踐中很少使用的死刑罪名。
在壹些司法實踐中,有壹些很少使用的死刑罪名,如傳授犯罪方法罪。如果取消實踐中很少使用死刑的罪名,對打擊犯罪影響不大,但對提高中國的國際聲譽還是有很大作用的。
(3)完善死刑復核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將依法收回死刑案件核準權。
如前所述,我國死刑核準權分散非常嚴重,對死刑案件的審理造成了嚴重的不利。死刑復核也是社會廣泛關註的話題。在十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有壹個議題是:“死刑復核權何時歸還最高人民法院統壹行使?”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也做出了最多的回應,稱最高法院正在從思想準備、法律準備、組織人員準備、後勤保障準備四個方面全面開展工作。法官是從全國各地選拔出來的。壹旦準備工作就緒,最高人民法院將很快統壹行使死刑案件的核準權。如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收回死刑案件核準權,將對我國死刑效力改革具有重要意義。
六、運用壹定的對策為廢除死刑創造條件。
如果死刑改革能夠很好的實施,廢除死刑將指日可待。我國應積極創造條件,不斷克服死刑的擴張和濫用,不斷重視刑罰的矯正和引導功能,增強定罪的準確性。我國廢除死刑不能太積極,有壹定條件才能廢除。我們可以通過壹定的對策為廢除死刑做準備。
(A)法律反措施
即通過及時制定、完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做到有法可依,避免法律漏洞。在刑罰方面,可以借鑒豐富刑罰種類,比如美國的無期徒刑和20年以上有期徒刑。充分發揮財產刑和資格刑的作用。另外,在懲罰過程中加強對罪犯的教育,通過懲罰達到預防和教育犯罪的目的。
(2)社會對策
為穩定社會大局創造有利的社會條件。比如通過壹定的對策,企業減少下崗職工;在農村,深化產業結構調整,增加農民收入;加強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使貧困人口和失業者的生活得到保障;鼓勵農村剩余勞動力進城務工,保護其合法權益;進壹步加強普法宣傳,讓人民知法守法。這樣做,社會大局就會穩定,就會為廢除死刑創造有利條件。
總之,在我國目前的情況下,應該保留壹定數量的死刑,這對打擊當前的嚴重刑事犯罪有著不可估量的作用。但從長遠來看,我國應該改革現行的死刑制度,積極營造穩定的社會環境。隨著社會環境的逐漸穩定,刑法中的死刑罪應逐步減少直至廢除。
參考資料:
[1]高銘暄和馬克昌編輯。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
[2]陳興良主編:《中國死刑述評》,中國檢察出版社,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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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龍、王希根:《法理學》,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
[5]陳興良主編:《刑罰通論》,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