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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泄密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導語:為了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加強保密行政部門與人民檢察院在查辦泄密案件中的協調配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制定本規定。本文是我為大家整理的《人民檢察院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關於查辦泄密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如果想了解更多信息,請多關註文書幫助!

第壹條為了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加強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與人民檢察院在查辦泄密案件中的協作配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泄密案件包括違法泄密案件和刑事泄密案件。

泄密違法案件是指機關、單位或者有關人員的行為違反保密法律、法規和規章,造成國家秘密泄露或者可能泄露,但不構成犯罪的案件。

泄露秘密罪,是指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構成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第三條泄密違法案件由機關、單位或者有關責任人員所在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泄密違法案件的管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泄露秘密罪由犯罪地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必要時,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

泄密犯罪的犯罪地包括泄密犯罪實施地、泄密犯罪發生機關或者單位所在地、泄密犯罪涉及的國家秘密載體所在地、泄密犯罪發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網站服務器所在地、因泄密犯罪直接遭受損失的機關或者單位所在地。

第五條。經初步調查,認為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的泄密違法案件涉嫌構成泄密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即中止偵查,並自中止偵查之日起十日內移交同級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偵查。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向人民檢察院移送涉嫌泄密案件,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案件移送;

(二)案件初步調查報告;

(三)涉案物品清單;

(四)相關檢驗報告或入級證書;

(五)證明涉嫌泄密犯罪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六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收到機關單位舉報、有關部門移送和公民舉報的涉嫌泄密犯罪線索後,或者在保密檢查中發現涉嫌泄密犯罪線索,認為符合泄密犯罪立案標準的,應當及時將線索移送同級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

第七條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和偵查涉嫌泄密的刑事案件時,發現國家秘密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應當立即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保密行政部門。

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其他案件時,發現有涉嫌泄密的違法行為,但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

第八條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審查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移送的涉嫌泄密犯罪的材料,必要時可以進行初步調查。經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立案決定,並自決定立案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立案的,應當制作不立案通知書,寫明案由和案源、決定不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據,並自作出不立案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移送案件的保密行政部門。

第九條對人民檢察院不予立案的決定,移送案件的保密工作部門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五日內,請求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復議。人民檢察院應當指定專人單獨進行審查,並在收到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的書面意見後七日內作出復議決定。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人民檢察院復議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提出復核。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的復核意見後15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原不立案決定有錯誤的,應當及時糾正,並通知作出不立案決定的下級人民檢察院執行。

第十條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或者偵查終結後,發現有《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二百九十條規定情形的,應當撤銷案件,並將撤銷案件決定書及時發送移送案件的保密行政部門。

第十壹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並及時通知移送案件的保密行政部門。

人民檢察院對泄密案件進行審查後,認為符合《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規定的不起訴情形的,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並及時將不起訴決定書抄送移送案件的保密行政部門,說明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據。

第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泄密犯罪案件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出依法依紀辦理、改進工作等檢察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發案機關或單位:

(壹)決定不立案、駁回起訴、不起訴,但需要對立案機關或者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處分的;

(二)發案機關或單位管理不完善、制度不健全、不落實,存在泄密隱患的;

(三)行業主管部門或者發文機關、單位的主管部門認為需要加強或者改進本行業、本部門保密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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