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許多醫療器械使用者(如醫療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血站等。)處於空閑狀態。為了提高醫療設備的使用效率,降低運營成本,醫療設備使用者提出了醫療設備租賃方案,即醫療設備租賃者通過向設備租賃單位支付租金,獲得使用中的醫療設備的使用權。那麽,在法律上是否可行,面臨哪些法律風險,如何防範?基於此,筆者擬在梳理醫療器械使用者中設備租賃法律風險的基礎上,提出個人觀點。
壹、醫療器械使用者設備租賃行為的合規性
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2017修訂)第41條規定,在用醫療器械(二手醫療器械)可以在醫療器械使用者之間轉讓。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醫療器械使用者之間可以租賃設備。那麽,醫療器械使用者之間建立設備租賃法律關系是否違法?筆者從法律和效益的角度分析,醫療器械使用者之間實行設備租賃是合理可行的,並不違背法理。首先,法律雖然沒有明確規定在用醫療設備可以在醫療設備使用人之間租賃,但也沒有明確禁止,所有權轉移的法律效力大於租賃(使用權),所以法律是無禁止即自由的,在用醫療設備可以作為民事主體在醫療設備使用人之間租賃。其次,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大量醫療設備閑置,無法提高設備使用效率,也不利於單位資產增值保值。采取設備租賃既能保留所有權,又能創造經濟價值。最後,租賃設備可以滿足設備承租人的需求,充分發揮租賃設備的價值,彌補采購時限和程序帶來的成本,從而創造社會效益。因此,筆者認為醫療器械使用者之間租賃在用醫療器械符合社會實踐的需要,具有合規性、合理性和必要性。
第二,醫療器械使用者設備租賃的法律風險
以政府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為例。承租人和出租人分別面臨怎樣的法律風險?
租戶風險
1,規避政府采購風險
如果擬使用的設備為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可能面臨規避政府采購規定或違反醫院內部采購制度的風險,損害其他醫療器械經營單位的公平競爭權,還可能面臨行政監管風險。如果租賃期內租賃總額高於設備價格,則存在效用評估和成本計算的問題。
2.醫療設備在使用中的安全風險。
由於使用中的醫療器械是從使用單位轉讓而非從醫療器械生產經營單位購買的,由於無法查驗資質證書、註冊證書或備案證書、產品說明書、使用壽命、維修記錄等內容,或者未通過有資質的檢驗機構檢驗,可能難以保證醫療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增加醫院的使用風險。如果使用醫療設備造成第三人人身傷害,由於難以確定過錯程度,擬使用設備的單位可能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3、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是否同意繼續提供日常維護服務。因為設備維護的地點發生了變化,可能會導致維護成本的增加,壹些大型設備也可能會增加檢測和運行成本。
4.是否可能獲得價格備案或技術準入的許可風險。因為設備的買家是租醫院,不是租醫院。
(2)出租人的風險
1.設備租賃單位沒有資質。
醫療機構不具備設備租賃資質,租賃設備收取租金屬於非營利性活動,可能面臨衛生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
2.財務管理風險
無論設備閑置單位是否為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都可能因為不具備租賃資質而難以開具設備租賃票據,從而增加醫療器械使用者的財務管理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