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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糾紛中的舉證原則

法律主觀性:

醫療事故糾紛在法律上也需要相應的證據,需要按照相應的法律規定進行,相應的當事人要舉證。

壹、醫療事故糾紛的證明原則

在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中,實行部分要件的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四條第(八)項規定,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以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不存在醫療過錯為由,由醫療機構承擔舉證責任。但對危害行為和損害事實的舉證責任仍由原告承擔。

第二,醫療事故的舉證責任倒置

特殊侵權行為的歸責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因此舉證責任倒置。這是因為,在這些案件中,由於被害人的被害人身份的限制,無法或者很難證明。因此,法律規定被害人不需要舉證,可以從證明的事實中推斷出事實,這樣被害人處於更有利的地位,其合法權益也更容易得到法律的保護。

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根據舉證責任分擔的壹般原則,應當由壹方當事人承擔的舉證責任,因某種原因轉移給另壹方當事人。侵權案件中的舉證責任倒置,是指將壹般侵權責任中應由受害人承擔的部分舉證責任轉移給加害人。

舉證責任倒置,違法者的舉證範圍是:

(壹)實行過錯推定原則,證明行為人沒有過錯的事實。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是指從已知的違法行為、損害事實以及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事實出發,推定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免除受害人的舉證責任。這壹舉證責任轉移到了犯罪者身上,犯罪者聲稱自己沒有過錯,必須證明這壹點。經證明屬實的,確認無過錯,不構成侵權民事責任;不能舉證且舉證不足的,確認其有過錯,構成侵權責任。

(二)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過錯不是侵權責任的重要構成要件,受害人也免除證明行為人有過錯的責任。加害人認為損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受害人自身的原因或者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由加害人承擔舉證責任。加害人被證明屬實的,加害人免除侵權責任;不能證明或者證明不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除上述兩種事實外,舉證責任在行為人,即舉證責任倒置。對於構成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其他事實,受害人仍然承擔舉證責任,加害人不承擔舉證責任。

三、發生醫療事故糾紛,受害人、醫院如何舉證?

在醫療侵權案件中,涉及四個要素:侵權行為、被告的過錯、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損害後果。舉證責任倒置後,醫院應當提供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不存在醫療過錯的證據,患者應當提供有關侵權行為和損害後果的證據。也就是說,舉證責任倒置後,醫院要向法院提供兩個要件的證據,患者也要向法院提供壹定的證據,證明自己確實在那個醫院看過病或者做過手術,醫院對他的權益造成了損害。有很強的證據意識和風險意識。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有關人士表示,如果患者起訴醫院多收費,患者必須提供醫院的賬單說明問題;如果患者起訴因醫院的過錯導致其手術後由正常人變成了殘疾人,患者應證明自己之前是正常人,有勞動能力和生活能力。如果任何壹方當事人由另壹方當事人提出,而另壹方當事人拒絕提供對自己不利的證據,法院可以認為。在這壹點上,醫患雙方是完全平等的。

隨著審判的進行,舉證責任會在訴訟過程中不斷變化。比如,如果醫院舉出足夠的證據證明自己的清白,此時就要求患者提供反駁證據,如果拿不出證據,就可能面臨敗訴。所以,老百姓在和醫院打官司之前,首先要仔細看幾遍相關的司法解釋,也要積極求證。

受害者(病人或其法律代表)的舉證責任

在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中,受害人應當對其受到損害的事實和其接受醫療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損害包括對患者生命健康的損害、患者本人及其親屬的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接受醫療的事實可以通過掛號、交費等醫療程序證明。

(二)醫療機構的舉證責任

醫療機構是指經衛生行政機關批準或認可的醫院或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技術人員。在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中,醫療機構承擔以下舉證責任:

1.患者的損害結果與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侵權責任中的因果關系是指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大多數情況下,醫療行為與患者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是明確的。但在壹些疑難復雜的醫療糾紛中,因果關系只能通過專門的技術鑒定來確定。

2.醫療機構不存在醫療過錯。醫療機構要想免除自己的侵權責任,必須證明自己在診療過程中不存在醫療過錯。壹些學者在這方面做了壹些探索和研究,值得借鑒和參考。即醫療機構證明自己沒有醫療過錯的方式如下:

(1)損害結果屬於醫療事故。醫療事故是指由於醫療機構不可預見的原因造成的損害結果或者醫療機構無法避免的醫療損害結果;

(2)出現意外並發癥。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

第壹

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被告提起反訴,應當提供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

第二

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和法律後果,督促其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舉證。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

文章

在訴訟過程中,壹方當事人陳述不利事實或者明確承認不利事實的,另壹方當事人無需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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