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也必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否則為無效保單,雙方應將合同恢復到履行前的狀態,即保險公司應將收取的保費返還給投保人;如果支付了保險金額,還必須將金額返還給保險公司。在退保無效保單的過程中,投保人必須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如果在猶豫期內提出退保,保險公司將無條件全額退還保費;但對於壹些長期壽險產品來說,如果在猶豫期後提出退保,很可能會使保單消耗費用,產生現金價值,容易引發保險公司與投保人之間的退保糾紛,使得投保人不可避免地要承擔壹定的損失。因為壹些不負責任的代理人為了自己的利益放棄客戶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戶簽收,這是無效合同。客戶如何獲得應有的權利?
在這裏。我來說說什麽是代簽,代簽的後果。
咨詢客戶:什麽是“代理簽名”?
張娜博士:簡單來說,在購買人壽保險時,您需要在所有相關書面材料上有相關人員的個人簽名,但不是您的個人簽名,這稱為“代理簽名”。
咨詢客戶:為什麽需要我的親筆簽名?
張娜:作為合同主體之壹,如果保險合同中缺少被保險人的個人簽名,保險公司可以以簽名不真實、保險合同不成立為由,將“代理簽名”保單視為無效,做出拒保或退保。
咨詢客戶:給孩子買怎麽辦,孩子太小不會寫字?
張娜:父母可以讓他們的未成年子女簽字確認信息。
咨詢客戶: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是同壹個人怎麽辦?
張娜:購買人身保險時,無論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關系有多親密,如夫妻、父母、成年子女等,被保險人都不能替被保險人簽字,而應在需要各自簽字的地方親自簽字。
咨詢客戶:“代簽”看似小事,實則隱患重重。
張娜:是的,很多人,尤其是給家人買保險的時候,為了怕麻煩,只在需要簽字的地方“代被保險人簽字”。這就埋下了相當大的隱患。壹旦理賠,保險公司可以以“代簽”為由,認定合同無效、拒賠或退保。
咨詢客戶:已經買了保險,已經簽了,怎麽辦?
張娜:我需要立即聯系保險公司進行更換或更改我的簽名。
律師提醒:法律規定,投保人以被保險人死亡為條件與保險人簽訂合同時,必須有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投保人最好以死亡作為給付保險金的條件簽訂合同,否則保險合同可能被認定無效。
如果您當前保單上的簽名不是您自己寫的,請立即聯系您的保險代理人。因為這是壹份致命的無效合同。保險公司不承認。我用壹個故事來警告妳,也許妳會更容易接受:
2007年5月,在某保險公司為其丈夫張先生投保了人壽保險和重大疾病保險,但張先生對此並不知情,事後也未給予書面同意。2009年2月,張先生被診斷患有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征並住院治療。張先生出院後,要求保險公司理賠,遭到拒絕。之後雙方對簿公堂。近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判決該保險合同無效。2007年5月21日,趙女士在壹家保險公司填寫了壹份投保單。被保險人是她的丈夫張先生,保險涵蓋壽險和重大疾病險。保險合同中約定“被保險人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壹年內身故或因疾病導致身體殘疾,保險公司按本合同初始基本保險金額的10%給付,並無息退還已繳保費。”投保後,趙女士繳納了2007年和2008年的保險費共計665,438+000元。2009年2月2日,張先生身體不適住院。他被診斷患有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征和II型糖尿病。出院後,張先生向保險公司的申請被拒。保險公司認為,張先生提出索賠後,保險公司找談過。趙女士說,她給張先生投保了,張先生並不知情。保險單上張先生的簽名也是趙女士的簽名。保險公司認為趙女士的保險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五十六條關於保險合同效力的強制性規定,拒絕賠償。為此,雙方對簿公堂。經審理,判決法院認為,根據保險費第五十六條規定,“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和對保險金額的認可,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無效”。趙女士為其丈夫投保而簽署的保險合同中包含以被保險人死亡為條件支付保險費的約定。但在投保該保險時,張先生並不知情,投保單上的簽字並非張先生本人簽字,張先生也未書面同意和認可保險金額,故保險合同應屬無效。保險公司為保險合同收取的保險費應當返還。最後,法院判決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公司返還趙女士6100元。
好吧。只要妳認真看。我想妳壹定明白。這很危險。我建議大家壹定要按照法律程序辦事,這樣才能保證自己的權益不受侵害。借此機會提醒大家,在購買保險的過程中,壹定要充分履行填寫投保單並親自簽字的權利,這樣才能保證保險合同的真實性和有效性,避免因代簽而引發糾紛,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希望能幫到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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