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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處方點評管理標準(試行)醫院處方點評管理標準(試行)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規範醫院處方點評,提高處方質量,促進合理用藥,保障醫療安全,根據《藥品管理法》、《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處方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處方點評是評價處方書寫規範性和藥物臨床適用性(適應癥、藥物選擇、給藥途徑、用法用量、藥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等)的過程。),發現存在或潛在的問題,制定並實施幹預和改進措施,促進臨床合理用藥。

第三條處方點評是醫院持續醫療質量改進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臨床藥物治療水平的重要手段。各級醫院應當按照本規範,建立健全系統、規範、持續改進的處方點評制度,開展處方點評工作,並在實踐中不斷完善。

其他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的處方點評參照本規範執行。

第四條醫院應當加強處方質量和藥品臨床應用管理,規範醫生處方行為,落實處方審核、藥品發放、核對、用藥臺賬等相關規定。定期對醫務人員進行合理用藥的培訓和教育;制定並實施持續質量改進措施。

第二章組織和管理

第五條醫院處方點評工作在醫院藥物與治療學委員會(組)和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的領導下,由醫院醫療管理部門和藥學部門組織實施。

第六條醫院應當根據醫院的性質、功能、任務和科室設置,在藥物與治療學委員會(組)下設立由醫院藥學、臨床醫學、臨床微生物學、醫療管理等多學科專家組成的處方點評專家組,為處方點評提供專業技術意見。

第七條醫院藥劑科應成立處方點評工作組,負責處方點評的具體工作。

第八條處方點評工作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豐富的臨床用藥經驗和合理用藥知識;

(二)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二級以上醫院處方點評工作組成員應具備中級以上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其他醫院處方點評工作組成員應具備藥師以上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第三章處方點評的實施

第九條醫院藥劑科會同醫政管理部門,根據醫院診療科目、科室設置、技術水平、診療量等實際情況,確定具體抽樣方法和抽樣率,其中門急診處方抽樣率不低於處方總量的1‰,每月審核處方絕對數量不低於100;病房(區)醫囑抽樣率(以出院病歷數為基準)不低於1%,出院病歷絕對數每月不低於30份。

第十條醫院處方點評小組按照確定的處方抽樣方法隨機抽取處方,根據處方點評工作單(附件)對門急診處方進行點評;病房(區)用藥醫囑應根據患者的病歷資料,實施綜合意見,意見表由醫院根據本院實際情況制定。

第十壹條三級以上醫院應逐步建立和完善特殊處方審核制度。特殊處方點評是對特定藥物或特定疾病用藥(如國家基本藥物、血液制品、中藥註射劑、腸外營養制劑、抗菌藥物、輔助治療藥物、激素等)的處方點評。)根據藥事管理和臨床應用管理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第十二條處方點評工作應堅持科學、公正、務實的原則,有完整、準確的書面記錄,並通知臨床科室和當事人。

第十三條處方點評小組在處方點評過程中發現不合理處方,應當及時通知醫藥管理部門和藥學部門。

第十四條有條件的醫院應當利用信息技術建立處方點評系統,並逐步實現與醫院信息系統的聯網和信息共享。

第四章處方點評結果

第十五條處方點評結果分為合理處方和不合理處方。

第十六條不合理處方包括不規範處方、不適當處方和異常處方。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判定為不規範處方:

(壹)處方的前言、正文、後記內容缺失,書寫不規範或者字跡不清的;

(2)醫師簽名或蓋章不規範或與簽名或蓋章樣本不壹致的;

(3)藥師未對處方的適宜性進行審核(處方附言的審核、調配、核對、調劑欄目未對調配藥師簽名進行審核、核對調劑藥師簽名,或單人值班調劑未實行雙人簽名的規定);

(四)新生兒和嬰兒的處方未註明日期和月齡的;

(五)西藥、中成藥、中藥飲片未單獨處方的;

(六)未使用藥品說明書名稱開處方的;

(七)藥品的劑量、規格、數量、單位不規範或不明確的;

(八)“遵醫囑”、“自用”等模糊用語的用法用量;

(九)處方未簽名並註明修改日期,或者未註明藥物超劑量原因並再次簽名的;

(十)未書寫處方或臨床診斷不完整的;

(十壹)單次門診急診處方五種以上藥品;

(十二)無特殊情況下,門診處方用藥量超過7天,急診處方用藥量超過3天,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需要適當延長處方用藥量而未註明原因的;

(十三)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管理藥品的處方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的;

(十四)醫師未按照《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規定》開具抗菌藥物處方的;

(十五)中藥飲片處方藥未按“君、臣、佐、使”順序排列,或者未按要求標註配藥、煎服等特殊要求的。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判斷該藥品不適宜處方:

(a)顯示不合適;

(2)選用的藥物不合適;

(三)藥品的劑型或者給藥途徑不適當;

(四)無正當理由未優先選用國家基本藥物的;

(5)用法用量不當;

(六)聯合用藥不適宜的;

(七)重復給藥;

(八)存在不相容或不良相互作用;

(九)其他不適宜的藥物。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判定為非常時效:

1.無適應癥用藥;

2.無正當理由開高價藥品的;

3.無正當理由超說明書用藥的;

4.無正當理由為同壹患者同時開出兩種以上具有相同藥理作用的藥品的。

第五章評審結果的應用和持續改進

第二十條醫院藥劑科應當會同醫療管理部門對處方點評小組提交的點評結果進行審核,定期公布處方點評結果,並通報不合理處方;根據處方點評結果,對醫院藥事管理、處方管理和臨床用藥中存在的問題進行總結和綜合分析評價,提出質量改進建議,上報醫院藥物與治療學委員會(組)和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發現可能對患者造成損害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害的發生。

第二十壹條醫院藥理與治療學專業委員會(組)和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應當根據藥學部會同醫療管理部門提交的質量改進建議,研究制定有針對性的臨床藥品質量管理和藥事管理改進措施,指導相關科室實施質量改進措施,提高合理用藥水平,保障患者用藥安全。

第二十二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醫師定期考核機構應當將處方點評結果作為重要指標納入醫院評價和醫師定期考核指標體系。

第二十三條醫院應當將處方點評結果納入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績效考核和年度考核指標,並建立健全相關獎懲制度。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轄區內醫院處方點評的監督管理,對不按規定開展處方點評的醫院要責令改正。

第二十五條衛生行政部門和醫院應當對開具不合理處方的醫生采取教育、培訓、批評等措施;醫師開具異常處方的,按照《處方管理辦法》的規定處理;醫師在壹個考核周期內開具不合理處方超過5次的,視為定期考核不合格醫師,離崗參加培訓;對患者造成嚴重損害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給予相應處罰。

第二十六條藥師未能審核處方、調劑藥物、解釋藥物或者有效幹預不合理處方的,醫院應當采取教育、培訓、批評等措施;對患者造成嚴重損害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給予相應處罰。

第二十七條醫院因不合理用藥給患者造成損害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附件:處方審核工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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