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工作原因,經常需要加班的員工不在少數。那麽,妳了解加班和加班費嗎?
1.什麽是加班?
所謂加班,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壹條的相關規定,是指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行為。
對於有標準工作時間的勞動者來說,任何在法定工作時間之外的工作都應該算作加班。
2.加班有時間限制嗎?
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的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3.加班費怎麽算?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列舉了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幾種情形:
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4.加班費基數有哪些?
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是計算加班工資的基礎,加班工資是指在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工作應獲得的勞動報酬。
包括:
基本工資(底薪);技術津貼;崗位津貼;價格補貼;出勤獎。
5.可以休假代替加班費嗎?
壹般來說,只有休息日加班才能安排休息日,延長工作時間和法定節假日加班仍應支付加班費。
6.彈性工作假期有加班費嗎?
目前我國實行的特殊工時制度有綜合工時制和不定時工時制。彈性工作時間俗稱彈性工作時間。
不是所有崗位都可以實行彈性工作時間,實行彈性工作時間需要勞動行政部門批準。《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辦法》(勞動部第503號令[1994])第四條規定:“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1)高級管理人員、現場人員、銷售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及其他因工作原因不能按標準工作時間計量的員工;(2)長途運輸人員、出租車司機、企業內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因工作性質特殊需要機動作業的員工;(三)因生產特點、特殊工作需要或者職責範圍等原因,適合實行彈性工作時間的其他員工。”
因此,對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不能因為其上下班時間不固定,用人單位不要求出勤,就要求其支付工作日加班的加班費和周末工作的加班費。但如果在法定節假日工作,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
7.什麽情況下不能拒絕加班?
我國勞動法對延長員工工作時間做出了具體限制。但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勞動法》也明確規定,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單位可以不受相關限制延長工作時間。
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嚴重威脅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需要緊急處理的;
公共利益需要:生產設備、交通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必須及時修復;
設備檢修維護:設備檢修維護必須在法定節假日或公休日停工期間進行;
國防應急任務:為完成國防應急任務,或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應急生產任務,商業和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農副產品收購、運輸和加工的應急任務。
8.員工不願意加班,用人單位可以扣獎金嗎?
《勞動合同法》第31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
《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
用人單位不能單方面決定是否要求員工加班。勞動者有權拒絕超過法定時間加班,用人單位無權以勞動者不加班為由扣獎金。
9.有哪些違規安排加班的行為?
用人單位違法安排員工加班,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勞動行政部門會給予警告、責令改正、罰款等行政處罰。
強制加班:用人單位未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強制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處以每延長壹小時勞動者最高1元的罰款。
加班加點:用人單位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每日超過3小時或者每月超過36小時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對每名超過工作時間1小時的勞動者處以1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法律規定要求女職工加班:用人單位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女職工在哺乳1周歲以下嬰兒期間延長工作時間的,責令改正,對每名女職工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