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宅基地使用權的法律規定是
憲法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屬於集體所有”。
還有土地管理法第62條第1款的規定,“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此外,《物權法》第壹百五十二條規定,宅基地權利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依法享有使用該土地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權利。
2.關於宅基地使用權的相關法律法規,請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二、宅基地使用權的特征
宅基地使用權的範圍壹般包括住宅和生活用地;周圍綠地;其他生活服務設施用地。即壹戶人家居住的院落用地。
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以下特征:
(1)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只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2)宅基地使用權的使用僅限於村民建造個人住宅。個人住宅包括廚房、院墻等與村民居住生活相關的房屋及附屬設施。
(3)宅基地使用權嚴格“壹戶壹宅”。根據土地管理法,壹個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宅基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但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售或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4)福利:宅基地的初始取得是免費的。
1.宅基地問題是怎麽來的?壹般來說,住房和土地是分不開的。作為公民的私有財產,可以繼承、轉讓、交易。“宅基地”是壹個“中國特色”的問題。
2.“土改”後,農民私有的土地制度確立,大部分地區的農民領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產權證。
3.社會主義改造後,農村土地仍歸農民私人所有,但由集體管理,農民仍保留對宅基地的所有權和處置權。
4.“人民公社”運動後,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確立,農民的宅基地也歸集體所有。農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不能出租、買賣。
5.改革開放後,繼續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只允許宅基地使用者出租或出售地上建築物。可見,宅基地不僅僅是壹個簡單的財產問題,本質上是中國社會變遷的反映。
6.宅基地使用權可以由具有城鎮戶籍的子女繼承。
第三,宅基地使用權的內容
宅基地使用權的所有者享有下列權利,並承擔壹定的義務:
(1)占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占有宅基地,並在宅基地上建造個人房屋及與居住、生活有關的附屬設施。
(2)收益與懲罰。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獲得因使用宅基地而產生的收益,如在宅基地閑置的地方種植果樹和其他經濟作物所產生的收益。
(3)因自然災害等原因喪失宅基地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於沒有宅基地的村民,宅基地要重新分配。
(4)宅基地權利人出售或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土地管理部門不再審批。而且,宅基地使用權的受讓人僅限於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以上為您介紹了宅基地使用權法律規定的相關內容。宅基地使用權的法律規定包括憲法規定宅基地屬於集體,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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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論的兩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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