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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物業管理辦法(2020年修正)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創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環境,促進和諧社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的使用、維護、服務和監督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物業,是指依法建造的房屋及其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進行維護、養護和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及相關秩序的活動,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第四條物業管理應當堅持業主自治與專業服務相結合、屬地管理與行業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實現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壹。倡導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物業管理服務納入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和目標考核體系,建立健全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機制,並將物業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住宅小區管理保障資金,專項用於支持舊住宅小區的基礎設施建設和物業管理。第七條建立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機制,完善信用服務體系,樹立信用經營理念,建立健全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促進物業服務行業健康發展。第二章管理職責第八條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壹)負責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和使用;

(二)組織物業管理從業人員的培訓;

(三)建立物業管理專家庫;

(四)建立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監督檢查物業管理活動;

(五)指導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第九條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

(二)指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委會參與物業管理;

(三)負責住宅物業項目招標備案和協議聘用物業服務企業的審批;

(四)負責對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指導、監督和備案;

(五)監督物業服務用房的配置和使用,以及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檢查和備案;

(六)負責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和使用;

(七)召集物業管理聯席會議,負責協調處理物業糾紛和投訴。第十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下列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壹)公安機關負責處置業主大會召開、業主委員會選舉和物業交接期間的違法行為;

(二)民政部門負責協調居(村)民委員會對業主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協助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做好物業管理工作;

(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職責範圍內,對物業服務企業的用工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

(四)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督促建設單位做好保修期內房屋及設施的保修工作;

(五)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審查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並按規定標準審核物業管理用房規模;

(六)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調查處理業主投訴或者舉報的供水、供氣、供熱等單位未依法履行維修責任的問題;

(七)人防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物業管理區域內人防工程和設施的維護管理;

(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規範和監督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依法查處物業管理中的亂收費、亂漲價行為,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電梯、機械停車設備、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進行安全監管,依法查處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使用中的違法行為;

(九)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派出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查處損壞、挪用、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或者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

物業管理區域內未經規劃部門許可搭建建築物、構築物,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破壞房屋外立面,侵占綠地,破壞綠化及綠化設施等違法行為。,由相關行政執法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予以查處。

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按照委托合同的約定,按照各自的職責承擔物業區域內專業運營設施設備和相關管線的維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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