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的定義是指按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遺囑接受死者的財產、職務、頭銜、地位,直接分割死者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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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繼承遺產的順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七條規定,繼承順序為:
(1)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的,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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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來了解壹下中國的相關繼承法:
原繼承法於2021 1 1廢止。其中,原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合法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
新頒布的《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這和原來的《繼承法》是壹樣的,只是多了壹項,就是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民法典》第壹百二十四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分前作出書面放棄聲明;如無表示,視為接受繼承。
作為接受遺產的受贈人,應當在知道後的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遺產的表示;沒有表示到期的,視為放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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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了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的關系之後,我們再來看這個案例。在這種情況下,遺囑繼承不高於法定繼承是因為遺囑繼承超出了法律規定的範圍,換句話說,在合法的前提下,遺囑繼承可以高於法定繼承。
本案涉及兩個關鍵點,即“必須留份”和夫妻有財產。
判決依據是“強制復制”:“強制復制”制度是民法典繼承中的壹項重要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四十壹條(原《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小林?作為被繼承人的獨子,他還年輕,沒有勞動能力和經濟來源。“必須留下”的那份,是孩子生命和生活的保障。
判決的依據是夫妻雙方都有財產:
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三條規定:“遺產分割時,除另有約定的以外,夫妻財產的壹半歸配偶,其余的歸被繼承人的遺產。如果遺產在家庭所有的財產中,分割遺產時,應先分割他人的財產。”
根據該條規定,花都房產是被繼承人邱先生婚前購買的,但被繼承人邱先生及其妻子夏?結婚後,我會償還房子的部分貸款。無論哪壹方還款,房產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妻子夏應持有壹半。也就是說,花都房產中屬於夏的個人財產,應該是“婚後出資50%,再加上房屋增值部分按婚後還款比例的50%”。除去以上部分,剩下的屬於被繼承人邱先生可以獨立分配的遺產。這部分遺產的繼承完全合理合法,分配高於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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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的關系;
法定繼承是對遺囑繼承的限制。
法定繼承是遺囑繼承的補充。繼承開始後,應先適用遺囑繼承,不適用遺囑繼承時才適用法定繼承。
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的區別;
繼承的順序不壹樣。遺囑繼承不受繼承人身份和數量的限制。執法繼承需要按照繼承順序來繼承。
兩者效果不同。遺囑繼承比法定繼承更有效。有遺囑的,按遺囑執行,沒有遺囑或遺囑無效的,按法定程序執行。
繼承份額以不同的方式確定。立遺囑人的繼承人的份額完全由立遺囑人決定,不能變更。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由法律直接規定。
已立遺囑:如果死者生前立有遺囑,遺囑經確認後確認有效。那麽死者去世後,遺產會嚴格按照遺囑中的財產分割進行繼承。
無遺囑:或者遺囑無效,繼承往往會以合法的方式進行。所有合法繼承必須嚴格按照《民法典》的規定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