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依照本法規定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其個人財產交由壹個或者幾個法定繼承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公證遺囑應當由遺囑人通過公證處辦理。自擬遺囑由立遺囑人書寫並簽名,註明年、月、日。委托他人代書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由其中壹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理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應當有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緊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第十八條遺囑人
以下人員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壹)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和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第十九條關於特別保留的規定
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二十條遺囑的撤銷和變更
立遺囑人可以撤銷或者變更遺囑。遺囑有數份,內容沖突的,以最後壹份遺囑為準。經公證的遺囑,如果是本人書寫、他人代寫、錄音或口述,則不得撤銷或更改。
第二十壹條附義務的遺囑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請求,取消其接受繼承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遺囑無效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達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以脅迫或者欺騙手段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擴展數據:
遺囑的特點:
1,功能1
遺囑是單方面的法律行為。
即遺囑是基於立遺囑人單方意思表示而能夠產生預期法律後果的法律行為。
2.功能2
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遺囑行為能力,不能立遺囑。
3.特點3
立遺囑的時候不能代理。
遺囑的內容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當由立遺囑人本人作出,不能由他人代表。如果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簽名,並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
4.特征4
緊急情況下,可采用口服形式。
而且還需要兩個以上的證人見證。緊急狀態解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口頭遺囑無效。
5.功能5
遺囑是只有在立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
因為遺囑是立遺囑人生前對其死後的財產所有權所作出的處分,並且在生前可以變更或撤銷,所以遺囑必須以立遺囑人的死亡作為其生效的條件。
立遺囑人未實際死亡,但具備相關法定條件,經利害關系人申請,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遺囑也發生法律效力,利害關系人可以處分立遺囑人的財產。
如果立遺囑人短時間內再次出現,可以將相應的財產返還給立遺囑人;如果需要較長時間,如兩年以上,財產不能返還,受益人應當在其受益範圍內幫助遺囑人的基本生活,但法定義務人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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