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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的爭議來自於哪些問題?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近日發布了該院近年來辦理的遺囑繼承糾紛案件情況通報,顯示2014年,該院受理遺囑繼承糾紛案件56件,201265438年增加到109年。

西城法院民六庭庭長李認為,這與我國公民臨終計劃意識剛剛萌芽,及時立遺囑的觀念尚未普及有關。“壹方面說明用法律解決問題已經逐漸成為民眾的認識,另壹方面也暴露出繼承中容易出現糾紛的社會問題和法律條文的準確適用問題。”

西城法院審理的壹起遺囑繼承案件中,立遺囑人吳老伯與妻子* * *育有三個子女,妻子去世很早。吳老伯生前向公司申請了三套房子,其中他和小兒子住在壹套三居室,大兒子和二女兒分別住在另外兩套房子裏。2013年2月,吳老伯寫了壹份遺囑,其中對房產的處置表述為“我和妻子壹直住在壹套三居室裏,小兒子壹家對我們很孝順。我死後,願意把這個房間留給他們家,其他孩子都給兩間臥室。”

誰知,就是這句話引發了壹場兄妹之間的官司。小兒子認為父親的意思是將三居室留給自己,而另外兩套房僅由弟弟妹妹居住,但產權仍歸父親所有,因此要求按合法繼承處置這兩套房子。

對於吳老伯有些“模棱兩可”的遺囑表述,法院認為,雖然吳老伯遺囑中關於財產處置的表述不符合法律條款,但考慮到老人年齡較大,缺乏法律知識,應當通過對遺囑條款的合理解釋,探究並尊重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從解釋中可以看出,老人的意思是將所住的三居室留給小兒子,而另外兩套房子分別由大兒子和二女兒繼承,法院最終據此作出了判決。

據了解,我國繼承法規定的遺產是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生活用品、法律允許公民享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涉及的財產復雜多樣。實踐中,很多糾紛的根源就在於這些房產帶來的巨大利益。

李說:“通常情況下,遺囑繼承涉及的財產價值較大,遺囑繼承的分配方案與法定繼承的平均份額存在較大差異,容易引發遺囑繼承糾紛。而且立遺囑人壹般都是老人。由於受教育文化水平和法律知識運用的限制,在立遺囑時容易產生歧義,缺乏形式要件,這些都是引起糾紛的重要因素。”

謹慎選擇視頻、印刷品和口頭遺囑。

在我國繼承法中,遺囑有多種形式,包括自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等。但法律對遺囑的形式要件做了嚴格的規定,壹旦這些形式要件無法滿足,很可能直接影響遺囑的效力。

既是自擬遺囑,也是老人選擇的立遺囑方式。尤其是立遺囑人因病臥床、年老或不識字時,通常會根據自己的意願請他人代寫遺囑,但“法定見證人”是這類遺囑中最關鍵的形式要求。李說,在選擇遺囑見證人時要格外謹慎。繼承人和與繼承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做見證人,包括繼承人的朋友、親戚、同事。相反,距離繼承人較遠的朋友、同事、鄰居等可以選擇做見證人,但如果條件允許,最好請專職律師見證並存檔。

近年來,法院也受理了多起因“打印遺囑”引發的糾紛。比如壹個案例,壹個老人讓他以前的同事幫他立遺囑。同事把老人的意思記錄在電腦裏,打印出來,讓老人在空白處簽名。但這樣的遺囑不符合遺囑本身書面內容的要求,也不符合代理人、見證人簽字確認的要求,其效力未被法院認可。

隨著時代的發展,新的遺囑形式不斷出現。對於打印遺囑,司法實踐壹般類推適用自寫遺囑和代理遺囑的形式要件。“也就是說,如果打印出來的遺囑是遺囑人本人使用電腦等設備記錄打印,並由本人簽名的,可以認定為自擬遺囑;如果是用別人的電腦記錄的,或者是用別人的設備打印的,應該符合遺囑代書的要求。記錄人或者打印人會在打印件上簽字,確認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還需要另壹個見證人見證。”李對說道。

此外,隨著智能手機的廣泛應用,視頻遺囑也開始頻繁出現在繼承糾紛中。“視頻遺囑應當確保無疑異,符合證據法的規定,包括科學合理的錄音設備和環境、視頻質量和壹致性、證人證言、視頻文件的導出和保存、妥善封存等。”李對說道。

對於口頭遺囑,法院建議,立遺囑人突發疾病、意外危及生命,必須有兩個以上無血緣關系的見證人見證,立遺囑人並沒有因為變故而選擇其他遺囑的機會。過程要盡可能記錄下來。

“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要慎重選擇視頻、印刷品和口頭遺囑。”李提醒道。

建議立法創新立遺囑方式

今年4月初,全國首家公證遺囑中心落戶北京長安公證處。遺囑中心的所有程序都經過精心設計,從能力的認定、材料的提供、筆記和通知的制作,到遺囑的起草,專業的公證員針對不同的情況設計了方案,確保老人能夠得到壹份體現其真實意思的有效遺囑。

作為國內首個專註遺囑的公益項目,由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和北京陽光老年健康基金會主辦的中華遺囑庫自成立以來就受到廣泛關註。目前在北京、廣東、天津、江蘇等地設有分支機構,為60歲以上老人提供免費咨詢、登記、托管服務,成為老人立遺囑的首選方式之壹。

不過,記者了解到,這兩種方式對遺囑效力更有保障,在實踐中仍面臨壹些困難。遺囑公證壹直以來對證據材料的要求都非常高。由於歷史原因,上世紀八九十年代去世的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很難取得,壹度導致遺囑無法公證。公證機構不斷推出預約、免費等便民措施的同時,長時間的排隊也隨之而來。對於中華遺囑庫來說,近年來老年人預約登記的人數壹直居高不下,長時間排隊幾乎是不可避免的。

對此,西城法院建議,為規避自寫、代寫等遺囑效力可能存在的風險,除公證外,還應開辟新的形式,如積極讓公益組織、居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律師等具有法律知識和較高權威性的機構和人士參與。作為遺囑見證人,不僅可以給遺囑人提供法律幫助,而且成本還可以低於公證機構。

隨著社會經濟條件的變化,現行繼承法在遺產保護方面被普遍認為是滯後的,如中國遺囑庫遺囑登記和遺囑保全的創新實踐在現行繼承法中沒有規定,新遺囑往往被排除在合法有效範圍之外。對此,學者建議,繼承法應多收創新成果,加強與時俱進的研究。

西城法院副院長李彥宏表示,依法立遺囑,妥善處理背後的重大事件,既是維護家庭和諧的需要,也是應對老齡化社會的重要法律舉措。當前仍需不斷提高全社會立遺囑的法治意識,構建和諧的家庭關系和社會關系。

真的學到了很多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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