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的法律效力:自書遺囑是指立遺囑人親自書寫的遺囑,所以也叫親筆遺囑。有效的自擬遺囑應包括以下要素:1。為了避免以後的糾紛,遺囑人應該自己寫好遺囑的所有內容。自擬遺囑既不能由他人書寫,也不能用打字機打印,只能由立遺囑人自己用筆(鋼筆或毛筆等)記錄。),但遺囑人不得用鉛筆或者其他易於塗改的筆書寫自擬遺囑。2.遺囑應當由立遺囑人簽名。立遺囑人簽名是自寫遺囑的基本要求,不僅證明遺囑是立遺囑人本人所寫,也證明遺囑是立遺囑人真實意思的表達。遺囑人的簽名必須用遺囑人自己的名字書寫,不能用蓋章、手印、畫押代替。無遺囑者簽署的自擬遺囑無效。遺囑超過兩頁的,遺囑人應當在每頁上簽名確認。3.遺囑人應當在遺囑末尾註明公歷年、月、日。立遺囑人必須在遺囑中註明立遺囑的時間。遺囑中的時間記錄是確定遺囑人立遺囑能力的標準,也是確定多份遺囑時遺囑順序的標準。遺囑中註明的時間原則上應為立遺囑人立遺囑並簽字的日期。如果遺囑中沒有日期,或者日期不具體,比如只註明年、月,但沒有寫日期,遺囑就不能生效。4.盡量不要改動遺產內容,避免不必要的糾紛。書面遺囑需要塗改、增刪的,遺囑人還應當在塗改、增刪處簽名並註明時間,否則塗改、增刪的內容無效。5.以上是非常明確的自寫遺囑,具有法律效力。在民間實踐過程中,也可以邀請見證人簽名蓋章進行證明。當然還是去公證處公證比較好。
法律客觀性:
所謂遺囑法律效力的表現形式,就是民法通則的規定結合繼承法的具體規定,是壹份合法有效的遺囑應當滿足的實質條件。1.立遺囑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對此,繼承法明確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18周歲以上,精神正常的人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具有立遺囑能力,能夠立遺囑。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他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也仍然無效。立遺囑人立遺囑時具有行為能力,但後來喪失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效力。二、遺囑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因脅迫或欺騙而立的遺囑無效,因為這不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願。偽造的遺囑不是被繼承人的遺囑,即使沒有損害被繼承人的利益或者沒有違背被繼承人的意誌,也是無效的。遺囑被篡改的,被篡改部分無效,但不影響遺囑中未被篡改內容的效力。三、遺囑的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或不違背公共利益。繼承法規定,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遺囑生效時沒有為缺乏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份額的,對應當保留的必要份額的處分無效;遺囑人以遺囑處分國家、集體或者他人所有的財產時,這部分遺囑也應認定無效,因為它是違法的。壹份有效的遺囑不僅要符合上述實質要件,還要符合形式要件。具體來說,各種形式的遺囑有不同的形式要求。公證遺囑應當由遺囑人通過公證處辦理;自擬遺囑,由遺囑人書寫並簽名,註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其中壹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記錄遺囑時,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緊急情況下的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見證。緊急狀態解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很多人的遺囑因為缺乏相關知識而無效。立遺囑前最好咨詢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士,最大程度避免遺囑無效。生活中,很多人為了自由處置自己的財產或避免日後發生糾紛,往往會在生前立下遺囑。什麽樣的遺囑才是合法有效的遺囑?恐怕不是每個人都能回答這個問題。結合《民法通則》和《繼承法》的規定,我們來說壹個合法有效的遺囑應該符合什麽條件。遺囑作為壹種民事法律行為,只有符合法定條件,才會產生法律效力,才能執行。這壹法定條件是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壹個重要因素。《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民法通則的規定與繼承法的具體規定相結合,是合法有效的遺囑應當滿足的實質條件。1.立遺囑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對此,繼承法明確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18歲以上,精神正常的人是完全行為能力人。他有立遺囑的能力,也能立遺囑。無行為能力人立的遺囑仍然無效,即使他後來有了行為能力。立遺囑人立遺囑時具有行為能力,但後來喪失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效力。二、遺囑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因脅迫或欺騙而立的遺囑無效,因為這不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願。偽造的遺囑不是被繼承人的遺囑,即使沒有損害被繼承人的利益或者沒有違背被繼承人的意誌,也是無效的。遺囑被篡改的,被篡改部分無效,但不影響遺囑中未被篡改內容的效力。三、遺囑的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或不違背公共利益。繼承法規定,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遺囑生效時沒有為缺乏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份額的,對應當保留的必要份額的處分無效;遺囑人以遺囑處分國家、集體或者他人所有的財產時,這部分遺囑也應認定無效,因為它是違法的。壹份有效的遺囑不僅要符合上述實質要件,還要符合形式要件。具體來說,各種形式的遺囑有不同的形式要求。公證遺囑應當由遺囑人通過公證處辦理;自擬遺囑,由遺囑人書寫並簽名,註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其中壹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記錄遺囑時,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緊急情況下的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見證。緊急狀態解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很多人的遺囑因為缺乏相關知識而無效。立遺囑前最好咨詢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士,最大程度避免遺囑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