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提起刑事申訴和申請再審有什麽區別?
申請申訴再審權是法律設定的在公民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請求國家機關救濟和保護的權利,兩者都屬於訴權的範疇。上訴權是壹項民主權利,屬於廣義上訴權。次數不限,級別不限,案件不限,題材不限,機關不限。申請再審作為壹項訴訟權利,必須具備相應的法律條件。申請再審的對象是確有錯誤的生效判決、裁定,以及違反自願原則或者內容違法的調解書。對尚未生效的法律文件和已經生效的法律文件都可以進行投訴。
二、民事訴訟審判監督程序
民事審判監督程序,即民事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確有錯誤,重新審理案件的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只是糾正生效裁判錯誤的法定程序。它不是案件審理的必經程序,也不是訴訟的獨立審級。
三、民事再審的條件是什麽?
民事再審的條件如下:
1.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已經生效。可以申請再審的裁判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為第壹審法院作出的依法可以上訴,但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的裁判、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作為終審判決的裁判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可以申請再審的調解書包括壹審法院和二審法院依據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制作的調解書;
2.申請人只能是當事人或特定的案外人。即原審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和被上訴人;
3.必須在判決、裁定或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兩年內提交。超過2年期限的,即使申請再審的理由充分,也不能觸發再審程序;
4.必須提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即上壹級法院。但壹方人數眾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可以向壹審法院提出申請;
5.重審必須有法律理由,如下: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審理案件所需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人民法院未書面調查收集主要證據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機構組成違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法官未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由於不可歸責於他或者他的訴訟代理人的原因沒有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11)判決為缺席判決,無傳票;
(12)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13)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14)在審理此案時,法官犯有貪汙受賄、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百零五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如果發現有錯誤,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