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傳統文化在制度、經濟形態、社會基礎、地理環境、社會心理、價值取向等方面存在差異,導致治國模式存在根本差異。總之,中國傳統的治國模式是禮治,即用統治者制定的倫理法律或法律倫理規範來調整社會關系,強調政治社會化和政治倫理化;西方傳統的治國模式是法治,也就是脫離了統治者也必須執行和遵守的倫理?法律規範調節社會關系,維護社會穩定和秩序。分析和論證中西方傳統治國模式的本質區別,不僅具有學術意義,而且對於理解黨的十五大確立的依法治國方略,完成中國從傳統禮治向現代法治國家的轉變具有現實意義。
儀式是中國壹種古老的社會現象。
商代甲骨文中就有“裏”字。《說文解字》曰:“禮行也,所以為神之福。”可見,它是古代人們祈福的壹種儀式,也是中國最早的行為準則體系。隨著國家的產生,禮逐漸為統治者所用,禮的內容也從過去單純的風俗儀式發展為約束人們婚姻、世系、血緣、君臣等社會關系的公開的行為準則。
從西周開始,或者更確切地說,從周公開始,禮被定義為治理國家的方式。鑒於周初社會動蕩,形勢復雜,為了更有效地統治新建立的疆域遼闊的國家,在繼承《李霞》、《李因》的基礎上,對零散無序的禮制進行整理、修補和修訂,使之系統化、制度化、規範化。其基本精神是尊卑有序,在區分等級差異的前提下接受整個世界,在宗法政治的基礎上長期建立統壹的王朝。
到了春秋戰國時期,儒家大力提倡禮治,反對法家的“法治”。與西周相比,表面上看似乎是“禮崩樂壞”,但實際上只是禮的實際範圍變了,禮的形式變了,禮本身並沒有被拋棄。相反,李在改造中獲得了新生。尤其是荀子改造後的“重禮輕法”,將禮與法有機結合,對後世影響很大。西漢武帝時期,“罷黜百家,獨尊儒術”成為封建社會的正統政治思想。孔子倡導的“禮為國用”成為中國傳統的治國模式,在以後的朝代得到完善,壹直到清朝都沒有改變。當代美國學者D·巴迪在研究了中國傳統禮儀與法律的關系後認為:“古代聖賢創造了禮儀,但現實社會中的混亂是由於人們對禮儀的無知和無法用禮儀規範自己的行為而造成的。”這壹觀點基本符合中國傳統政治的現實,也得到了中外學者的認可。
禮儀的概念和理論影響著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調整著人與人之間、人與宇宙之間的關系。“道德義,無惡不作;教訓常見,非禮不備;爭論和訴訟,非禮;上下,父子兄弟,非禮;官秀才,非禮;班軍治軍,交法於官,非禮與威嚴不可接受;禱祀,供給鬼神,非禮不誠。”
禮是中國傳統治國模式的基本價值。
張先生認為,禮體現了中國古代人的心理狀態和思維方式。因為它是仁、忠、信的體現和外化,所以禮本身就成為了壹種值得追求的價值,可以作為衡量壹切的標準。“先王之禮也有書。忠實是禮貌的基礎;義理,禮之文也。沒基礎,沒立場,沒文筆。禮者,適天氣,位於地財,適鬼神,適人心,管萬物之人。”儒家的最高理想國是大同世界,但現實中很難建立這種理想,退而求其次是“天下為家”的小康世界。這樣才能達到“君臣之誠,父子之忠,兄弟之友,夫婦之和,立制立田,智勇雙全,功德為己”的目的。同時,儒家認為禮儀的作用在於區分上下,維護等級制度,以孝尊君,從而穩定社會秩序,強化君主專制。正因為如此,中國所有的統治者和政治思想家都把禮作為治國安邦的根本指導原則。《左傳》雲:“禮為王之大經。”“禮,經國、國、民、嗣。”
孔子主張以禮治國,認為“不學禮,不可立也。”提出“道為政,以刑制刑,民免不要臉;道是德,是禮,有耳有格。”歷代儒家都把禮儀作為修身治國的法寶。孟子“仁政”論的理論基礎是“性善論”,在人性方面,孟子強調仁、義、禮、智,把禮作為體現仁義的重要方式,進而實現“王道”;荀子吸收了百家的思想,認為禮是治國安民的根本。他說:“禮之於國,如秤砣之重,如索墨之於功德。”故人無禮,壹物無禮,社稷無禮,不安分。”他的禮法合壹的理論受到後來統治者的推崇。
禮治是中國傳統政治的基本傾向。
調節社會、治理國家的手段主要有兩種,即法律規範和道德規範。中國古代用兩者來治國,以後者為主。兩者結合就是禮。正如近代學者章太炎先生在《考察》中所說:“諸子為成文法之通稱,但官制、刑法、禮亦有別。”中國古代的“法”有很多含義,但通常是指刑罰,尤其是今天的刑法和刑罰。西周時期實行“禮治”,刑罰被禮儀所遏制,刑罰是禮儀的壹部分。禮儀不僅具有道德教育的功能,還具有法律意義。人們違反禮儀的行為被認為是感人的懲罰。如果婚姻的儀式被廢除,夫妻將遭受很多的犯罪;農村飲酒之禮若廢,則老幼之序失,打架之獄繁;若廢聘射之禮,諸侯之行必敗惡溢;如果廢除喪葬儀式,朝臣的恩情就薄了,忘年交的人就多了。“它們有不同的功能和相同的目的。禮是靈魂,是統帥,是總原則,刑是禮的文化,是禮的具體化。從西漢到清末,刑雖然成為獨立的規範體系,不再是禮的壹部分,但與禮相比,刑仍處於從屬地位。借用中國傳統哲學的範疇,禮是“體”,刑是“用”。所謂“禮法合壹”。
中國古代農業占主導地位,工商業不發達,導致古代各種法規融合,刑重於民。但不能說中國古代沒有民事法律規範,而是沒有獨立的民法典。那麽,應該用什麽來調整社會上大量的民事法律關系呢?壹部分由刑法規制,更大的部分,尤其是社會上普遍存在的“家族婚姻”的所謂“細節”,直接由禮儀規制。從西周開始,禮儀就被用來調整社會成員的身份、財產、繼承等重要的民事關系。中國古代司法與行政是壹體的,隋唐以來地方行政長官多來自科研。他們讀了很多詩書,深諳禮的規範,所以以禮判案,駕輕就熟。正如近鄰蔡元培先生所言:“古之以禮,法之以異。法,刑法也;今天的所謂民法還挺客氣的。”綜上所述,禮治作為壹種治國模式,優於其他模式?如中國傳統的“法治”和治國手段,已經成為中國傳統政治的基本傾向。
眾所周知,專制主義是中國傳統政治結構的本質特征。在奴隸社會,形成了以王為代表的奴隸主貴族專制政權。秦朝建立封建專制中央集權政治制度後,經過兩千多年的發展演變,不斷得到強化。正如梁啟超先生在他的《中國威權政治的演變》壹書中所指出的:“威權政治的演變是精巧的、完美的,是世界上最好的,沒有壹個像中國這樣的。壹切都不進步,只有專制政治。”作為壹種極端的等級和特權制度,其基本內涵是“君有權,臣無權”禮儀的基本精神和政治功能是“辨、辨、位”。也就是說,對專制主義確認和維護是專制主義集權的重要理論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