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江蘇省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的思考

江蘇省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的思考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教育部關於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8〕133號)文件精神,為做好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工作,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壹)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總額暫按學校上年度教職工基本工資65438+2月和標準化補貼水平核定。其中,義務教育教師平均補貼水平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財政部門按照教師平均工資水平不低於當地公務員的原則確定。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財政、教育部門在核定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總額時,應當合理統籌。同壹縣級行政區域內的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水平原則上大體均衡。對農村學校,特別是條件艱苦的學校,要給予適當傾斜。

(三)義務教育學校教師以外的教職工績效工資總額的核定,由各地按照統籌兼顧的原則合理確定。

(四)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與清理規範義務教育學校補貼相結合,規範補貼和原國家規定的年終壹次性獎金計入績效工資總額。

(五)績效工資總額隨學校所在縣級行政區域公務員基本工資和津貼補貼的調整而相應調整。(1)績效工資分為兩部分:基本績效工資和激勵性績效工資。

基本績效工資主要反映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水平、崗位職責等因素,占績效工資總額的70%。具體繳費方式和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財政、教育部門按照同壹縣級行政區域同類人員統壹繳費標準的原則確定。壹般是按月發放。

激勵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工作量和實際貢獻等因素,占績效工資總額的30%。具體支付方式和標準由學校在考核的基礎上確定。

(2)基本績效工資壹般包括崗位津貼和生活津貼。增加農村義務教育學校教師補貼。

崗位津貼的具體支付方式和標準根據工作人員的崗位和工作年限確定。

生活補貼的發放標準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水平確定。

鄉村學校教師補貼只發放給縣內地處偏遠、條件艱苦的鄉村學校教師,其他人員不得享受。具體支付方式和補貼標準由各地根據農村學校教師合格人數和當地績效工資總體水平確定。

生活津貼和農村學校教師津貼原則上按同壹地區相同標準發放。

(3)激勵性績效工資可由學校根據實際情況設置,如班主任津貼、壹線骨幹教師津貼、課外課時津貼、教育教學獎勵等。,或者可以獨立設置其他項目,制定具體的支付辦法。除了班主任每月津貼,其他項目都是年度考核後發放。

班主任津貼由縣級以上人事、財政、教育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教師在擔任班主任期間享受班主任津貼,離職後不再享受。

校長激勵性績效工資由學校主管部門實施,報同級人事、財政部門審批。校長激勵性績效工資的實際支付水平由學校主管部門根據校長年度考核結果,在人事、財務部門核定的總額內確定。

教育主管部門要制定績效考核辦法,加強對學校內部考核的指導。學校應當完善內部考核制度,根據教師、管理人員、工作技能等崗位的不同特點,實施分類考核。根據考核結果,在分配上堅持多勞多得、優績優酬,重點向壹線教師、骨幹教師和其他做出突出成績的工作人員傾斜。

學校在制定激勵性績效工資分配辦法時,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征求教職工意見。分配辦法由學校領導集體研究後,報學校主管部門批準並在校內公開。(壹)基本績效工資由學校按照本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財政、教育部門制定的具體標準申報,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批準。

(二)激勵性績效工資總額的確定,由學校主管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人事、財政部門核定的本地區義務教育學校激勵性績效工資總額內進行,並根據考核結果提出各校具體激勵性績效工資總額,經同級人民政府人事、財政部門審核備案後實施。

(三)基本績效工資的正常變動,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並經學校批準;激勵性績效工資總額的正常變動原則上按年度進行。年度內學校人員構成和薪酬水平發生變化的,當年原則上不作相應變動,下壹年度核定激勵性績效工資總額時作相應調整。

(四)縣級行政區域公務員津貼補貼標準調整時,相應調整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總水平,按照本條規定的程序申報,經批準後實施。(1)為了維持壹所完全中學內部合理的收入分配關系,學校要統籌考慮從事非義務教育的教師的補貼問題。學校統籌確有困難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解決。

(2)原國家規定的班主任津貼與績效工資中的班主任津貼合並,不再單列,納入績效工資管理。

(三)在實行績效工資的同時,發給義務教育學校退休人員生活補貼,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財政部門確定。其中,離退休人員按江蘇省紀委等六部門的通知(蘇發〔2009〕1號)執行。

(四)績效工資不作為計算離退休費用的基數。工作人員退休後,按規定享受退休人員生活補貼。

(5)《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於加強嚴肅紀律公務員薪酬管理的通知》(中辦發〔2005〕10號)下發前, 國家認定的改造補助項目,暫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下達的標準保留,另行規定。 超過規定標準和範圍的壹律停止。在規範措施出臺前,不得出臺新的改革補助項目、提高現有改革補助項目標準和擴大分配範圍。

(六)義務教育學校教職工實施績效工資後,學校不得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額之外發放任何補貼或獎金,不得違反規定的程序和方式發放。對違反政策法規的,堅決糾正,嚴肅處理。

離退休人員生活補貼也要在清理規範現有津貼補貼的基礎上發放,不再另行發放其他津貼補貼。(壹)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按照以縣為主管理、市縣自籌和省級適當支持的原則,確保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落實到位。縣級財政要大力開源節流,調整支出結構,優先保證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省轄市要加大財政支持力度。省級財政統籌確定資金分擔方式,對部分財力薄弱地區給予適當支持。

(2)規範學校財務管理,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免除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的規定,嚴禁“同時收費不收費”。學校的國有資產實行統壹管理。學校的非稅收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上繳同級財政。其中,義務教育階段非稅收入由財政部門會同教育部門用於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非義務教育階段非稅收入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3)學校績效工資應專款專用,單獨核算。績效工資應以銀行卡形式發放,原則上不發放現金。具體支付方式按照地方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實行績效工資統壹發放的地方,基本績效工資按規定程序直接打入個人工資銀行賬戶,激勵性績效工資經主管部門審核後,由同級財政部門打入個人工資銀行賬戶。(壹)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人事、財政、教育部門應當根據本規定,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實施辦法。其中,省轄市的實施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人事、財政、教育部門批準後實施;縣(市)實施辦法,由省轄市初審後,報省人民政府人事、財政、教育部門批準後實施;各轄市的實施辦法,由當地市人民政府人事、財政、教育部門批準後實施。

(二)各地在組織實施地方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時,要按照保持穩定、統籌兼顧、量力而行的要求,統籌確定地方公務員規範津貼補貼實施標準和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實施方案,同時統籌考慮國家即將出臺的非義務教育學校及其他機構實施績效工資的政策要求。

(三)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統籌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和地方公務員規範化補貼,改革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完善農村義務教育教師工資經費保障機制,深化中小學人事制度改革。要及時研究並妥善處理實施中的問題,確保績效工資的順利實施。

(四)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工作指導,建立健全有效的監督檢查機制,嚴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導督促學校嚴格執行績效工資相關政策,確保教師隊伍穩定。

關鍵詞:工資制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芻議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法院、省檢察院、省軍區。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於2009年6月11

  • 上一篇:太老實太內向經常被欺負怎麽辦?
  • 下一篇:招商銀行是什麽時候推出向日葵服務系統的?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