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維中的“思維”是什麽意思?國內外學者給出了多種答案,但有壹點是壹致的,即思維是人腦對存在的認識和思考。法律思維是通過人腦(神經系統)對法律現象的反映、理解和思考。法律思維的正常運行需要三個要素:壹是來自人內部的感覺器官,主要指人腦和身體的自我調節能力。壹般來說,人腦的思維活動在生理上表現為高級神經的運動過程。從生物學角度看,低等和高等動物也有大腦、神經系統和感覺器官,但人類的神經系統在進化過程中遠遠高於動物,即人類的神經系統具有功能專業化、程序嚴密、反應選擇性和內部秩序良好的特點。健全的頭腦及其產生的思維也必須依靠人體其他器官良好的協調運作才能最終完成。(1)然而,與人相比,由於個體的遺傳原始功能不同,個體的自我調節能力不同,年齡和性別的差異,以及其他生理原因,個體的思維模式是不同的。比如,個體思維在愛與恨、欽佩與嫉妒、喜歡與不喜歡、興奮與憤怒、自由與獨立、創造與批判等方面都有自己的特點。地域上,群體思維模式會有差異。群體思維模式是指具有相同目標和心理的人在認識過程中特定的穩定模式和秩序。由於經濟與政治、傳統文化與習俗的不同,他們的思維方式也不同,他們的尊嚴與價值傾向、群體意識與職業主義傾向也不同。由此,我們可以做進壹步的分析。在法律精神病理學的層面上,當個體的生理基礎不同,對外界刺激的反應不同時,個體思維也會出現病理性思維。病理性思維是主體由於自身的生理和心理障礙而偏離社會主導規則的壹種紊亂的異常思維。它具有自私、反規範、對他人和社會不利的特點,如個體思維中極端偏執的思維模式和極端自我中心的思維模式。病理思維失控,就會觸犯法律,犯罪。如何與不同地域的不同群體溝通,求同存異,在法律上不斷進行心理整合和思維調節,特別是病態思維模式的診斷和矯正,使其思維不斷修正,納入法律思維的軌道,即建立法律思維的調節機制,達到培養法律思維的目的,這對於法治來說是壹件有意義的事情。
第二,來自外部的法律刺激。如前所述,從自然規則的角度來看,法律思維的內容受制於自然規則,如生存規則和競爭規則,思維的重組和再調整是在這些自然規則的調節下實現的。但不可否認的是,人類的思維作為社會關系的產物,從根本上受到社會因素的影響,包括政治、經濟、文化、倫理、習俗、法律等各個方面。其中,就法律而言,如何制定體現現代社會制度正義要求的良法,並通過司法活動加以實施,使人們對法律產生依賴感、信任感、正義感和神聖感,對法律的認知、觀念和評價,對法律思維在全社會的主導地位和價值的確立,即法治得到社會的普遍認同,具有重要意義, 而人們能夠自覺而不是被動地、經常而不是偶然地根據法治觀念思考問題,並由此決定自己的行為趨勢和行為選擇。
再次,必須有上述內在事物(人體的大腦和其他支持其運轉的器官)與外在事物(法律現象等)的協調運行機制。).換句話說,人體內部的東西能在外部事物的綜合作用下完成整個思維過程,三個因素缺壹不可。法律思維的意義在於人腦創造了壹個精神世界。在現代社會,是指將民主、自由、平等、人權、理性、文明、秩序、效率完美結合,最終按照大腦模型的精神需求改變物質世界的法治社會。因此,法律思維兼具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當這種思維方式還沒有被社會高度重視和自覺應用時,我們不僅要關註其社會和人文層面,更要研究其還原的自然事實狀態及其對法治的影響。這樣做不僅是法治文明的應有體現,也是法治文明發展的迫切需要。
第二,詮釋法律思維的應然和實然
壹般意義上的應然是理想狀態,實然是實踐狀態。法律思維應該是指法律思維應該是什麽樣的,在社會中應該是怎樣的。正當法律思維的基礎是人類是理性動物,具有理性思維。正當法律思維的產生是基於自身的需要並結合了社會環境的條件。它通常能被人類發現、認可、尊重和相信,它能指明人的目標和方向。同時也是評價正當法律思維的標準之壹。與法律思維應該是什麽相對應,法律思維的現實是指法律思維實際上是什麽,它在社會中實際上是怎樣的。法律思維的正當價值需要轉化為客觀現實;第二,法律思維的價值可以轉化為客觀現實;第三,法律思維的應有價值已經轉化為客觀現實的客觀性。這是因為,從“以人為本”的角度來看,只有法律思維的價值轉化為客觀現實,才能說法律思維的價值在現實社會中得到了真正的實現。因此,我們應當始終給予法律思維以終極關懷,將法律思維的價值轉化為實踐法律思維的價值,從而實現法律思維在兩個層面上的統壹。理論思維往往反映現實。那麽在我國,應有層次的法律思維有哪些內容呢?應該是什麽狀態?學者們討論了很多,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見解,也不乏真知灼見。在討論法律思維的理想狀態時,首先要考慮法律思維三要素中最重要的因素,即法律思維的參照物——法律。就中國的正當法律而言,最起碼應該是健全完備的法律體系,公平公正的司法執法,依法行政,有效制約和監督權力,以權利為基礎,有效保障人權等。,但我國的立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監督仍有許多不盡人意的地方。法律權利、法律制度、法律信仰、法律價值、法律解釋、法律推理、法律制度、法律職業、司法改革等諸多問題,也需要在法治建設的過程中積累理論資源、知識資源和經驗資源,需要我們做好長期持續推進的準備。壹方面,要克服傳統法律文化、計劃經濟等負面因素的障礙,如普通大眾對訴訟的厭惡。另壹方面,要加強人民群眾參與法律的積極性,形成法律至上的法律情感,特別是政府人員意識的轉變,真正樹立法治觀念,認真公正執法。同時也要考慮法律思維在法治國家的應有地位和作用。在這方面,正如許多法學家所指出的,“法治本質上是壹種思維方式”。法治當然依賴於壹系列復雜的條件,但就其最直接的條件而言,必須有與之相適應的社會思維方式。⑤法律思維是法治建設中不可或缺的精神要素。法律思維和創新理論的理念和方法促進了法治,為法治開辟了道路。總之,壹個法治國家必然有壹種在社會中占主導地位的法律思維方式。但是,從我國法律思維現狀的現實來看,由於我國的法律職業主體是由專門人員即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法律授權委托的公職人員組成的,需要運用法學基礎理論、專業法律知識、專業法律術語和專業邏輯按照法律程序進行思維,這種具有技能化、專業化、合理化和系統化特征的思維壹般會轉化為壹種權威實施和執行法律的行為。以立法、司法、執法等形式直接幹預社會生活。影響著社會成員,這使得法律思維成為我國法律職業者的必備條件之壹,因而受到我國法學理論界、司法界的高度重視。然而,普通人的法律思維對法治的不可或缺的作用卻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換句話說,這個國家除了法律專業人士,所有個人和團體的法律思維都沒有得到認可。
真正的對待和應有的重視,在我們的社會中,還沒有真正形成體現法治為主要價值的思維習慣和思維模式,這就需要我們朝著這個目標不懈努力,直到法律思維延伸到整個社會,深入到社會的每壹個階層和成員,直到實現壹個高尚文明的法治社會。
從這個角度來看,開展法律思維的必要性和現實性研究的直接動因應該是促進對法律思維的必要性的理性思考,使之接近法律思維的現實性,這就決定了這壹研究對於確立法律思維在法治社會中的主導地位,推進社會法治化進程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第三,法治和法律思維
(壹)從法治的含義來看待法律思維
什麽是法治?從政治學和社會學的角度來看,法治無疑是治國方略,但筆者更傾向於從兩個層面來解釋:第壹,法治是對良法的服從;⑥第二,法治是積極環境的創造,是在這個環境中對法律本身的評價。⑦壹方面,法律思維要求思維主體形成遵守良法的習慣。這種思維定勢的形成,將有助於創造壹個法治社會所需要的、與每個人都相關的秩序和環境,讓每個人都能感受到法律環境與自己的緊密關聯,因為真正的法治與每壹個個體都緊密地生活在這種法律思維模式衍生出來的生活環境中,人與人之間肯定有很多麻煩和復雜的事情,人們的生活也會變得更簡單、更有活力、更多。因此,我們必須承認,在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所有選項中,法治是最實用、最廉價的。如果我們拒絕法治,我們付出的代價將是雙倍的痛苦。法律思維最終會使人摒棄與法治無關的消極心理,這對法治的建立無疑是非常重要的。另壹方面,法律思維自然涉及對法律善惡的評價,法律思維是從法律自身的特點向法律提出的
有了新的標準和要求,法律的出發點和回歸點就應該是以人為本,(這種“人”是法律上的人,或者是指壹切具有法律人格的主體,並使這種主體的資格隨著法律的發展打破壹切不公平的區分和等級,從而得到擴展,最終實現從人到宇宙萬物、世界萬物的人際同構。從而達到法律的真實,實現法律的正義,這是法律之善的必然要求。當然,這遠遠高於法律思維在現實層面所蘊含的正義與善的評價標準,但這也是法律思維在應有層面所蘊含的正義的必然要求,是法律發展過程中的必然需要。這應該作為判斷法律好壞的標準之壹,但這壹切都需要從人自身的矛盾和矛盾中尋找突破口,所以法律思維的作用不可忽視。
(二)從法治的經濟淵源看法律思維
搞法治既是壹種政治制度的設計和運行,也是發展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凸顯了對法治的認知需求、高度評價和期待,法治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目前,中國已經從計劃經濟轉變為市場經濟,追求正當的經濟利益成為人們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單純依靠道德影響或傳統的道德說教,很難引導人們的行為,解決各種經濟問題。因為,雖然我國以倫理道德思維為基礎的思維方式有著深厚的歷史淵源,也有著諸多的精髓和合理性,但總的來說,這種思維方式是與自然經濟相關的,因為它是通過人們內心的信仰自覺遵守社會所認可的道德規範,這是壹種高級的“自律”形式和社會輿論,難以適應競爭激烈的市場經濟。再者,政治思維方式呢?我認為不能作為法治社會的主導思維方式,因為眾所周知,政治思維關註的是我國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過程中形成的定型的政治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實事求是地說,這種用政治立場、觀點和方法分析和處理問題的思維,在建國初期長期發揮了積極作用,對於政治問題和具體問題運用了政治思維形式。但是隨著中國商品經濟的發展,很多經濟問題不應該用政治思維來解決。特別是政治思維習慣只從政治角度處理問題,政治代替了經濟規律和經濟關系,帶來了很多眾所周知的弊端。而且,在我國的政治思維中,“官本位”的影響是廣泛而深刻的。在經濟決策、管理、選擇和解決各種矛盾上,往往是領導說了算,給我國經濟建設帶來嚴重損失。法律思維則以法律為橋梁,在市場經濟的微觀搞活中,確認經濟活動主體的法律地位,調整經濟活動的各種關系,解決經濟活動的各種糾紛。在市場經濟的宏觀調控中,法律思維對市場經濟的運行起著導向、促進、保障和制約的決定性作用。所以,搞市場經濟,就要實行法治,依法治國需要相應的法律思維模式。但需要註意的是,不能因為社會通常是壹個復雜的綜合體,包含了政治、經濟、道德、文化、宗教等諸多因素,而忽視或拋棄其他的思維方式。僅僅依靠法律思維的絕對單壹的思維方式來解決所有的社會問題,既不科學,也不可能。特別是,中國的市場經濟不同於西方。這是壹個飛躍。西方市場經濟持續了幾百年,我們只有幾年。我們不僅先天不足(沒有資本主義社會),後天營養也跟不上。因此,在市場經濟運行中,不正當競爭、徇私舞弊、貪汙賄賂、欺詐、假冒偽劣等經濟違法行為屢見不鮮,而不是依法辦事、有法不依、執法不嚴。
解決這些問題,光靠依法治國是不夠的,還需要以德治國,全面構建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⑩:其實中國最科學、最成熟的治國方略應該是“法治為主,道德為輔”,以雙重方略治國,相輔相成,相得益彰,相互促進,以達到整個社會的和諧。這種治國方略決定了中國的法律思維,從壹開始就具有不同於西方的獨特價值觀和特點。認識到這壹點對於法治社會的思維方式的構建極其重要。
(三)從法治的特征看法律思維
法治具有許多不同於其他社會現象的基本特征,如完善的民主、人權保障、法律至上、完備的法制、司法公正、權力制約、依法行政、權利本位等。11某種程度上決定了以法律為對象的法律思維的優秀品格。鄭教授在文章中對此作了專門論述,揭示了法律思維與道德思維方式相比,“至少有以下六個重要區別,即以權利義務為線索、普遍性優於特殊性、合法性優於客觀性、形式理性優於實質理性、程序問題優於實質問題、理由優於結論”。我也贊同陳先生對鄭教授的評價。“(鄭教授)在堅持法治理念的前提下,根據法治的要求和特點,將法律思維與道德思維進行比較,從而得出法律思維方式的六大特征,大致是法治對法律人的要求,為人們思考法律問題提供了選擇方向。”同時,筆者也認為,這也是法律思維的良好品格,但不屬於法律思維參照系意義上的特征或良好品格。參照系是任何思維都離不開的系統參照物。比如醫生思維的參照系是病情、病理分析、如何治療、病人康復等。,而進行法律思維,當然也要有壹個法律思維的參照系,這個參照系主要是指法律知識,也就是規則、概念、原則等。,以及思維的價值取向和思維的推理方法等。,其中最重要的是法律知識,而法律,就其規定性結構而言,主要由規則、概念、原則等要素構成。由於法律規則的數量超過了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則的數量,所以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則壹般是為了人們正確理解和適用法律規則。所以,法律的主體是法律規則,那麽,以法律為主要參照物的法律思維自然應該是壹種規則思維。法律規則因其獨特而重要的功能以及穩定性、壹致性、連續性和可預測性的優勢,能夠在和平時期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和完善民主政治,解決個人、法人、政府和相對人之間的沖突和矛盾,從而決定其地位。如果說在古代社會,宗教規則和道德規則曾經是公共理性規則,那麽在現代,社會控制和人們溝通的主要方式就是通過法律規則,這些規則壹直被尊為“至高無上”的公共理性規則,從而從另壹方面凸顯了法律思維的優秀品格。而且從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義這個法律思維的參照物來看,也應該是壹種正當程序思維。法律思維通過正當程序設計的時空要素,以及在實現過程中角色分配和解決糾紛中形成相對獨立空間的作用,克服和防止法律行為的任意性和隨意性。這是對法官在絕對權力下獨斷專行的壹種約束。同時,程序性思維也是確保弱勢主體公平的最有力的精神要素,也是主體行為理性選擇的理性保障。當然,程序性思維要求法官只追求程序上的真實,而不是科學上的真實,因為程序上的真實和現實中的真實可能不壹樣,但這畢竟是在絕對公平無法實現的情況下退而求其次的相對正義,而人民在程序範圍內實現充分平等的權利也是非常重要的。這恰恰反映了法律思維(雖然缺乏)是權利實現的基本方式之壹,也是不可或缺的精神。隨著法治的衍生、演進和升華,其價值和優越性將會得到大多數人的認可和重視,這也是由於法治的長期精神召喚。反過來,公民法律程序意識的提高和思維習慣的養成,又會營造壹個人們積極參與的法治環境,這種互動必將促進法治社會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