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異地經營,企業實際經營活動不在註冊地,註冊地的管理部門無法實際行使管理權限,實際經營地的管理部門也不是其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所以存在兩頭不方便管理的問題。因此,我國法律法規禁止企業從事異地經營活動。
因此,如果企業在異地的固定經營場所從事持續經營活動,且未對分支機構進行登記,則可能存在法律風險。
法律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壹經查出,可處65438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登記主管機關對有下列行為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下列處罰:
(壹)未經核準登記擅自開展經營活動的,責令終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萬元以下罰款。
(二)申請註冊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責令提供真實情況,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經審查不符合企業法人條件或者經營條件的,吊銷其營業執照。偽造證件騙取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二萬元以下罰款,吊銷許可證。
(三)擅自變更外商投資企業的名稱、經濟性質或者企業類別、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註冊資本或者註冊資本、出資額,增設或者撤銷分支機構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1萬元以下罰款,限期辦理變更登記。擅自變更住所、地址、經營場所、隸屬關系的,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下罰款,並限期辦理變更登記。超出經營期限從事經營活動的,視為無照經營,按本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理。
(四)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和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萬元以下罰款。同時,違反國家其他有關規定,非法經營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五)侵犯企業法人名稱專用權的,責令停止侵權行為,賠償受害方經濟損失,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六)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擅自復印許可證的,收繳復印件,給予警告,並處二千元罰款。
未懸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 *營業執照》的,予以警告,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七)抽逃、轉移資金或者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責令補足抽逃、轉移的資金,追回隱匿財產,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
(八)不按規定辦理註銷登記的,責令限期辦理註銷登記。拒不辦理的,處三千元以下罰款,並可追究企業主管部門的責任。
(九)未按規定填報年檢報告書、報送資產負債表或資產負債表的,責令限期補足。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並暫扣許可證。
(十)拒絕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給予警告,處壹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登記主管機關對企業進行調查時,可視其情況通知銀行暫停支付。
登記主管機關對有上述違法行為的企業作出處罰決定後,企業逾期不提出申訴和繳納罰款、沒收的,可以通知銀行劃撥。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涉及訴訟事項的,對企業法人提起的訴訟,由企業法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的文書也將送達住所地地址。如果因為企業經營地址變更而沒有收到法院文書,失去了出庭辯護的機會,法院可能會承擔缺席敗訴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