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法
行政許可法是根據憲法制定的規範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的法律。
行政法
(壹)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和分類
1.行政法的概念
所謂行政法,是指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行政法律監督主體在行使行政職能、接受行政法律監督過程中的各種關系,以及行政主體內部各種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由行政組織法、行政行為法、行政程序法、行政監督法和行政救濟法組成。壹定的重點是控制和規範行政權力,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行政關系作為行政法調整的對象,主要包括四類:(1)行政關系。即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其他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的過程中,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等行政相對人發生的各種關系。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行政關系是行政關系的主體。行政主體的大量行政行為,如行政許可、行政征收、行政給付、行政裁決、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大多是以行政相對人為對象實施的,從而與行政相對人產生行政關系。(2)行政法律監督的關系。即行政法律監督主體對行政主體及其公務人員進行監督時所發生的各種關系。所謂行政法律監督主體,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國家司法機關、行政監督機關等。它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授權,對行政權力的行使者及其行政行為進行法律監督。(3)行政救濟關系。即行政相對人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的侵害,向行政救濟主體申請救濟,行政救濟主體對其申請進行審查,並作出向相對人提供或者不提供救濟的決定。所謂行政救濟主體,是指法律授權接受行政相對人申訴、控告、檢舉、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國家機關。主要包括受理申訴、控告、檢舉的信訪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的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4)內部行政關系。即行政主體內部的各種關系,包括上下級行政機關的關系、平行行政機關的關系、行政機關與其內設機構和派出機構的關系、行政機關與國家公務員的關系、行政機關與法律的關系;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之間的關系,行政機關與受委托行使壹定行政職權的組織之間的關系等等。在上述四種行政關系中,行政關系是最基本的壹種,行政法律監督關系和行政救濟關系是由行政關系派生出來的,而內部行政關系從屬於行政關系,是壹方與行政主體之間的單方內部關系。
2.行政法的特征
(1)行政法沒有統壹完整的實體行政法典。這是因為行政法涉及的社會領域非常廣泛,內容繁多,行政關系復雜多變,很難制定壹部全面完整的統壹法典。行政法散見於各種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及其他不同層級、各種名稱、各種類別的規範性文件中。凡是涉及行政權力的規範性文件,都有行政法規範。中外重要的綜合性行政法主要有:行政組織法、國家公務員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行政許可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公開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
(2)行政法涉及領域廣泛,內容豐富:由於現代行政權力的迅速擴張,其活動已不局限於外交如國防、公安、稅務等領域,而是擴展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因此,這就決定了各個領域的社會關系都需要行政法來調整,現代行政法適用的領域更廣,內容更豐富。
(3)行政法是高度可變的。
由於社會生活和行政與其他部門法的關系復雜多變,作為行政關系調節器的行政法律規範也具有很強的可變性,需要經常廢止、變更和制定。
3.行政法的分類
(1)基於行政法的功能,行政法規可以分為以下三類:①關於行政組織的法律規範。這種規範可以分為兩部分:壹部分是關於行政機關的設立、設置、權限、責任、活動程序和方式的法律規範,其中權限和責任規範是行政組織法規範的核心;第二部分是關於國家行政機關與國家公務員在錄用、培訓、考核、獎懲、晉升、調動等方面的權利(職權)與義務(責任)關系的法律規範。(2)行政行為的法律規範,其中最重要的是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的權利(權力)和義務(責任)關系的法律規範。這類規範數量最多,覆蓋面最廣。(3)監督行政權的法律規範,即監督主體對行政權進行監督的法律規範,主要包括行政監督、行政審計、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等法律規範。這類規範雖然數量不是最多的,但卻非常重要,是行政法制的重點之壹。
(2)行政法按其調整對象的範圍可分為壹般行政法和部門行政法。壹般行政法是行政法基本原則、行政組織法、國家公務員法、行政行為法、行政訴訟法、行政監督法、行政救濟法等調整壹般行政關系、監督行政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壹般行政法調整的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範圍廣、覆蓋面大,更* * *為所有行政主體所必須遵守。部門行政法是調整部門行政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如經濟行政法、軍事行政法、教育行政法、治安行政法、民事行政法、衛生行政法等。在行政法中,人們通常在行政法的壹般理論中研究壹般行政法,在行政法的分理論中研究部門行政法。
行政法在中國的表現形式主要包括:
1.組成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各種立法的依據。憲法關於行政權力的取得、行使和監督的規定奠定了行政法的基礎,因此憲法是行政法的根本體現。憲法規定的行政法規範主要包括:(1)國家行政權力的來源和行使權力的基本原則;(2)行政機關在國家事業單位中的法律地位和管理體制;(三)行政機關的設置、職權和職責;(四)關於公民基本權利及其保障的規定。
2.法律
法律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基本法律和法律。有關行政權力的取得、行使和監督的法律規範都是行政法律規範。法律是行政法最重要的表現形式。(1)關於行政權力設置和權限範圍的法律。如國務院組織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以下簡稱地方組織法)。(2)關於行使和應用行政權力的法律。如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3)監督行政權力行使和救濟被侵權人的法律。如行政監察法、審計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等。
3.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為了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制定的各種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方面的規章。因為法律對行政權的規定往往是原則性的、抽象的,需要行政機關進壹步具體化。行政法規是法律內容具體化的主要形式。
4.地方法規
地方性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當地實際需要,在不違反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前提下,制定和頒布的規範性文件。
5.民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民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等法律規定的權限,結合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用行政法規範規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也是行政法的表現。
6.行政法規
行政規章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部門規章是指國務院各部門和在本部門職權範圍內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依據法律和國務院行政法規、決定、命令,按照規定程序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的總稱。地方性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制定的,普遍適用於本地區行政管理工作的規範性文件的總稱。行政法規是行政活動的重要依據,其數量、適用範圍和使用頻率居所有行政法形式之首。
7.行政法的其他形式
除上述六種行政法形態外,國際條約、法律解釋以及行政機關、政黨、群眾團體聯合發布的行政法規、規章等規範性文件也是行政法的形態。
(三)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
行政法與刑法、民法壹樣,是現代法律體系中的三大基本法律部門之壹,在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極其重要的地位。行政法的作用概括起來有以下三個方面:
1.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
隨著現代社會經濟文化的不斷發展,出現了越來越多的社會問題,要求行政機關履行發展經濟、穩定社會、保護環境、控制人口、加強治安等多種職責。因此,行政機關必須通過行政立法、行政執法和行政司法有效地規範和約束行政相對人的行為,制止危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建立和維護社會秩序和行政秩序,保證行政機關全面有效地實施行政管理。
2.監督行政主體,防止行政權力的侵犯和濫用。
由於行政權力客觀存在著腐敗性、膨脹性和與個人權利的不平等性,因此必須對其進行監督和制約。在各種監督方式中,最有效、最直接的監督方式是行政監督。行政法通過規定行政權力的範圍、行使方式和法律責任,可以有效地監督行政主體,防止行政權力的違法或濫用。
3.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行政法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壹是通過賦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法律權限並監督其行使,保障其政治、經濟和社會權利的實現;二是賦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自己行為的監督權(如檢舉權、控告權)和參與行使行政權力的權利(如知情權、要求聽證權),特別是對他們而言。
(四)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行政法基本原則是行政法的精髓,貫穿於行政立法、行政執法、行政司法和行政法律監督的始終。它是指導行政法制定、修改、廢止和實施的基本準則。
關於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國內外行政法學者從不同的角度做出了不同的概括和歸納。根據我國行政法的發展,我們認為,以下兩項行政法基本原則應當特別強調:
1.依法行政的原則
依法行政原則是指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使行政權力。這個原則又可以分為四個子原則:(1)法律優先原則。是指法律地位高於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和行政命令,且壹切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和行政命令不得與法律相抵觸。(2)法律保留原則。是指《立法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只能由法律規定。也分為絕對保留和相對保留。前者如犯罪與刑罰、剝奪公民政治權利、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與刑罰、司法制度等,必須由法律規定,不得授權行政機關作出規定;後者如《立法法》第八條規定的其他事項,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授權國務院先行制定行政法規。(3)職權法定原則。指行政機關任何職權的取得和行使,都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否則不得行使。(4)責任政府原則。是指行政機關和國家公務員違反法律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撤銷、變更和行政賠償責任,以及國家公務員違反法律、玩忽職守的行政處分和辭職責任。
2.合理管理的原則
合理行政原則是指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的內容應當客觀、適度、合理。理性行政原則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和擴張。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機關自主作出決定的權利,即選擇具體行政行為的方式、範圍、種類和程度的權利。雖然,就機關性質而言,行政機關應當是執法機關,其壹切行為都應當依法進行,但由於行政事務的復雜性,立法機關不可能通過嚴格的法律規範完全約束行政行為,因此不得不在事實上和法律上承認行政機關壹定程度的行為選擇,即自由裁量權。誠然,為了執行公務,行政自由裁量權必須存在。但同時,由於行政自由裁量權受法律約束較少,往往導致濫用事實或行政處罰不公的後果。無論是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濫用,還是行政自由裁量權的顯失公正,都是對行政法治的破壞。因此,既要認識到自由裁量權的作用,又要加強對自由裁量權的控制。
合理行政原則就是在這種背景下產生的。本質上是對裁量行為提出了要求,即其內容合理。合理行政原則的出現是行政法原則的重大發展。
合理行政原則作為壹項普遍適用的行政法基本原則,要求:(1)行政行為的動機應當符合行政目的;(2)行政行為應基於適當的考慮;(3)行政行為的內容應客觀、適度、合理。這三個具體要求反映了合理行政原則的內涵。
(5)行政法律關系
1.行政法律關系的概念
行政法律關系是指由行政法規範調整並由國家強制力實施的行政關系。
就行政關系與行政法律關系的關系而言,凡是涉及權利義務的行政關系都應受到法律的調整,這是行政法的壹個基本要求。當然,行政關系不可能也沒有必要轉化為行政法律關系。在現代行政管理過程中,由行政指導、行政咨詢、行政協商形成的行政關系,當然起源於行政活動過程,但由於它沒有權利義務,不適合上升為行政法律關系。
2.行政法律關系要素
行政法律關系由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和內容構成。
(1)行政法律關系主體
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又稱行政法主體,是指行政權利(權力)和義務(職責)的承擔者。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行政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是法律、法規授權的依法行使行政職權並對後果承擔責任的組織。行政主體對應的行政相對人可以是中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也可以是外國組織、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在中國。
(2)行政法律關系的客體
行政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行政法律關系參與者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客體。行政法律關系的客體範圍很廣,但可以概括為:①物。指壹定的物質財富,如土地、房屋、森林、交通工具等。(2)智力成果。指某種形式的智力成果,如作品、專利、發明等。3行為。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為了某種目的而進行的有意識的活動,如納稅、征地、交通事故、打架鬥毆等。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
(3)行政法律關系的內容
行政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行政法上的權利(權力)和義務(責任)。當然,行政法律關系的內容也包括引起法律關系變化的原因和事實,但最核心的部分是權利(權限)和義務(責任)。
行政法上公民的主要權利包括自由、平等、參與國家管理、了解、保護隱私、請求權、建議權、檢舉權、控告權、批評權、申訴權等。主要義務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服從行政命令,協助行政管理。
3.行政法律關系的特征
行政法律關系包括行政實體法律關系、行政程序法律關系、行政裁決法律關系、行政復議法律關系和行政訴訟法律關系等。它主要有以下特點:
(1)行政主體是行政法律關系的當事人。行政主體是行政職能的承擔者,這就決定了行政法律關系中的壹方必須是行政主體。
(2)行政法律關系不平等。行政法律關系不對等,是指行政實體法律關系中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對等,行政機關具有更優越的地位。但是,在行政訴訟法律關系中,行政相對人具有更優越的地位,以制衡行政機關在行政實體法律關系中更優越的地位。
(3)行政法律關系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由相關法律規範預先規定。行政法律關系的壹個重要特征是,其主體不能相互約定權利(職權)和義務(責任),不能自由選擇權利(職權)和義務(責任),而必須依據法律規範取得權利(職權)和承擔義務(責任);這與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可以相互約定權利義務,並通過協商進行變更是完全不同的。
(4)行政主體的權利(職權)和義務(責任)往往是重疊的。行政主體權利(職權)和義務(責任)的重疊,通常意味著其權利(職權)或義務(責任)的雙重性。比如,稅收既是稅務機關的權利(權力),也是稅務機關的義務(責任);維護公共秩序既是公安機關的權利(權力),也是公安機關的義務(職責)。在這種情況下,行政主體不能擅自轉讓或放棄自己的權利(權限),否則就是失職。
(5)行政法律關系產生的糾紛,多由行政機關或行政裁決機關按照行政程序或準司法程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