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
為確保氣瓶的安全使用,保護人民和國家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46號》、《氣瓶安全監察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二。適用範圍:
2.1本規定適用於本項目所有壓縮氣體的管理。
2.2本規定所指的壓縮氣體是指工程建設中常用的氧氣、乙炔、氮氣和氬氣。
三。相關文件:
氣瓶安全監察條例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四。責任
4.1機械物資部負責本規程的制定,安全環保部負責指導和監督本規程的實施和操作人員的培訓。
4.2機械物資部負責氣瓶運輸(包括裝卸)和儲存的安全管理。
4.3項目部和各使用單位應嚴格按照本辦法做好臨時儲存的安全管理工作。
4.4儲存和使用單位的領導職責
4.4.1儲存和使用壓縮氣瓶的單位主管領導負責妥善儲存和保護本單位儲存和使用的壓縮氣瓶,並指定專人保管,按規定配備足夠的性能合格的滅火器材和工具;
4.4.2壓縮氣瓶儲存和使用單位主管領導要特別重視外部培訓,使易燃易爆壓縮氣體安全責任人員持證率達到100%,嚴禁無證人員上崗操作;
4.4.3對本單位設備和工具的安全可靠性負責,封存或移交有安全隱患的工具和設備,禁止員工操作和使用有安全隱患的設備和工具,必要時進行更新;
4.4.4全力支持和配合安全管理人員的工作,及時組織人員對安全管理人員發現的不符合項進行整改,發生事故不推卸責任,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為安全管理人員的管理創造良好的氛圍。
4.5安全管理人員的職責
4.5.1儲存和使用壓縮氣瓶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氣瓶儲存和使用的監督管理,每周應檢查氣瓶儲存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並做好記錄;
4.5.2項目部安全員每天深入施工現場進行監督管理,對違章現象進行查處和糾正,並進行嚴厲處罰;
4.5.3安全管理人員在租用供氣單位的氣瓶時,應核實所提供的氣瓶是否通過年檢。
4.6操作員的責任
4.6.1作業時,易燃易爆壓縮氣瓶應按要求分開放置,氧氣瓶和乙炔氣瓶之間的距離應保持在5米以上,距焊割點的距離應大於10米。遇有大風天氣,應將兩個氣瓶置於上風處進行焊接和切割作業,並遠離易燃物和熱源;
4.6.2易燃易爆壓縮氣瓶內的氣體不能全部用完,最後應保持0.3-0.5(Mpa)的余壓,防止其他物質或空氣進入;
4.6.3不要在混凝土地面上滾動氧氣瓶或無固定器的乙炔瓶,裝卸車輛時避免摔砸等劇烈碰撞;
4.6.4氣瓶在使用時應遠離熱源、可燃物質和強氧化劑。冬天瓶口結冰時,要用熱水或無油蒸汽加溫。禁止用火烘烤或用其他工具敲擊瓶體任何部位。
易燃易爆壓縮氣體運輸、儲存、使用和保管的壹般安全管理
5.1負責易燃易爆壓縮氣體安全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5.2定期對運輸、儲存和使用易燃易爆壓縮氣體的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教育。
5.3易燃易爆壓縮氣體運輸和裝卸的安全管理
5.3.1運輸工具上應有明顯的安全標誌,並取得有關部門的運輸許可證。
5.3.2移動氣瓶時,閥門應關閉。
輕載和卸載。禁止拋、滑、滾、碰。沒有保護帽和防震圈的氣瓶不得運輸或裝載。
5.3.4任何沒有明顯標識的氣瓶不得進入現場。
5.3.5嚴禁將能與氣瓶內的氣體發生化學反應或相互接觸引起燃燒和爆炸的物品(或氣瓶)放在同壹車箱內運輸。
5.3.6氣瓶應妥善固定在車內。
a)水平放置時,頭部應朝向壹側,堆垛高度不超過車廂高度,不超過五層;
b)站立時,車廂的高度應大於瓶子高度的2/3。
5.3.7夏季運輸應有遮陽措施,避免暴曬。市區繁華地段應避免白天運輸,嚴禁在繁華地段、重要機關和關鍵部位停靠。
6.易燃易爆壓縮氣體儲存和使用的安全管理
6.1易燃易爆壓縮氣體儲存的安全管理
6.1.1易燃易爆壓縮氣瓶必須分開存放。儲存不同性質的易燃易爆壓縮氣瓶時,應采取不同的措施。氧氣瓶和乙炔瓶應存放在10米以上的地方。
6.1.2易燃易爆壓縮氣體儲存單位、工程項目部、二級單位、氣瓶保管單位應嚴格按照“九防”措施進行管理。
1)防爆烘幹:夏季要搭棚遮陽,防止陽光直射瓶身;
2)防雨:存放點應設在高處,防止瓶子因雨水和地面積水而生銹;
3)防雷:儲存點應遠離避雷針和高層建築防雷接地裝置,並應保持10米以上的距離;
4)防止油脂汙染:儲存點應保持在距離儲油罐、桶10米以上;
5)防靜電:存放點應遠離架空高壓線和地下電纜,防止電纜發生故障時造成更大的事故;
6)防熱源:存放點應遠離加熱管和板材,防止熱源輻射;
7)防房塌:存放點不能建在危房或臨時房屋附近,危房內不能存放壓縮氣瓶;
8)防火:儲存點應與可燃物儲存點保持10米以上的距離;
9)防腐:壓縮氣瓶的存放點應遠離具有強氧化性和腐蝕性的物質,並在存放點3-5米處設置消防器材。
以上九項必須由各易燃易爆壓縮氣體儲存和使用單位的負責人安排。
6.1.3儲存易燃易爆壓縮氣體的倉庫或臨時倉庫(儲存點)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和防火規定的要求,不得有地溝、暗溝、明火或其他熱源。
6.1.4易燃易爆壓縮氣體儲存點(倉庫或臨時倉庫)應避開有放射性物質的場所,易燃易爆壓縮氣體儲存點應懸掛“禁止煙火”警示牌。
6.1.5空瓶和固體瓶應分開放置,標識清楚,附近應設置滅火器材。
6.1.6所有氣瓶應關閉閥門並戴上帽子。
6.1.7氣瓶應擺放整齊,瓶蓋應佩戴齊全,完好無損。
a)站立時,應妥善固定。
b)水平放置時,頭部應同向,堆垛高度不得超過五層。
c)氧氣瓶和乙炔瓶不得放在橡膠和其他絕緣體上。
6.2易燃易爆壓縮氣體的使用和管理
6.2.1項目部接收氣瓶時,應對氣瓶外觀進行檢查(包括瓶蓋、墊片是否完好,瓶口是否破損,是否有油脂汙染等。)和檢測報告,接收人應在氣瓶放行記錄上簽字確認。
6.2.2各易燃易爆壓縮氣體用戶和儲存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使用專用儀表測量瓶內壓力是否能滿足當天的施工需要。測量時,用扳手擰緊。儀表接頭應與瓶口連接至少4個按鈕,防止氧氣表在氣壓過高時被射出,開啟時動作要緩慢。確定壓力後,關閉瓶閥,防止漏氣。
6.2.3易燃易爆壓縮氣體鋼瓶的位置應遠離電氣線路和管道系統;不要將其放置在可能接觸明火、高溫金屬或其他熱源的地方。
6.2.4除了提升或移動之外,氣瓶應牢固地垂直放置。
6.2.5夏季施工時,氣瓶應防止暴曬,使用時的環境溫度不得超過40℃。
6.2.6施工時,氣瓶使用者應按規定分開放置氣瓶;氧氣瓶和乙炔瓶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5m,與焊割點的距離應大於10m,氣瓶與明火的距離不得小於10m。如果有風,應將兩個鋼瓶置於下風處,以防火花落在順風的鋼瓶上,造成事故。
6.2.7乙炔氣瓶只能垂直放置,不能水平放置,以防丙酮流出氣瓶。
6.2.8氧氣瓶水平放置時,應支撐牢固,頭高尾低,防止瓶內水流出。
6.2.9氧氣瓶和乙炔瓶應遠離上部高壓線和地下電纜。
6.2.10施工人員嚴禁坐在氣瓶上吸煙、休息等違章行為。
6.2.11氣瓶使用前,檢查氣瓶的氣體管道是否老化漏氣,壓力表的壓力是否符合工作要求,乙炔瓶的阻火器是否安裝完好,焊槍是否漏氣。
6.2.12禁止用超過40℃的熱源加熱氣瓶。
6.2.13氣瓶內的殘余氣體和液體不得擅自處理。
6.2.14當發生焊接、火炬回火或連續爆燃時,應及時切斷氣源。
6.2.15氣瓶不得用挖或焊的方法修理。
6.2.16施工作業結束後,應將燃氣管線、壓力表、氣割槍卸下,並關閉閥門方可離開。
6.3易燃易爆壓縮氣體鋼瓶的返回
6.3.1施工負責人和氣瓶使用人應及時將氣瓶歸還到臨時存放點,並按氣瓶保管人的要求將氣瓶擺放整齊。嚴禁亂放。
6.3.2易燃易爆壓縮氣體的各用戶和儲存單位,在使用氣瓶後,應保證歸還氣瓶的瓶蓋和防震圈完整,並照價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