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疫情防控責任要求,未落實從業人員定期核酸檢測責任,未在醒目位置張貼現場編碼,未提醒主管掃描現場編碼,未查驗衛生編碼、旅行編碼和核酸檢測陰性證明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八條、第五十條予以處罰。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擾亂防疫秩序
凡出入居民區、村屋、超市、農貿市場、賓館、醫院、工地等公共場所的人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被告知後拒不掃描場所編碼,拒不執行戴口罩、體溫檢測、衛生碼核對等疫情防控措施,擾亂防疫秩序,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拒絕參加核酸檢測
無正當理由拒絕參與或者冒用他人信息代替他人進行核酸檢測的,以及重點行業關鍵人員未按照規定頻率進行核酸檢測,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四、非法使用核酸檢測證書
偽造、變造核酸檢測證書,或者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核酸檢測證書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五、不如實提供有關疫情信息的。
隱瞞或者謊報病情、居住史、接觸史、行蹤等疫情相關信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六、非法銷售藥品和醫療服務。
疫情防控期間,藥店違法銷售“解熱、鎮咳、抗病毒、抗生素”等藥品,未設立發熱門診的醫療機構或者個人私自接診發熱患者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七、拒絕不配合合流監管、隔離和控制。
拒絕配合流行病學調查、公安機關追蹤、隔離控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不遵守隔離點、中高風險區等重點風險區域的防疫規定,非法聚集、串門、私自外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確診患者或者病原攜帶者在隔離期滿前拒絕隔離治療或者擅自離開隔離治療,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第壹百壹十五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八、拒絕配合消毒工作。
不配合疫情防控相關消毒工作,經勸阻無效,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九、編造和傳播虛假信息
編造與疫情有關的虛假信息,或者故意在互聯網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惡意造謠造成社會輿論,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壹條的規定,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非法生產經營擾亂市場秩序。
生產不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醫用手套、護目鏡、防護服、核酸檢測試劑等醫療器械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四十五條,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緊急狀態下惡意囤積、哄擡物價、牟取暴利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十壹、核酸檢測機構未盡到責任。
核酸檢測機構虛報、漏報、錯報、隱瞞或者謊報核酸檢測結果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拒絕接受疫情防控卡檢查的。
途經疫情防控卡點的車輛和人員打卡或
其他方法,拒絕配合或接受卡點工作人員檢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未按規定暫停營業的。
根據疫情防控需要,應當停業的場所、機構擅自營業的;違反疫情預防控制規定,未經批準舉辦或者經批準舉辦各類文藝演出、展覽、展銷會、體育賽事及其他聚集活動未落實疫情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行政處罰;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十四、實施詐騙、敲詐勒索、強迫交易、欺詐行為。
以疫情防控為名,進行詐騙、敲詐勒索、強迫交易,或者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醫療救護人員等虛假身份,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十五、其他危害社會治安和擾亂疫情防控秩序的行為。
實施其他危害公共安全、擾亂疫情防控秩序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采供血機構及其履行職責的人員發現本法規定的傳染病疫情或者其他暴發、流行和原因不明的傳染病時,應當遵循疫情報告屬地管理原則,按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內容、程序、方法和時限進行報告。軍隊醫療機構為公眾提供醫療服務時,發現前款規定的傳染病疫情,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報告。
第三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第三十二條口岸、機場、鐵路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國境衛生檢疫機關發現甲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立即向國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相互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