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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傷害案例

□中國礦業大學化工學院生物工程專業072班,紮實。

案例壹:課間玩耍發生意外。

遼寧省某中學初壹學生王在課間跑步時絆倒在地,導致右肘關節腫痛。事發後,學校及時聯系家長,將王送往附近醫院。經檢查,是右手肘關節輕微骨折。

接下來,學生家長把孩子送去治療,但三周後,醫生告訴王,他右手肘關節脫臼了,必須去大醫院做手術。

因為去大醫院治療花費很大,學生家長要求學校先支付這些醫療費用的大部分(因為學生有意外保險),但雙方未能就此問題達成壹致。後來經過司法所調解,學校先墊付了三分之二的醫藥費,學生醫藥費差額學校出壹半。

分析:

本案中,學生王的傷害事故應分為兩部分。學生王在校摔傷僅造成右手肘關節輕微骨折,屬輕傷。他只需要休息壹會兒。後來右肘關節脫位是醫院包紮或者王本人其他原因造成的,應該由王去醫院解決。

根據《學校安全工作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五款規定:學生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違反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根據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是危險的或者可能危害他人的行為,或者學生的行為是危險的,學校和教師已經警告、制止,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學校不承擔賠償責任。

但考慮到王的家庭情況和實際生活,學校答應賠償王相應費用,也是學校出於人道主義的行為。

案例二:在校突發疾病家長索賠65438+萬元。

2006年6月5438+2月65438+7月上午,寧波某寄宿制民辦學校壹年級小學生胡某起床後嘔吐。

在將胡送往醫院的過程中,校方立即通知了胡在上海的父母。當父母趕到寧波醫院時,胡已經處於昏迷狀態。胡在寧波接受了3天的治療。治療期間,出於對學生的關心,學校派老師陪同家長看護。

後來,胡被父母轉到上海繼續治療。他轉院的時候,學校還派了專人陪護。上海醫院進壹步診斷為腦血管先天畸形導致血管破裂導致腦出血,並明確表示並非外力所致。

其間,學校多次派人來訪。學校不僅為胡的父母支付了在寧波治療的全部費用,還動員全校教職工為胡獻愛心,籌集了近3萬元資金幫助胡的父母。經過手術和近兩個月的治療,胡奇跡般地康復了。

康復後,胡的父母以為孩子在學校突發疾病,差點丟了性命。他為了救孩子花了十幾萬,耽誤了工作。不僅不同意返還學校支付的654.38+0.5萬元醫藥費,還提出賠償學校由保險公司支付的近10萬元醫藥費。

分析:

根據教育部發布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學生具有特殊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精神狀態異常,學校不知道或者難以知道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如果學校已經盡到了相應的義務,行為並無不當,不存在法律責任。

胡嘔吐後,學校及時將胡送往醫院檢查治療,采取的措施積極有效。同時,學校在將胡送往醫院時,立即通知了家長。

這些做法足以說明學校已經盡到了相應的責任,不存在不當行為,不承擔法律責任。

學校出於對胡的關心,支付了他的醫藥費,派人照顧他,陪同他的父母把胡轉到上海,多次到上海看望胡,並發動教職工捐款。這些做法也符合《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學校沒有責任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著自願、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的學生給予適當幫助。

本案中,胡父母不返還學校支付的1.5萬元醫療費,還要求學校賠償近10萬元,是不合理的。

案例三學校因損壞學校吊燈將被罰款300元。

山東省某學校初二學生馬,學習成績差,紀律差。

壹天,馬在教學樓玩球,故意打碎了壹盞價值300元的吊燈。

查明真相後,學校依據學校《損壞公物賠償及罰款》規章制度,對馬作出三點處理決定:(1)給予警告處分;(2)按照價格賠償吊燈;(3)罰款300元。對此,學校、老師、學生和學生家長都沒有覺得不妥。該校校長在全校師生大會上也以此事為例,談及依法治校、從嚴治校的重要性。

分析:

事實上,學校對馬的處理意見並不都是合法的。給予警告並要求按照價格賠償吊燈是合法的,而對學生進行罰款則是典型的違法行為。

因為行政處分包括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學校有權力對學生進行處分(紀律處分),但沒有權力對學生進行行政處罰。罰款是壹種行政處罰。只有國家特定的行政機關才有行政處罰權,學校對學生罰款沒有法律依據。

6月1996+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按照法定程序實施的行政處罰無效。”而且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可以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在這種情況下,學校對學生進行罰款、依法辦學的依據是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而這些規章制度中有壹部分本身就是違法的。如果學校管理者把“非法辦學”當成“依法辦學”,那就犯了更大的錯誤。

案例四:罰球線沒跑完,老師辱罵學生。

廣州某中學,壹名女學生因上課遲到,午休時被老師要求在操場跑圈。跑了幾圈後,女孩感覺身體不適,停止了跑步。下午的課上,老師對女生進行了通報批評和辱罵。

下課了,女生生氣了,卻說了壹句臟話。得知此事後,老師把她帶到教學樓後面的巷子裏,抓住她的衣領打了她壹頓。當晚,女孩住進了醫院。

分析:

根據我國的教育原則,教師不僅要嚴格要求學生,還要尊重學生,絕對禁止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我國《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在上述案例中,老師變相體罰和毆打她的行為明顯違反了《義務教育法》的規定。

但老師對這名女學生的行為,雖然是個人行為,但畢竟是在老師履行教育教學職責時發生的,所以老師行為的後果應該由學校承擔,包括向女生道歉以及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教育部制定實施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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