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慣例,報名時間壹般為每年的6月中下旬至7月上旬。考試時間壹般在每年10月初連續的周六、周日。
法學考試通過率比較低,所以考前壹定要根據考點進行系統的總結和復習。反復練習重難點,加強對知識的理解。
律師資格證書是申請律師執業和從事律師職業的資格證書。通過全國統壹考試或者考核取得。2002年後,該證書被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取代。
持有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證書視為取得律師職業資格、律師資格、律師資格等。但國家對律師實行職業資格和執業資格雙證管理。如果想以律師的身份從事法律工作,還是需要考取律師執業證書或者律師工作證。
律師資格考試辦法
第五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律師資格考試:
(壹)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取得高等學校法學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同等專業水平,高等學校非法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
(4)品行良好。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報名參加律師資格考試,已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取消律師資格的。
第七條報名者應當如實填寫報名表,並在報名時提交下列材料:
(壹)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2)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戶籍證明。
不在居住地登記的人員,應當提交登記地公安機關核發的暫住證。
第八條報名者應當在報名時繳納報名費。
註冊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會同同級收費管理部門確定。報名費應當專項用於考試工作的開支。
第二十五條司法部成立評卷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評卷工作。司法部可以委托有關單位承擔試卷評估工作。
第二十六條評卷單位應當選擇封閉、安靜的場所設置評卷場所,並配備安保人員負責安全工作;除評卷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評卷場所。
第二十七條評卷人員由評卷單位從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中選取:
(壹)本人或者近親屬未參加本年度律師資格考試的;
(二)具有法學本科以上學歷。
第二十八條評卷人員應當遵守評卷工作紀律,按照評卷規則履行職責。
第二十九條論文評閱、評分復核和評分登記應當分別由專人承擔。
第三十條評卷工作結束後,司法部將以書面形式將考試結果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各市(地)司法行政機關應在收到考試成績後10日內以郵件形式通知考生。
第三十壹條考生對成績有疑問的,可在收到考試成績通知書後10日內向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書面查詢成績申請,但不得申請查閱或重新評閱試卷。
第三十二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應及時匯總並向司法部律師資格考試機構提交分數核查申請,由司法部統壹組織核查。
第三十三條評分核查工作,在司法部評卷工作領導小組的監督下,由評卷單位承擔。試卷的分數驗證僅限於試卷上各題分數的計算、合計和登錄。經核實,考試成績計算、合計、登錄有錯誤的,經評卷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後予以更正,並記錄原始成績和更正成績。
第三十四條分數核查完成後,司法部將核查結果書面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應在接到通知後15日內通知申請分數核查的考生。
第三十五條律師資格考試試卷應當在本年度舉行律師資格考試之日起六個月後,經分數核實後,由閱卷單位銷毀。
第三十六條司法部每年確定並公布本年度考試授予的律師資格數量。
第三十七條考試結束後,司法部按照本年度考試授予的資格量錄取律師,成績由高到低排序。
考試成績合格並經分數核實達到最低錄取分數線的考生,予以錄取,不受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考試授予律師資格數額的限制。
有缺考記錄或考試成績為零的考生不予錄取。
第三十八條考試成績達到錄取分數線的考生,應當自收到考試成績書面通知之日起15日內,到當地司法行政機關辦理律師資格申請手續,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申請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
考生未能提供準確通訊地址,無法通知的,由市(地)司法行政機關以公告方式通知。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申請人未申請律師資格的,視為放棄。
第三十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對錄取考生填報的材料進行審核,並在30日內報司法部律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審核。
第四十條考生達到或超過最低錄取分數線,但經審查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報名條件的,不得授予律師資格。
第四十壹條司法部律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在收到各地匯總上報的材料後,應當在30日內完成考試,並將證件和律師資格證書發放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律師資格考試辦公室,由律師資格考試辦公室負責在30日內發放給考試合格的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