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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範》法律全文

第壹章總則

第1.0.1條為提高民用建築的使用功能,保證良好的室內聲環境,特制定本規範。

第65438條+0.0.2本規範適用於全國城鎮新建、擴建、改建的住宅、學校、醫院、賓館等四類建築中主要建築的隔聲降噪設計。

其中,居住建築的設計原則也適用於集體宿舍,但集體宿舍的設計標準應比居住建築低壹個等級。

校舍標準適用於中小學和大學的壹般教學用房。

醫院建築標準適用於城市綜合醫院,專科醫院和其他醫院可采用綜合醫院相應房間的標準。

第65438條+0.0.3隔聲降噪設計的標準等級應根據建築的實際使用要求確定,分為特級、壹級、二級、三級和* * *。

標準等級的含義如下:

極好的

A級

副手

三電平

特殊標準

(根據特殊要求)

更高的標準

壹般準則

最小限度

第65438條+0.0.4本規範中允許噪聲級的基本參數為A[加權]聲級。各類建築物的允許噪聲級應為白天開窗條件下的標準值,噪聲特性為穩態噪聲。針對不同的噪聲特性(包括峰值因子、頻率特性、持續時間和波動等。),噪聲測量值應按本規範附錄1的規定進行修正。容許噪聲級的測量應在影響最嚴重的噪聲源發出聲音時進行,測量方法應符合附錄二的要求。

註:對於沒有使用窗戶的建築物,如有空調的旅館房間,允許噪聲級是指窗戶關閉時的噪聲值。

第65438條+0.0.5民用建築的隔聲降噪設計除本規範的規定外,還應執行現行國家標準《建築隔聲評價標準》,並符合國家有關設計標準和規範的規定。

第二章總平面防噪聲設計

第2.0.1條城市規劃中,功能區的劃分、交通路網的分布、綠化和隔離帶的設置、有利地形的利用、建築屏蔽等應滿足防噪聲設計的要求。住宅、學校、醫院、賓館等建築應遠離機場、鐵路線、編組站、車站、港口、碼頭等建築。

第2.0.2條新建居住區應盡可能將對噪聲不敏感的建築物布置在居住區外的交通幹線上,形成外圍聲屏障。交通幹線不應穿過社區。

註:對噪聲不敏感的建築是指沒有防噪聲要求的建築,如商業建築,有防噪聲要求,但其外圍護結構防噪聲能力較好的建築,如有空調設備的酒店。

第2.0.3條住宅、學校、醫院、賓館等建築物所在區域內有噪聲源的各類建築附屬設施(如鍋爐房、水泵房等),應盡量避免噪聲對建築物的幹擾,必要時應采取防噪聲措施。區域內不得設置未經有效治理的強噪聲源。

第2.0.4條建築設計前,應詳細調查確定環境和建築內外的噪聲源,綜合考慮建築的防噪間距、朝向選擇和平面布置。當經過上述設計仍不能滿足室內安靜要求時,應在建築結構中采取防噪聲措施。

第2.0.5條有條件時,噪聲源宜設在地下,但不應與主體建築相鄰或在其下。如果無法避免,必須采取可靠的隔振、隔聲措施。

第2.0.6條對安靜性要求較高的民用建築應位於夏季該區域主要噪聲源主導風向的上風側。

第三章住宅建築

第1節容許噪聲級

第3.65438條+0.1住宅內臥室、書房、起居室的允許噪聲級應符合表3.1.1的規定。

室內允許噪聲級表3.1.1

房間名稱

容許噪聲級(A聲級,dB)

A級

副手

三電平

臥室、書房(或臥室兼客廳)

≤40

≤45

≤50

客廳

≤45

≤50

第二節隔音標準

第3.2.1條隔墻和樓板的空氣隔聲標準應符合表3.2.1的規定。

空氣隔音標準

表3.2.1

擋土結構位置

加權隔音(分貝)

A級

副手

三電平

家庭墻壁和地板

≥50

≥45

≥40

第3.2.2條樓板的沖擊隔聲標準應符合表3.2.2的規定。

沖擊隔聲標準表3.2.2

地板位置

加權標準化沖擊聲壓級(dB)

A級

副手

三電平

家用樓板

≤65

≤75

註:確有困難時,可允許第三層的標準化沖擊聲壓級小於或等於85dB,但應在樓板結構中預留可能的改善條件。

第三節隔音降噪設計

第3.3.1條居住建築中兒童遊樂場所的位置選擇應避免對房屋產生噪聲幹擾。

第3.3.2條住宅沿城市主幹道布置時,臥室或起居室不應位於臨街壹側。如果設計確實有難度,每戶至少要有壹個主臥背向嘈雜的主幹道。當上述條件也難以滿足時,可利用臨街的公共走廊或陽臺采取隔音降噪措施。為了減少門窗引入的噪音,外墻的門窗接縫必須嚴密,必要時應采用密封條。

第3.3.3條住宅平面設計中,與隔墻相鄰的房間和隔墻樓板上下的房間應屬於同壹類型。

第3.3.4條廚房、衛生間和電梯機房不應設在臥室、起居室的上層,也不應與臥室、起居室相鄰布置電梯。廚房或衛生間與臥室、客廳、書房相鄰時,管道或設備等可能傳播聲音的物體不應位於臥室、書房、客廳的墻壁上,固定在墻壁上的管道等可能傳播聲音的物體應采取隔振措施。

第3.3.5條垃圾管道不應與臥室、起居室相鄰。如果有條件相鄰布置,必須采取措施防止垃圾傾倒口處結構性聲音的傳播。

第3.3.6條對安靜要求高的住宅的封閉樓梯間或封閉公共走廊應采取吸聲處理措施。

朝向樓梯間或公共走廊的門的隔聲量不應小於20dB。

第3.3.7條對於有吊頂的房間,吊頂內的空間必須用隔墻完全隔開。

第3.3.8條鍋爐房和水泵房設在住宅內或與住宅相鄰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隔音降噪措施。

第3.3.9條應采取措施防止相鄰兩戶之間的排煙排風通道和水管中的聲音傳播。

第3.3.10條對於大板、大模板等結構體系整體性較好的建築,在廚房操作臺、外門、陽臺門、設備管道等經常發生沖擊和振動的部位,應采取措施防止結構聲音的傳遞。

第四章學校建築

第1節容許噪聲級

第4.1.1條學校建築內各種教學用房和教學輔助用房的允許噪聲級應符合表4.1.1的規定。

室內允許噪聲級表4.1.1

房間名稱

容許噪聲級(A聲級,dB)

A級

副手

三電平

有特殊安靜要求的房間

≤40

普通教室

≤50

-

沒有特別安靜要求的房間

≤55

註:①有特殊安靜要求的房間指語言教室、錄音室、閱覽室等。壹般教室是指普通教室、歷史地理教室、組合教室、自然教室、音樂教室、琴房、視聽教室、藝術教室等。

無特殊安靜要求的房間指健身房、舞蹈教室;操作型實驗室、教師辦公室和休息室等。

(2)當有特別容易分散學生註意力的幹擾噪聲(如唱歌)時,表4.1.1中的允許噪聲級應降低5dB。

第二節隔音標準

第4.2.1條不同房間圍護結構的空氣隔聲標準應符合表4.2.1的規定。

空氣隔聲標準表4.2.1

擋土結構位置

加權隔音(分貝)

A級

副手

三電平

有特殊安靜要求的房間

普通教室之間的隔墻和地板

≥50

-

普通教室和各種嘈雜的教室

活動室之間的隔墻和地板

≥45

壹般教室之間的隔墻和地板。

≥40

註:產生噪聲的房間是指音樂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以及有產生噪聲和振動的機械設備的房間。

第4.2.2條不同房間地板的沖擊隔聲標準應符合表4.2.2的規定。

沖擊隔聲標準表4.2.2

地板位置

加權標準化沖擊聲壓級(dB)

A級

副手

三電平

有特殊安靜要求的房間和壹般教室之間

≤65

壹般教室和產生噪音的活動室之間

≤65

普通教室和教室之間

≤75

註:①當確有困難時,壹般教室間的樓層加權標準化沖擊聲壓級可允許小於或等於85dB,但應在樓層結構中預留可能的改進條件。

(二)產生噪聲的房間,是指音樂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以及裝有產生噪聲和振動的機械設備的房間。

第三節隔音降噪設計

第4.3.1條位於交通幹道旁的學校建築,應沿幹道布置運動場作為噪聲隔離帶。

校辦工廠與產生噪聲的教學樓之間應設置足夠距離的噪聲隔離帶。教室有朝向操場的門窗時,教室外墻至操場的距離不應小於25m。

第4.3.2條在沒有足夠的降噪措施的情況下,不得在教學樓內設置產生強烈噪聲和振動的機械設備。

第4.3.3條教學樓內封閉走廊、門廳、樓梯間的吊頂,有條件時應設置吸聲系數不小於0.50(中頻500 ~ 1000 Hz)的吸聲材料,或在走廊的吊頂和墻裙以上的墻面設置吸聲系數不小於0.30的吸聲材料。吸聲材料的選擇應符合防火要求。

第4.3.4條各類教室的混響時間應符合表4.3.4的規定。

各教室混響時間表4.3.4

房間名稱

房間容積(m3)

500赫茲混響時間

(用法)

普通教室

200

0.9

混合班教室

500~1000

1.0

音樂教室

200

0.9

鋼琴房

& lt90

0.5~0.7

健身室

2000

1.2

4000

1.5

8000

1.8

舞蹈教室

1000

1.2

註:表中混響時間值可以相差0.1s;房間容積可以改變10%。

第4.3.5條產生噪聲的房間(音樂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與其他教學用房同設在壹座教學樓內時,應分區布置,並采取隔聲措施。

第五章醫院建築

第1節容許噪聲級

第5.1.1條病房和診所的室內允許噪聲級應符合表5.1.1的規定。

室內允許噪聲級表5.1.1

房間名稱

容許噪聲級(A聲級,dB)

A級

副手

三電平

病房,醫務人員休息室

≤40

≤45

≤50

診所

≤55

≤60

手術室

≤45

≤50

測聽室

≤25

≤30

第二節隔音標準

第5.2.1條病房和診室的隔墻和地板的空氣隔聲標準應符合表5.2.1的規定。

空氣隔聲標準表5.2.1

擋土結構位置

加權隔音(分貝)

A級

副手

三電平

病房之間

≥45

≥40

≥35

在病房和產生噪音的房間之間。

≥50

≥45

在手術室和病房之間

≥50

≥45

≥40

在手術室和產生噪音的房間之間。

≥50

≥45

測聽室的圍護結構

≥50

註:產生噪聲的房間是指有噪聲或振動設備的房間。

第5.2.2條病房與診室之間地板撞擊聲的隔聲標準應符合表5.2.2的規定。

沖擊隔聲標準表5.2.2

地板部件的加權標準化沖擊聲壓級(dB)

壹級,二級,三級

病房之間≤65 ≤75

病房與手術室之間≤75

測聽室上層≤65

註:確有困難時,病房內地板的標準化沖擊聲壓級可允許小於或等於85dB,但應在地板結構中預留可能的改善條件。

第三節隔音降噪設計

第5.3.1條醫院建築的總平面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壹、綜合醫院的總平面布置要考慮建築的隔音功能。門診樓可沿主幹道布置,但距主幹道壹側的距離應考慮防噪聲要求。病房樓應設在內院。病房樓靠近交通主幹道,室內允許噪聲不能達標時,病房不宜設在臨街壹側,否則應利用臨街的陽臺或公共走廊采取隔聲降噪措施。

二、綜合醫院的鍋爐房、水泵房不宜設在病房樓內,應距病房10m以上。如果必須設在病房樓內,應是壹個獨立的區域,並采取可靠的振動和隔音措施。

第5.3.2條穿過病房的管道縫隙必須密封。病房的觀察窗應該是密封的。

病房樓內的垃圾井或汙水井不得與病房相鄰,並應采取措施防止倒入口處結構聲的傳播。

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病房樓內走廊的吊頂應采取吸聲措施;天花板的吸聲系數可以是0.30 ~ 0.40。

第5.3.3條掛號大廳、候診大廳、分診大廳(室)的吊頂應進行吸聲處理;天花板的吸聲系數可以是0.30 ~ 0.40。

第5.3.4條手術室應選用低噪聲空調設備,必要時應采取降噪措施。

醫技科室手術室的上部不應配備有振動源的機電設備;如果在設計上難以避免,應采取隔振措施。

第5.3.5條測聽室應設計為全浮動建築,空調系統應配備消聲器。

測聽室的上部或相鄰房間不應有振動或強噪聲設備的房間。

第5.3.6條鍋爐房的鼓風機、引風機、冷卻塔等設備應采用低噪聲產品;必要時,應采取降噪措施。

第六章酒店建設

第1節容許噪聲級

第6.1.1條酒店的允許噪聲級應符合表6.1.1的規定。

室內允許噪聲級表6.1.1

房間名稱的容許噪聲級(dB)

超壹、二、三類

客房≤35 ≤40 ≤45 ≤55

會議室≤40 ≤45 ≤50≤50

多功能廳≤40 ≤45 ≤50-

辦公室45 ≤ 50 ≤ 55 ≤ 55

餐廳和宴會廳≤50 ≤55 ≤60-

第二節隔音標準

第6.2.1條:客房圍護結構的空氣隔聲標準應符合表6.2.1的規定。

房間空氣隔聲標準表6.2.1

圍護結構的加權隔聲量(dB)

超壹、二、三類

房間間隔墻≥50 ≥45 ≥40

房間和走廊隔墻(包括門)≥40 ≥35 ≥30

客房外墻(含窗戶)≥40 ≥35 ≥25 ≥20。

第6.2.2條客房地板的沖擊隔聲標準應符合表6.2.2的規定。

表6.2.2客房沖擊隔音標準

地板部件的加權標準化沖擊聲壓級(dB)

超壹、二、三類

房間之間的樓板≤55 ≤65 ≤75

客房與各振動間之間的地板≤55 ≤65。

註:當機房在客房上層,地板沖擊隔聲達不到要求時,必須對機械設備采取隔振措施。

確有困難時,客房與客房之間的三級加權標準化沖擊聲壓級可允許小於或等於85dB,但在樓層結構中應預留可能的改善條件。

第三節隔音降噪設計

第6.3.1條酒店建築的總平面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壹、酒店總平面布置應根據噪聲情況進行分區,使產生噪聲或振動的設施(如鼓風機、引風機、水泵、冷卻塔等。)遠離客房和其他需要安靜的房間。

2.沿主幹道或停車場布置房間時,應采取防噪聲措施,如采用密閉窗戶(空調酒店用);也可以利用陽臺或遊廊進行隔音降噪。

第6.3.2條客房和客房的隔聲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壹是房間之間的送、排風管道必須進行消聲處理,必須設置相當於相鄰房間隔墻隔聲能力的消聲裝置。

2.高層酒店產生噪聲的樓梯、酒店內的電梯、增壓泵、水箱等房間,不應與需要安靜的房間、會議室、多功能廳相鄰,且不應位於這些房間的上部。如果必須安裝在上部,應采取可靠的隔振降噪措施。

三、在走廊兩側配置房間時,對面房間的門盡量錯開。

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走廊應采用吸聲處理措施,如地毯或吸聲吊頂。平均吸聲系數可為0.30 ~ 0.40,走廊過長時用彈簧門隔開。

四、相鄰房間衛生間的隔斷,應砌至上層樓板的底部,不留縫隙。設備管道、插座等。相鄰房間的隔墻上應采取防止聲音傳播的措施。

五、客房樓內的公共廁所(廁所、浴室),應設有前室。第6.3.3條中型會議室和多功能廳應設計混響時間,其形狀應考慮聲音擴散,避免嚴重的聲學缺陷。

對於有活動隔墻的會議室和多功能廳,活動隔墻的隔聲量不應小於35dB。

第6.3.4條旅館建築內的餐廳、鍋爐房和冷卻塔不應設在客房內。如果必須設在客房樓內,則應為獨立區域,並采取隔音、隔振措施。

附錄1室內允許噪聲級和噪聲測量值的修正及相應評價曲線的換算

第壹,由於晝夜時間不同,室內噪聲水平允許修正。

本規範中允許的噪聲級是根據白天的要求設定的。如果測量時間與此不壹致,應按照附表1.1進行修正。

附表1.1為不同時間的容許噪聲級修正值。

時間

校正值(a聲級,dB)

白天(06: 00 ~ 22: 00)

夜間(22: 00 ~ 06: 00)

-10

註:表中晝夜時間也可根據當地人民政府和地區習慣及季節變化而定。

第二,由於噪聲特性不同,噪聲測量值的修正要針對不同特性的噪聲測量值進行修正。校正值應符合附表1.2的規定。

附表1.2是噪聲測量值因噪聲特性不同的修正值。

噪聲特性

改正值

(a聲級,分貝)

穩定噪聲

持續穩定的噪聲

脈沖穩態噪聲(如錘擊和鉚接)

+5

包含聽得見的純音的穩態噪聲(如狗叫聲和蜜蜂嗡嗡聲)

+5

不穩定噪聲

間歇噪音

半小時內噪音所占的時間百分比。

100~56

56~18

18~6

& lt六

-5

-10

-15

聲級隨時間波動且變化復雜的噪聲(如交通噪聲)。

註:對於聲級隨時間變化的噪聲,允許的噪聲級應相當於[連續A]聲級。

等效[連續A]聲級的測量應符合附錄II中的要求。

三。噪聲級與相應噪聲評價曲線之間的轉換

在隔聲設計中,有時對噪聲的頻譜有壹定的要求。測得的噪聲級可根據以下公式轉換成噪聲評估曲線。

NR = La-5(與1.1)

式中,NR——噪聲評價曲線;

la——測量的噪聲級(dB)。

噪聲評價曲線可根據附圖1.1采用;倍頻程的聲壓級可以通過按壓來計算

采用附表1.3。

附錄二允許噪聲級和隔聲測量方法

壹、允許噪聲級測量方法

1?測量設備應為符合國家標準《聲級計電聲性能及測試方法》的2型聲級計或性能優於2型的聲級計。也可以使用具有同等性能的其他聲學測量儀器,如統計分析儀、記錄器和錄音機。

2?測量值為A聲級或等效的[連續A]聲級。

3?測量時間應該在兩個不同的時間段,白天或晚上,並且應該在不太有利的時間進行測量。

4?測點應位於房間中央,距各反射面(如墻壁)的距離應大於1.0m,測點的高度應為1.2 ~ 1.5m..

5?測量方法和數據處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除了在使用過程中不需要開窗的房間(如有空調的房間)外,測量應在開窗的情況下進行。

(2)對於穩態噪聲,用聲級計或其他測量儀器的“慢”讀A聲級,觀察5 ~ 155s,取指針的中值。

(3)對於間歇性非穩態噪聲,A聲級的測量與穩態噪聲的測量相同。並記錄0.5h內噪聲的間隔時間,計算噪聲的時間比例。

(4)對於聲級隨時間變化的噪聲,應測量等效[連續A]聲級。在規定的時間t內每隔3 ~ 5s可讀出壹個聲級,連續讀數不應小於200。排序時,讀取的數據會在數據表中由大到小排列。等效[連續A]聲級可根據所附公式計算為3.1。

其中n指讀數的數量;

LPAi——第I個測得的聲級讀數,dB。

當實測A聲級數據符合正態分布時,等效[連續A]聲級可根據3.2所附的近似公式計算。

註:等效[連續A]聲級測量數據的整理參見現行國家標準《城市環境噪聲測量方法》GB 3222-82。

二、隔聲測量方法

隔聲測量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築隔聲測量規範》進行。如有困難,可采用簡單的隔聲測量方法。

註:簡易隔聲測量方法可按部頒標準《居住建築隔聲》附錄B《居住建築隔聲測量暫行規定》執行。

附錄III本規範中使用的術語說明

1.在執行本標準的規定時,對要求嚴格的用詞描述如下,以便在執行中區別對待。

1?非常嚴格,必須做到的話:

正面詞是“必須”;

否定詞是“禁止”。

2?要求嚴格,正常情況下應該做到的話:

正面詞是“應該”;

否定詞是“不應”或“不應”。

3?表示略有選擇,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該先做的話:

正面詞是“以”或“可”;

否定詞是“不合適”。

二、將應當按照其他有關標準和規範執行的規定寫成“應當按照”或“應當符合……的要求”不必遵循規定的標準、規範或其他規定,寫法為“引用……”。

附加說明:

主編單位、參與單位、主要起草人名單

主編: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

參與單位:同濟大學

上海民用建築設計院

北京建築設計院

清華大學

天津大學

東南大學

重慶建築工程學院

太原理工大學

華南理工大學哈爾濱建築工程學院

中國建築西南設計院

中建西北設計院

湖北工業建築設計院

湖北省建築科學研究院

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築科學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吳、南、張喜英、、朱茂林、向端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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