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勞動者被欺騙或脅迫承認勞動合同中某項約定的情況很多。但遺憾的是,很多勞動者並沒有通過勞動仲裁或訴訟程序成功使這種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無效。原因往往是勞動者無法證明自己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受到了欺騙或脅迫。那麽勞動者如何證明自己在簽訂合同時受到了欺騙或者脅迫呢?
首先,明確欺詐或脅迫的法律內涵。
如果不清楚欺詐或脅迫的基本法律內涵,就無法準確證明自己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受到了欺詐或脅迫。法律上的欺詐是指捏造事實,隱瞞真相。就勞動合同的簽訂而言,用人單位故意隱瞞或者虛構勞動合同的簽訂條件,構成欺詐。比如,某公司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聲稱自己是具有特殊資質的企業或者知名企業的子公司,但簽訂合同後,勞動者發現自己並不具有特殊資質或者與知名企業沒有控股關系。此時雇主的行為是隱瞞其實際經營情況的欺詐行為。
脅迫是指當事人脅迫對方作出不利於自己的意思表示的行為。實踐中,這種情況壹般發生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續簽勞動合同或補充協議的過程中。用人單位調整規章制度,要求勞動者確認同意。如果員工拒絕簽字,員工將受到績效扣分和辭退的處罰。這種威脅勞動者造成惡劣後果的行為已經構成脅迫。
第二,如何證明簽訂合同的時候,是被欺騙或者脅迫的。
明確了欺詐、脅迫的法律內涵,我們在證明用人單位欺詐、脅迫勞動者的取證上就有了壹個基本的方向。根據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八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當事人確信所要證明的事實的可能性能夠消除對欺詐、脅迫或者惡意串通的證明以及口頭遺囑或者贈與的證明的合理懷疑的,人民法院應當認為該事實存在。
基於上述規定,法院在確定是否接受工人提供的欺詐或脅迫證據時持寬容態度。即只要勞動者進行的上述證據根據日常生活規律具有壹定的可信度,能夠排除合理懷疑,就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下面我們結合欺詐和脅迫的特點,提供以下操作要點:
(壹)以欺詐手段簽訂勞動合同時如何取證
收集造假證據的勞動者,要盡量往前走。所謂前瞻,就是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協商勞動合同時,要考慮用人單位欺詐簽約的風險防範。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協商合同重要內容時,應註意保留壹定的證據。這些重要事項包括: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工資待遇、考勤等事項。
對於有入職意向但尚未入職的用人單位,勞動者可以提前取證保留招聘中的所有承諾以及與用人單位代表的溝通記錄。這些取證保存包括:招聘信息截圖、微信溝通記錄截圖采集、重要對話錄音保存、offer郵件在線保存等。
如果員工在入職時未能采取上述證據,則需要在發現自己被詐騙後,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前,與用人單位就詐騙相關事宜進行溝通,通過錄音或微信等方式進行錄音取證。工人在記錄這個過程時要註意以下四點:1。通信者身份;2.詢問當時用人單位的實際承諾,以及目前承諾發生變化的原因;3.明明入職時是為了用人單位的承諾而來,現在卻發現與事實不符;4.詢問雇主如何處理計劃中的這種差異。
勞動者應註意上述溝通的措辭,以免引起用人單位代表的警惕,導致無法完成相應的取證工作。
(二)如何獲取脅迫證據,實施簽訂勞動合同。
這種取證是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最方便操作的。勞動者可以取證詢問用人單位代表,指出不能接受的條款。勞動者詢問如果不願意承認該條款可能產生的後果。如果雇主代表能說清楚,可以作為證據。如果用人單位代表故意說不清楚,勞動者可以采取適當的引導,讓他說出相應的不良後果。當然,上述證據最終能否作為脅迫的證明,還要看用人單位代表對不利後果的具體表述。但是,首先獲取證據內容是法律評價的前提。
如果脅迫情況緊急,員工可以暫時停止簽字。例如,在壹起勞動爭議案件中,某用人單位為防止張某在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下續訂勞動合同,故意要求張某當場作出是否同意續訂的決定,並在意向決定書上簽字。意向決定和擬續簽的勞動合同文本多達十幾頁。張提出要看完相關內容,認真考慮後再簽字。但雇主代表提出,張必須在十分鐘內完成簽字,未作決定不得離開辦公室。張別無選擇,只好報警。報警的原因是因為被單位脅迫簽訂勞動合同而被限制人身自由。
證明用人單位脅迫的其他取證方法,應當結合個案具體情況確定。對於勞動者來說,需要提高對脅迫風險的認識,在要求簽署此類法律文件時,不要盲目聽從用人單位的任何催促力量。
第三,增強法律理性,謹慎確認勞動合同文件。
任何證據的收集都不如簽合同前工人的謹慎重要。如果員工出於謹慎沒有簽署某個勞動合同文件,就不會發生相應的不良後果。建議在外工作的勞動者,包括高層建築中的職業經理人或者工地上揮汗如雨的農民工,在雇主要求妳簽署任何文件之前,至少給自己壹分鐘的思考時間,然後再決定落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