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這是壹個早婚案例。公元1992年9月,年僅17歲的與弟弟劉結婚,開始共同生活。因為女方沒到結婚年齡,當時雙方都沒領結婚證。1993生了壹個女兒後,兩人因為柴米油鹽產生了矛盾。張曉梅出去工作了,壹年到頭都不回家。劉大哥日思夜想,終於從朋友那裏得到了消息。1998左右,認識了外地喪偶男性鄧某,兩人同居並育有壹子。劉哥哥心裏放不下小妹妹。他通過中間人說服她回家,既往不咎。但是張曉梅決心不再回來。哥哥劉選擇報警,指控和鄧重婚。經過調查,警方發現和鄧不構成重婚罪,案件被駁回。劉哥不懂這個。張曉梅是我合法結婚的妻子,她和別人住在壹起,沒有離婚。為什麽不構成重婚罪?
二、以案解釋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結婚的行為,是兩種婚姻關系的重合。與兄弟劉、、鄧合法結婚嗎?
1,與兄弟劉的關系: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應當認定為事實婚姻。在這個時間點之後,事實婚姻不再得到法律承認。這裏的結婚必備要件包括:雙方達到法定結婚年齡,雙方自願,沒有血緣關系,沒有不適合不結婚的疾病。與劉的哥哥在離家出走前壹直舉行婚禮,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所以不構成法律上的事實婚姻。
2.與鄧的關系:
與鄧未辦理結婚證,以夫妻名義同居。雖然雙方都符合婚姻的本質要求,但其行為發生在1994 2月1之後,在法律上不構成事實婚姻,屬於同居。
3、事實婚姻也會構成重婚:
從以上分析可知,由於與兄弟劉事實上不存在法律上的婚姻關系,不受法律保護,與鄧之間不存在“婚姻關系”,即使與他人共同生活並有子女。相反,如果與劉的兄弟形成事實婚姻,則與鄧以夫妻名義公開、連續同居,無論是否領結婚證,均構成重婚罪。
三、如何解除事實婚姻?我再跟妳說壹下事實婚姻的解除,有點復雜。想解除事實婚姻的,不能通過民政部門的協議離婚,因為他們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沒有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沒有權利和義務調查事實婚姻情況。想協議離婚,今天領結婚證,明天領離婚證,也是法律認可的。最好的辦法是通過法院判決離婚。
事實婚姻壹開始就沒有登記。不經過婚姻登記機關或者法院,雙方可以協商解除嗎?法律對此並不明確。司法實踐中認為,壹男壹女符合結婚條件,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有子女長期共同生活並已形成現實穩定的婚姻家庭關系的,產生婚姻的法律效力。雙方應自覺承擔社會責任,履行法定義務,不得同時解除自己或與他人結婚,否則以重婚罪論處。(註:短期同居不構成事實婚姻。)
有些人可能不理解這壹點。如果法律承認事實婚姻,就從法律上保護了婚姻雙方,當然也就受到了法律的約束。不履行義務怎麽享受權利?比如,男方去世留下壹筆巨款,事實婚姻中的女方可以以妻子的名義繼承男方的遺產,而共同生活的女方無權繼承男方的遺產。所以事實婚姻的結合是自由的,“離婚”是被束縛的。
當然,雙方協議分手,也沒找後賬,也沒人管!
註:該條涉及的法律規定,請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
結論:結婚證不僅是束縛婚姻雙方的詛咒,也是保護他們的法寶。四哥提醒年輕人,為了妳們婚姻的安全,上車的時候別忘了系好安全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