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小額貸款公司通過銀行貸款、股東貸款等非標準化融資形式融入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倍;通過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產品等標準化形式的債權資產,融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4倍。根據監管需要,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下調上述對外融資余額占凈資產的最高比例。
以下為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為進壹步加強監督管理,規範經營行為,防範和化解風險,促進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是規範業務操作,提升服務能力
(1)改善金融服務。小額貸款公司應依法合規開展業務,提高對小微企業、農民和城市低收入者等普惠金融重點客戶的服務水平,踐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實體經濟發展。
(2)堅守借貸主業。小額貸款公司應該主要從事借貸業務。經營管理良好、風險控制能力強、監管評價良好的小額貸款公司,經當地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可以依法開展發行債券、以本公司發放的貸款為基礎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股東借款等業務。
(3)適當的外部融資。小額貸款公司通過銀行貸款、股東貸款等非標準化融資形式融入資本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65,438+0倍;通過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產品等標準化形式的債權資產,融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4倍。根據監管需要,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下調上述對外融資余額占凈資產的最高比例。
(4)堅持小範圍分散。小額貸款公司應遵循小額、分散的原則,根據借款人的收入水平、整體負債、資產狀況、實際需求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金額和期限,使借款人的還款金額不超過其還款能力。小額貸款公司對同壹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凈資產的10%;對同壹借款人及其關聯方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凈資產的15%。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根據監管需要下調上述最高貸款余額。
(5)監督貸款的使用。小額貸款公司應與借款人明確約定貸款用途,並根據合同約定對貸款用途進行監控,貸款用途應符合法律法規、國家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不得用於以下事項:投資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房地產市場的非法融資;法律法規、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禁止的其他用途。
(6)註重服務地方。小額貸款公司原則上應在公司住所地所屬縣級行政區域內開展業務。對經營管理良好、風險控制能力強、監管評價良好的小額貸款公司,經當地金融監管部門同意,可放寬經營區域限制,但不得超過公司住所地所屬省級行政區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另有規定的除外。
(7)合理確定利率。小貸公司不得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存款等。從貸款本金中預付。違反規定提前扣款的,應當按照扣款後的實際貸款金額償還並計算利率。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降低貸款利率,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
(八)嚴守底線。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實施下列行為: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通過互聯網平臺或各類地方交易場所出售或轉讓公司不良信貸資產以外的信貸資產;代理發行或銷售理財、信托計劃等資產管理產品;法律法規、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改善管理,促進健康發展
(9)加強資金管理。小額貸款公司應加強資金管理,對拆借資金(包括自有資金和外部融入資金)實行專戶管理。所有資金必須在放款前進入放款賬戶。借貸賬戶需具備支持小額貸款業務存取款的能力,並應向當地金融監管部門申報,定期提供銀行出具的借貸賬戶運行報告和借貸賬戶資金流向明細表。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根據監管需要限制特殊貸款賬戶的數量。
(十)完善管理制度。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審慎經營原則,制定符合公司業務特點的經營制度,包括貸款“三查”、貸審分離、貸款風險分類制度等。貸款風險分類應分為正常、關註、次級、可疑、損失五類,後三類統稱為不良貸款。
(十壹)規範債務催收。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的要求,規範債務催收程序和方式。小額貸款公司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催收機構不得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侵犯人身自由,非法占有被催收人的財產,以侮辱、誹謗、騷擾等手段幹擾他人正常生活,或者違反規定散布他人隱私催收債務。
(十二)加強信息公開。小額貸款公司應充分履行告知義務,使借款人清楚了解貸款金額、期限、利率、還款方式等內容。小額貸款公司應在債務到期前的合理時間內告知借款人還本付息的金額、時間、方式及逾期還款的責任。
(13)保存客戶信息。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妥善保管依法獲取的客戶信息,不得擅自收集、存儲或者使用客戶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或者泄露客戶信息。
(十四)積極配合監管。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監管要求報送數據信息、業務報告、財務報告等材料;配合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提供相關信息、文件和資料,如實說明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三、加強監督管理,整頓行業秩序。
(十五)明確監管責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和風險處置工作,由當地金融監管部門具體實施。除設立、終止等重大事項外,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委托地市級、縣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開展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違法行為查處等監管工作。
(16)完善準入管理。各地金融監管部門要按照現有規定,嚴格規範標準和流程,加強與市場監管部門的溝通協調,嚴把小額貸款公司準入關,加強對股東信用水平、入股資金來源、風險管控能力等方面的審核,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同時將監管與服務融為壹體,提高審核效率,減輕市場主體負擔。
(十七)實施非現場監管。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非現場監管,依法采集小額貸款公司的財務報表、經營管理資料、審計報告等數據信息,並定期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監管數據信息;監督、分析和評估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活動和風險狀況。
(十八)開展現場檢查。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現場檢查,采取進入小額貸款公司辦公場所或者經營場所進行檢查、詢問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人員、查閱和復制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和資料、復制業務系統相關數據等措施,深入了解公司經營狀況,查找違法行為。
(十九)強化監管。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按照現有規定,暫停新增小額貸款公司從事網絡小額貸款業務和其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業務。按照《關於開展點對點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轉制為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整治辦函[2065 438+09]83號)要求,嚴格資質審查,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二十)監管隊伍建設。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加強監管隊伍建設,提高監管專業化水平,根據監管要求和職責配備專職監管人員。專職監管人員的數量和能力應與監管對象數量和業務規模相匹配。
(二十壹)實施分類監管。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評價體系,根據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規模、管理水平、合規狀況和風險狀況對其進行監管評級,並根據評級結果對小額貸款公司實施分類監管。
(二十二)加大處罰力度。小額貸款公司違規經營,相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協調相關部門按照規定予以處罰;相關法律法規未規定處罰且達不到處罰標準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將違法違規信息記入違法違規經營行為信息庫並予以公布等監管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查處。
(二十三)凈化行業環境。對於“失聯”或“空殼”公司,各地金融監管部門要協調市場監管部門將其納入經營異常名錄,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勸其申請變更企業名稱和經營範圍,主動註銷,或通過其他方式引導其退出小額貸款公司行業。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公司,應當認定為“失聯公司”:無法取得聯系;在公司住處找不到;雖然可以聯系到公司工作人員,但不知道也無法聯系到公司實際控制人;連續3個月未按監管要求報送數據和信息的。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公司,應認定為“殼”公司:最近六個月內無正當理由自行停業(未開展發放貸款等業務);近6個月無納稅記錄或“零申報”(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的除外);近6個月沒有社保繳納記錄。
(二十四)開展風險處置。針對信用風險較高、資本和撥備嚴重不足、經營狀況持續惡化的情況,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依法組織風險處置。
(二十五)依法退出市場。小額貸款公司依法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算和註銷,清算過程由當地金融監管部門監督。對於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小額貸款公司,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取消其小額貸款公司試點資格,並協調市場監管部門變更名稱、業務範圍或予以撤銷。
第四,加大支持力度,營造良好環境
(二十六)強化政策支持。鼓勵各地通過風險補償、風險共擔、專項補貼等方式,引導和支持小額貸款公司加大對小微企業和“三農”的信貸支持,降低貸款成本,改善金融服務。
(二十七)銀企合作支持。銀行可以依法合規與小額貸款公司合作,按照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提供融資。
(二十八)加強行業自律。中國小額貸款公司協會等小額貸款公司行業自律組織應當發揮積極作用,加強行業自律管理,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加大行業宣傳力度,維護行業合法權益,促進行業規範健康發展。
本通知發布前的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壹致的,以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