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涉及地方稅收內容的規範性文件時,應當征求同級地方稅務機關的意見,並按規定報備案。第四條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廣泛宣傳稅收法律法規,免費提供納稅咨詢服務,依法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濫用職權不征、少征、多征或者刁難納稅人。第五條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違反稅收法律法規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地方稅務機關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核實,並依法處理。
地方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舉報行為進行核實後,根據舉報人的貢獻大小給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市地方稅務機關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國家規定另行制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六條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監督管理機制,加強隊伍建設,完善執法責任制,秉公執法,廉潔奉公,文明服務,依法接受監督。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阻礙或者代替地方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第七條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加強稅收征收管理,嚴格控制稅源,積極培育稅源,依法組織地方稅收收入,應收盡收,不得混淆預算級次或者變更稅種,不得虛開、異地征收、提前征收或者截留、挪用稅款。第八條地方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稅源實際情況和國家稅收政策,科學預測地方稅收收入,於2008年10月20日+065438前將下壹年度地方稅收收入預測及其說明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壹級地方稅務機關,並送同級財政預算機關。第九條公安機關應當與地方稅務機關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協作,及時打擊稅收違法行為,維護稅收秩序。
地方稅務機關在查處涉稅違法行為中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第十條地方稅務機關與其他有關行政機關和單位應當建立信息共享制度。有關行政機關和單位應當定期以書面或者電子信息形式向同級地方稅務機關通報下列信息:
(壹)生產經營許可證的頒發、變更和註銷;
(二)土地使用證的頒發、變更和註銷以及土地交易;
(三)房地產證書的頒發、變更、註銷和房地產交易;
(四)與地方稅收征收管理相關的其他信息。第十壹條演出組織者應當在每次演出前兩天,將演出合同、演出安排和演出收入分配方案報演出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演出合同和演出活動安排發生變化的,演出活動組織者應當在演出前1日內補辦相關資料。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當地地方稅務機關舉報:
(壹)為個人進行建築施工或室內裝修、裝飾而獲得的收入;
(二)機關、事業單位、企業或個人租住的房屋;
(三)其他依法應當納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壹,經查實納稅人未依法納稅的,地方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舉報獎勵的規定給予獎勵。第十三條地方稅務機關可以對下列零散和異地稅收實行委托征收方式,有關機關、單位和人員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
(壹)納稅人擁有並使用車輛(包括拖拉機、摩托車)應繳納的車船使用稅;
(二)從事客貨運輸的納稅人應繳納的地方稅收;
(3)房屋租賃過程中應繳納的地方稅費;
(四)技術轉讓和技術服務交流過程中應繳納的地方稅;
(五)外國納稅人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築施工或者房屋裝飾裝修業務應繳納的地方稅收;
(六)以買賣合同和房產證的金額為依據應繳納的印花稅;
(七)土地轉讓交易過程中應繳納的營業稅和印花稅;
(八)根據有關規定可以委托代征的其他地方稅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