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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川市公園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本市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公園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寧夏回族自治區《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本條例所稱公園是景觀良好、設施完善的公共基礎設施,具有改善生態、美化城市、觀光遊覽、休閑娛樂和防災避災等功能。第三條市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公園的管理、監督和指導,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園的管理和監督。

公園管理機構負責公園的日常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國土、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公安、文化、文物、市場監管、水務、環保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公園管理工作。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園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公園建設和管理的必要經費,保障公園事業發展的需要。第五條公園實行分類分級管理。公園的等級和類別由市林業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確定並公布。第六條公園建設由政府組織領導。鼓勵國內外投資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資建設和管理園區。第二章規劃建設第七條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國土、水務等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綠地系統規劃,編制本級公園發展規劃和實施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公園發展規劃草案和實施方案應當向社會公示,征求公眾意見。第八條公園周圍可能影響公園景觀的建設項目應當進行控制和管理。具體控制範圍和要求由林業、規劃、國土、水務等有關部門根據公園的等級和類別制定。

公園周圍的建設項目應當與公園景觀相協調,不得影響公園內植被的生長、整體景觀和風貌。第九條鼓勵利用荒地、荒灘、荒灘、垃圾填埋場等場所建設公園。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園應當符合公園發展規劃。

公園新建、改建、擴建規劃,由建設單位按照擬建公園的級別、類別、特色、規模和發展方向進行編制,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規劃部門審批。

公園規劃方案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技術規範要求,綜合考慮防災避險、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傳統文化特色、古樹名木和文物保護、生態環境、再生水利用等功能需求。

經批準的公園新建、改建、擴建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審批部門批準。

新建動物園、植物園除符合前款規定外,還應當在動植物資源和技術條件、專業管理人員配備等方面符合有關規定。其他特種公園也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第十壹條公園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報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建設工程設計方案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重新報批。第十二條公園建設設計方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設計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

(二)符合經批準的公園總體規劃;

(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技術標準和規範。第十三條公園內的項目應當符合經批準的公園規劃方案。確需單獨審批建設的,應當經林業主管部門同意後,報規劃主管部門審批。第十四條公園內與公園管理無關的單位應當逐步遷出,公園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第十五條公園建設應當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建設工程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承擔。

公園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有關單位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六條新建公園的綠地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根據公園等級和類別規定的標準,並適當提高比例。

公園綠地比例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不得新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並逐步調整標準。第十七條公園內的各類設施應當與公園功能相適應,並與公園景觀相協調。

禁止在公園出入口周圍設置影響交通和緊急疏散的商業、服務攤點。出入口、主要公園、建築物出入口和公共廁所應當設置無障礙設施。

禁止在公園內設立不符合要求的私人會所、高檔餐廳、酒店等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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